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行政員佈告板/存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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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鑒定頁面存廢討論有效性

原標題為:請求鑒定2023/04/05頁面存廢討論有效性

此存廢討論事後經人提醒及本人查證,為站外Telegram群組用戶Ericliu1912發起並涉以暗示或指使性言論(尤其引用二、引用四)將討論帶偏,使他者提刪[1][2][3][4][5]。提刪人在看到有關留言後[6]隨即提刪Ericliu1912隨即加入討論並表態。上述行為涉嫌以「邀請」「請求」等方式使其他用戶出面支持自己的言論,而不用本人提刪(當事人稱因為不想在此頁面上浪費時間),即涉嫌操縱真人傀儡:「真人傀儡是指邀請一群維基人(一般為新加入的維基人)加入某個討論,並發表支持邀請人的觀點,意圖改變共識的形成。另外,也有可能是某個維基人邀請其朋友創建賬號或以匿名方式參與討論。詳見此用戶之提報案 考慮到行政員需對投票共識出現複雜情況時作出有效裁定,將此頁面存廢討論投票是否可能受到真人傀儡干擾的有效性至此復查。如是,為維護討論公正性,請求將該頁面存廢討論視作無效。--WMLO留言)。 2023年4月9日 (日) 18:05 (UTC)

@AT@Shizhao@Wong128hk ——WMLO留言)。 2023年4月9日 (日) 18:11 (UTC)
上開論點純屬不實論述,也不應使存廢討論之共識歸於無效,請行政員明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0日 (一) 02:27 (UTC)
我認為Ericliu1912的言論可能不合適,但WMLO的原有指控未免捕風捉影,這個意見跟我在ANM那邊的意見大致一致。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0日 (一) 13:37 (UTC)
我認可原有指控可能看起來未免捕風捉影(也就是我剛提報時僅引用了一次留言),但後續補充的指控便是證據確鑿。依站務處理慣例,就算是在站外平台發佈未有招募真人傀儡意圖的貼文、影音,也可理解作間接招募真人傀儡。且被提報人的行為被路和琴兩位用戶理解為「邀請」或「請求」,可知他主觀意圖明顯被他人所知。且提刪人受其呼籲提刪影響(原站外討論為被提報人首先提及刪除,且使用提刪關連語句最多者也是他),進而實行操作。那麼,被提報人的行為也應可理解為招募真人傀儡的直接操作。
我也不否認他可能失言,然其造成招募真人傀儡之事實就是如此。一個網絡博主在Youtube吐槽維基,還能對隨之而來的用戶稱之為「真人傀儡」。而一個用戶在站外「邀請」或「請求」他人對頁面提刪,其更隨之加入,也能免其責或冷處理;那麼,就證明這個站點沒有裁決他這種人的佈告版。--WMLO留言)。 2023年4月10日 (一) 13:57 (UTC)
就當時錫蘭案的情形,我這裏的意見還是跟我在ANM那邊的意見一致,我認為當時路西法人對錫蘭案的判定是有問題的,因此在這個前提下,這裏的判定不能以當時路西法人對錫蘭案的判定作參考。或許我舉個很鮮活的現實例子吧:如果有個人對着你説「來打我吧,笨蛋」,而其言論意在挑釁,要是你真的動手打他的話,有罪責的人只會是你,而不可能是他。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0日 (一) 14:43 (UTC)
