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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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2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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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日期 執行死刑地點 執行死刑方式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性別 國籍/戶籍 民族 出生日期(終年) 案發日期(案發時年齡) 致死案件 致死罪名(認定數額) 一審判決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終審判決/裁定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交付執行死刑法院
1982年2月18日 北京市 槍決 姚錦雲(原北京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1958年2月22日(23歲) 1982年1月10日 因工作中與單位的矛盾,於案發當日上午不顧交通民警的阻攔,驅車闖入天安門廣場,然後開足馬力,故意從人民英雄紀念碑西側朝廣場旗杆西側和金水橋前密集的人群猛衝,致5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11人重傷,金水橋正橋西側漢白玉欄杆被撞壞,汽車被撞毀。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4月11日 遼陽市 槍決 謝士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34歲 1982年1月13日 將留宿自己家中的商販砍死,搶得257元人民幣、全國糧票5斤、衣物21件,而後碎屍、拋屍 殺人罪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4月26日 北京市 槍決 張建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1982年3月25日 在北京市西城區二里溝東口持刀殺人,致電車公司二場101路車隊售票員馮希利死亡,電車公司一場111路車隊司機林道忠受傷 殺人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7月27日 北京市 槍決 李寶成(原北京手帕廠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39歲 1972年至1981年 強姦罪流氓罪盜竊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7月30日 太原市 槍決 傅正勇(原山西醫學院自費走讀班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個月內搶劫、強姦18次 搶劫罪強姦罪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8月19日 上海市 槍決 孫雲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7月25日 中國民航2505號班機劫機事件 反革命劫機罪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鋒  中華人民共和國
高克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謝智敏  中華人民共和國
魏學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9月3日 長春市 槍決 鄒本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26歲 殺死一人 殺人罪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程艷霞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31歲
1982年11月6日 吉林市 槍決 王鳳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夥同他人盜伐林木,在遇民兵盤查時為窩藏贓物行兇,致一死一傷 搶劫罪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11月16日 上海市 槍決 范銀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8月28日-29日 與陳清華(判處無期徒刑)共謀綁架相識的鄭某之子鄭俊傑(6歲),以脅迫鄭用巨款贖回孩子。二人在鄭俊傑放學回家的途中將鄭俊傑劫走,匿藏於南匯縣沈某家中。次日,范銀龍為殺人滅口,於當晚7時30分將鄭俊傑從沈某家帶至南匯縣祝橋公社祝東大隊棉田僻靜處,用事先準備好的鐵鍬猛擊其頭部,將鄭俊傑當場殺死,並將屍體埋於棉田 搶劫罪殺人罪[註 1]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日 北京市 槍決 王立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9月19日 在門頭溝區王平村煤礦附近劫持三名女青少年,將其輪姦3個小時 強姦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苑文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
高連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謝貴富  中華人民共和國
曹桂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12月13日 濟寧地區 槍決 王悅貞  中華人民共和國 漢族 26歲 1982年7月30日 於1976年3月與被害人段秋玲結婚,婚後關係較好。1982年與本單位女工段某某發生不正當關係後,為達到與段某某結婚的目的蓄謀殺害其妻。1982年7月中旬從供銷社購買呋喃丹農藥,又偽造了其妻服毒自殺的遺書,乘其妻服中藥之機將事先泡好的呋喃丹農藥投入碗內,致使段秋玲服後中毒,當夜死亡 故意殺人罪 山東省濟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濟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3日(公佈日期) 麗水地區 槍決 劉篤連(原浙江省青田縣孫坑公社後山大隊社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5月26日 私自盜伐毗鄰的呈山大隊集體林地上的9株杉木,後於當晚夥同其弟劉篤興(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到山上把這批杉木運回家。途中遇到呈山大隊護林員賀丁坑娒的盤問和阻攔。劉篤連怕事情敗露受罰,遂起殺人滅口的惡念。他乘賀不備用手臂緊緊夾住賀的頸部,將賀打翻在地,並拾起賀掉落的手電筒用力敲打賀的頭部。賀丁坑娒奮力掙扎反抗,兩個人翻滾到路坎下的菜地里,劉篤興趕來按住賀的雙腿,劉篤連騎壓在賀的胸部,隨手抓起坎邊一塊岩石猛砸賀的頭部,將岩石打得斷裂成碎片。賀因受傷太重已無力反抗,轉而呼救求饒,但二人繼續輪番猛砸,直到賀已經昏迷,便將其推下乾涸的水溝。這時劉篤連見賀還在喘氣,又撲到賀的身上,用雙手狠掐其咽喉,使其當場死亡。後劉篤興趕回家裏取來塑料布,把賀的屍體包起來,由劉篤連背到山溝里扔下深澗,二人將現場血跡清除後畏罪潛逃 故意殺人罪 浙江省麗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麗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8日 北京市 槍決 郭衛星(原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民間歌舞團演奏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10月9日 參與非法倒賣活動被詐騙後,為報復社會,在北京地鐵前門站將正在等候列車的一群小學生推向軌道,一名11歲小學生和女民警周怡被其推下站台。周怡被地鐵列車撞倒嚴重受傷,小學生在周怡救助下倖免於難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註釋

  1. ^ 此案為綁架案,但當時的刑法尚無綁架罪的規定。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