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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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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英语:Real Estate)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因此物业也属于不动产。

词源

英语real estate中的“real”(意为“真实的、实物的”)来自古法语real(比较现代法语réel,“真实的、实物的”),派生自拉丁语res(意为“事情、物件”),指的是实际存在的财产。[1][2]与同形的real(“雷亚尔,西班牙和葡萄牙曾经使用过的一种货币单位”,与英语royal同源)来源不同。

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不动产指:

  1. 土地,不论是否有水淹盖;
  2. 土地上的任何产业、权利、权益或地役权;及
  3. 附连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于任何这类物件上的东西。

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买卖香港“不动产”的第1类文件,须缴付印花税[3]

台湾

不动产的法律定义还有:

  1. 《民法》第66条: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2.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3.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不动产概括涵义包括:标的、权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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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 ^ Eric Partridge. Origins: A Short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Modern English 4th Editon. 1982: 553. ISBN 978-0710019349. 
  2.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vol 13 2nd edition. 1989: 274. ISBN 9780198611868. 
  3. ^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 附表1.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2).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