看您的話,似乎是想讓我把SunAfterRain再提報一次,讓他為自己的動手負責。[開玩笑的]我舉錫蘭案為例,是想說明無意行為引來的用戶可以被視作是真人傀儡擾亂站務,而被提報人的行為則是有意行為(至少在我看來很像)引來真人傀儡更能被視作干擾站務;如果前者能被視作干擾,而後者卻不能被視作干擾,那這是很荒謬的。且我也舉個例子:張三私下跟兄弟們說「我看某個人不爽,只是懶得打他。看有誰有空。」[7]然後李四來打我,張三還來旁邊幫襯。要因李四的自主行為,從而免去張三的涉嫌教唆(且參與)行為,這似乎也不大合理。且可參考去年的案例,發表不當言論可被社群視作招攬真人傀儡無疑,縱使認知到自己有誤,也不會因其免責。只要當事人認知到自己的行為(至少,承認乃「失言」引起事端)我也不反對管理員對相關用戶從寬處理。——WMLO留言)。 2023年4月10日 (一) 15:04 (UTC)
不予置評。我想無論如何,都不應在此處過度展開討論,請移步至管理員佈告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0日 (一) 15:24 (UTC)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你這個反例很有意思,我覺得值得我專門回應一下。「張三私下跟兄弟們說『我看某個人不爽,只是懶得打他。看有誰有空』」這個情景能不能判斷為「教唆」取決於兩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張三跟他的「兄弟們」到底是不是犯罪團夥,而第二個要件是張三說那句話時的語氣到底給人怎樣的感覺。就第一個要件而言,除非是WMCUG,不然的話這點我感覺在中文維基百科沒有甚麽實際應用到的機會,而就第二個要件而言,假如張三說那句話時的語氣明顯是開玩笑性質的,那李四打人就單純屬於是誤解張三的話的實際意思,張三頂多就真的只是來旁觀的而已。所以如果真的要判斷Ericliu1912有沒有「教唆」的話,他在Telegram那邊説的話的語氣/性質就顯得非常重要,但由於Telegram是文字通訊工具,我們無法直接得知Ericliu1912當時説的話的語氣,就算以上下文來推斷也不一定見得準確。在無法得知Ericliu1912當時説的話的語氣到底如何的情況下,我無法説服自己這個「教唆」的指控並非捕風捉影。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1日 (二) 07:06 (UTC)
此外,你舉的那個實例中的情況是「Vivianwrme作為被提報人在YouTube呼籲他人支持她在wiki的觀點」(據提報人所稱),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發表不當言論」,而已經是赤赤裸裸、明明白白地招攬真人傀儡(我要是管理員的話我肯定直接永封),我覺得不能與Ericliu1912的情況一概而論。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1日 (二) 07:13 (UTC)
@Sanmosa:顯然,我們對於李四受到張三言論的影響,從而來打我這點是有共識的:也即SunAfterRain受到Ericliu1912言論影響,進而前來提刪這點,我們是有共識的。您的兩個要件,我也想說些看法:首先,一個之前不是犯罪團伙,之後犯了罪,並不能因之前無犯罪過往,從而斷定其無犯罪要件。且您注意,WMCUG一開始也不是天生的犯罪團伙,只是被某些人帶偏的;其二,如我在ANM提及過的,也正如您所言,我們並不能全然知曉Ericliu1912當時的語氣是怎樣的(當然,他說加個括號就稱在「開玩笑」了,見我提報頁的理據,這種說法不值一駁),那麼就只能從事件發生過程來看這件事的性質為何:
而我們一致認為的共識:便是因為Ericliu1912的言論(無論是教唆,還是失言),直接導致了SunAfterRain的提刪。我也就算說他不是「故意教唆」好了,但有些事情不是一句「開玩笑」「當時沒有惡意」能逃避責任的。且我得說一句:他當時在群組中屢稱因為與我有過爭議而打算要「避嫌」事後又稱「不想浪費時間」在我的頁面上:而在別人受其影響提刪時,他又緊接着參與討論,我不得不說他這種言行十分虛偽
我們現在要問的是,他是不是應該為這類言行而引至他人提刪負起責任;以及因此而發的討論,是否應該在本站視作違規行為。我衷心希望管理員和行政員能站在社群利益的角度,告訴我一個答案。如果這件事情無疾而終,那麼就應了我這句話:在維基百科,沒有裁決他這種人的佈告板。——WMLO留言)。
所以閣下還是要堅持同時在三個地方開展分散的討論是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1日 (二) 12:22 (UTC)
我很好奇這有什麼問題?有人指出問題,有人幫忙提出解決途徑,有人幫忙解決,這不是一個非常合理的流程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4月11日 (二) 12:31 (UTC)
如果是在互助客棧之類的公開場合有人提出問題、有人提出解決途徑和有人幫忙解決,我也不必反對。唯一的問題就他是在站外試圖讓別人提刪,且經其事後指出,當事人也認知到自己的言論並不合理。除此群組成員外,並不會有其他人知道先前群組之討論(比如我、Sanmosa和多數沒有加入或者知道這個群組的用戶)其性質並不透明。--WMLO留言)。 2023年4月11日 (二) 12:39 (UTC)
我在站外的發言內容,部分雖有商榷之虞,但並不影響存廢討論的公平性。而且該群組(一)是公開群組、Telegram互聯群正式分群,內容完全透明而可供查證,(二)群組擁有者不是我,我也沒有群組主控權,許多無利害關係之維基人在其中,充分履行客觀監察責任,並非狹窄「黑箱」,在該等環境下據此指責我企圖濫用「真人傀儡」純粹是空穴來風且侮辱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這種歪理,整個Telegram互聯群沒有一個群組不是「黑箱」群組。另外我們是要繼續同時在三個地方開展分散的討論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1日 (二) 12:49 (UTC)
您既然承認「有商榷之虞」為何我不能質疑其討論的公正性?為何是「空穴來風」?你也別再拿你所謂的「公開群組論」說事,老話一句,別人不出面追究你是僥倖,但別把這當作理所當然,得寸進尺。此外,我也從沒說過某個群組是「黑箱」操作,也沒有說群組擁有者是不是你,群員是不是對你有利害關係之類,別歪曲我的言論。且就算是在公開透明的場合,事後可查證的場合,並不能以此為由否定其發生不當行為的可能。--WMLO留言)。 2023年4月11日 (二) 13:37 (UTC)
我從頭到尾可從來沒有說過閣下不能質疑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1日 (二) 14:01 (UTC)
不急不急,行政員要是宣告無效那我就再提刪一遍。--🎋🎍 2023年4月11日 (二) 13:19 (UTC)
我倒也不介意再打22行字回覆你們,但只要我知道又是真人傀儡的產物我就再提請一遍。——WMLO留言)。 2023年4月11日 (二) 13:24 (UTC)
我話先擺在這邊,他的相關行為跟我根本沒有聯繫。(當然如果閣下的判斷方式是有沒有參加存廢討論且不支持保留,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1日 (二) 14:01 (UTC)

ASid用戶請求

如果上面的請求行政員受理了,麻煩行政員請一併受理此請求,請一併調查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2/04/04#溫亮亮,因為該頁面存廢討論,我是在TG互連群的自動確認群組內聽聞了其他群員對這個條目的評論,他說明了條目的問題,經過我的思考過後,我認為他說的非常合理也合乎站內的刪除方針,進而使我去提刪的。

額外一提如果行政員認為我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他人的真人傀儡,那請一併拔除我巡查員回退員的權限,我會退維,因為這代表我不適合待在維基百科,我的認知有問題。~~Sid~~ 2023年4月11日 (二) 11:30 (UTC)

為了防止有人會誤解我的意思,我在這邊聲明我沒有要拿退維拔除權限來為難行政員,純粹是真人傀儡的行為是很嚴重的違規行為,我沒有那麼厚的臉皮繼續待在維基百科。~~Sid~~ 2023年4月11日 (二) 11:37 (UTC)

請你冷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11日 (二) 12:20 (UTC)

我上面有說到了(如果上面的請求行政員受理了,麻煩行政員請一併受理此請求),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你的行為很不尊重本人,請你不要再變更標題級別為二級標題了。~~Sid~~ 2023年4月11日 (二) 13:14 (UTC)

請求撤回

因已有管理員裁定此提報並不屬真人傀儡範疇適用範圍內,同時鑑別真人傀儡等不當行為亦為管理員之權限範疇;並認定此存廢討論不屬真人傀儡干擾,則撤回鑑定申請。——WMLO留言)。 2023年4月11日 (二) 19:12 (UTC)

參考資料

  1.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7]. 
  2.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7]. 
  3.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8]. 
  4.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7]. 
  5.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7]. 
  6. ^ Telegram. 
  7. ^ Eric Liu in wikipedia-zh-autoconfirmed. Telegram. [2023-04-07]. 

解任不活動管理人員(Kevinhksouth)

ATPeacearth監督員選舉後續

Ffaarr君、Jimmy Xu君、Kegns君、Shizhao君、Wing君︰

  • 上列兩個監督員選舉已經於十一月四日結束;Peacearth君及AT君分別收74至75票;Peacearth君獲得79.4%支持率,而AT君則獲得77.5%支持率。
  • 按慣例,支持率介於75至79%通常會視為臨界情況,由行政員議決後續事宜。
  • 依據《管理人員權限申請方針§評估結果》︰「當結論不甚明確時,行政員可考慮中立票自行判斷或決定延長投票期。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佈該次投票無效,並開始一輪重新投票。」,作為行政員,可考慮中立票作出判斷或決定延長投票期。
  • 唯一如當初所料,一旦遇到臨界情況,使用安全投票,作為行政員將難以依據上述方針所言,考慮中立票作出判斷。
  • 而原本打算按上述方針所定,延長投票期,唯技術所限,安全投票無法延長。當然可以進一步等待基金會成員核實。
  • 雖然社群引入新技術而未有提供足夠方針指引,未有周全了解技術限制,但依據方針,作為行政員仍然有責任判斷投票是否達成共識。
  • 是以,因為無先例可循,建議作為行政員於此公開議決題列兩個監督員選舉之結果。
  • 在下見選項有二,一是判定為敗選,終究確實未達八成支持率;二是直接重啟投票。請諸位表達一下意見。--J.Wong 2023年11月6日 (一) 11:48 (UTC)
看來只有重啟投票?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沒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6日 (一) 12:59 (UTC)
技術上應該是可以延長;開新投票的話應該也可以照着名單去劃較舊的票再重新tally。我覺得應該是開一個新的SecurePoll比較清楚,計票時花點時間只計最新一票就好。--Jimmy Xu 2023年11月7日 (二) 00:05 (UTC)
phab似乎已完成延長投票期要求,但僅在votewiki可以投票,而本地數據庫沒有更新,導致無法從本地前往votewiki投票。這是一個bug。--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00:08 (UTC)
這樣大概不太行,投票期在跑但沒有人投得出票,可能還是重算一周重開一個比較妥當。原先期限之後的這段時間還沒有票。--Jimmy Xu 2023年11月7日 (二) 00:28 (UTC)
基於以上意見,已要求開新一個投票。--J.Wong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0 (UTC)
完結時會按Jimmy君所提議方法人工計票。--J.Wong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2 (UTC)
@Wong128hk是不是應該提前通知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4 (UTC)
@Wong128hkJimmy XuShizhaoFfaarrKegnsWingAT原投票已在本地可以繼續投票,phab:T342774,不過已不足一周,日期上是否應該再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1:43 (UTC)
理論上應該請他延長一個較長的時間(最好超過七日),然後通知社群在最後七日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1:58 (UTC)
基於需要與技術員溝通,亦存在時區差異,而且是初次作類似安排,所以會延長足夠時間,亦毋須拘泥於是否延長超過七日,最重要是社群成員有足夠時間發表或修改意見或意向。--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03 (UTC)

解任不活動管理人員(Munford)

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評論請求

社群現正討論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請諸位踴躍參與討論,謝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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