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
2月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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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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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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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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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或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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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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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日期(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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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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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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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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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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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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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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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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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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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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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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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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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
个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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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清 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农业银行会计股稽核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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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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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利用农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漏洞伪造了一张15.7万多元的联行报单,伙同昌吉市石油公司车队出纳员王生忠、玛纳斯县农业银行东地乡信用社会计杨玉明和昌吉市回民小学采购员苏德海等人先后从广东地乡信用社提取现金15.7万多元,杨玉清本人分得赃款10万多元。事后,杨玉清为掩盖其贪污罪行,曾两次指使王生忠谋杀提款的苏德海,妄图杀人灭口,由于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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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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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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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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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或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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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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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日期(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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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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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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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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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源和
|
男
|
|
泰國
|
()
|
年月日
|
1987年2月17日
|
昆明市
|
枪决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案情梗概
|
从泰国运输海洛因22768克,准备经由中国运送到美国贩卖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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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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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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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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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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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死刑。
|
1987年2月17日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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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戴永存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英屬香港(户籍所在地)
|
年月日
|
1987年2月17日
|
昆明市
|
枪决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案情梗概
|
从泰国运输海洛因22768克,准备经由中国运送到美国贩卖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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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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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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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enc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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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2月17日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4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梅奎风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4月8日
|
合肥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2月19日下午2时许,梅奎风、沈云峰等17人酒后窜上公共汽车。售票员陆忠上前要他们买票,他们不但拒绝买票,还对陆忠进行推搡。当公共汽车停靠在安徽省机械研究所公交站时,梅奎风、沈云峰扒开车门,强行将陆忠拖下汽车,先后向陆忠的臀部、右下肢、尾骨等处连刺六刀。陆忠因右股动脉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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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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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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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s: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4月8日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沈云峰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4月8日
|
合肥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2月19日下午2时许,梅奎风、沈云峰等17人酒后窜上公共汽车。售票员陆忠上前要他们买票,他们不但拒绝买票,还对陆忠进行推搡。当公共汽车停靠在安徽省机械研究所公交站时,梅奎风、沈云峰扒开车门,强行将陆忠拖下汽车,先后向陆忠的臀部、右下肢、尾骨等处连刺六刀。陆忠因右股动脉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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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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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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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s: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4月8日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李超林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52年月日
|
1987年4月11日
|
佛山市
|
枪决
|
贪污罪、受贿罪
|
|
案情梗概
|
1981年至1985年8月间,他利用在办证科为申请人办理去香港、澳门出境手续之机,先后收受和索取申请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3万元,港币24.98万元,金项链4条,金戒指5只,进口彩色电视机3台,进口摩托车1辆,进口电冰箱1台以及钢材、水泥、照相机、手表和名烟、名酒等物品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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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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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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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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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4月11日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李超林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45年月日
|
1987年4月14日
|
十堰市
|
枪决
|
贪污罪、受贿罪
|
个人背景
|
李超林 原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主任兼五堰汽车配件经销部经理
|
|
案情梗概
|
1983年底至1985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隐匿、伪造单据,贪污公款及物资折价共计67550元,贪污未遂79016.64元;受贿彩色电视机20台、电冰箱4台、收录机2台以及金戒指、冷暖风机、手表、自行车、衣物等折价25232元;挪用公款34500元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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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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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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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4月14日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5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梁燕敏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5月9日
|
兰州市
|
枪决
|
故意伤害罪
|
个人背景
|
梁燕敏 原系: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贡元巷派出所民警
|
|
案情梗概
|
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询问证人郭庆时,自己动手并指使其他被审查人员用木棒、铁管对其殴打,郭因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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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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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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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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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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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s: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5月9日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6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刘浩然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38年月日
|
1987年6月8日
|
佛山市
|
枪决
|
投机倒把罪、诈骗罪、行贿罪
|
|
案情梗概
|
1984年10月至1985年3月伙同同案犯以“中华国际技术开发公司烟台公司”的名义,在既无资金又无货源的情况下,先后用行骗手段与17个省、市的80多个单位签订116份购销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8.5亿多元、美元4亿元、日元3500多万元。这些合同绝大部分没有履行。刘浩然倒卖进口彩色电视机299台、进口汽车一辆,非法经营总额达60多万元,收取美元15000元,牟利44850元。刘浩然等还以提供钢材、铝锭、彩电和美元为名,签订假合同,骗取广州、深圳等地七个单位的预付款1390多万元。在诈骗、投机倒把过程中,刘浩然还行贿15000元。据查实,刘浩然挥霍赃物共有35万多元。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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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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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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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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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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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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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6月8日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余正刚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贵州省织金县(户籍所在地)
|
1938年月日
|
1987年6月13日
|
贵阳市
|
枪决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案情梗概
|
伙同农民王福国(另案处理)等,从贵阳市个体户袁克俭、袁克难开的新莉商店内购得工业酒精,在贵阳分别私设作坊,将工业酒精兑制成甲醇含量超标准29倍至341倍不等的溶液6000多公斤,冒充散装白酒于去年8月中旬开始在贵阳市低价抛售,致使465人服用后中毒,其中有24人死亡,4人双目失明。死亡的24人和双目失明的4人中,服用余正刚兑制的“白酒”致死13人,双目失明2人。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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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s: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6月13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8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谭严
|
男
|
汉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8月8日
|
成都市
|
枪决
|
盗窃罪、放火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4月14日晚潜入单位办公大楼,盗窃一台松下彩色电视机。后为毁灭证据在屋内纵火,共烧毁房屋11间及大量档案资料、机器设备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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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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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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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s: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8月8日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林月榕
|
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54年月日
|
1987年8月15日
|
福州市
|
枪决
|
投毒罪
|
个人背景
|
林月榕 原系:福州市“美和雅”佳点店营业员
|
|
案情梗概
|
1987年6月4日上午8时许上班期间因琐事与店铺负责人唐某争吵,当晚进店后见唐某没有叫她吃饭更加恼羞成怒,随之悄悄取出私藏的甲胺磷农药,趁无人之机倒入蒸好的一笼白年糕上。次日这笼白年糕经加工切块后被整批出售1070块给福州市新店中心小学,致使这个学校186人(含家长和群众各1名)食用后中毒,其中6人重伤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8月15日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9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邓麒麟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湖北省通城县大柱乡晒谷石村(户籍所在地)
|
1963年月日
|
1987年9月9日
|
北京市
|
枪决
|
爆炸罪
|
|
案情梗概
|
1984年从部队复员回乡后为要求将其安排在城市工作并转为城市户口等问题到处上访,有关部门因邓麒麟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邓自知理亏却心怀不满,为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遂蓄意进京制造爆炸事件。于1987年7月17日携带3.1公斤TNT和硝酸铵混合炸药与2枚雷管、2根导火索制作的炸药包前往天安门广场,选择了毛主席纪念堂北门东侧一组人物雕像做为爆炸对象。23时50分,邓麒麟将炸药包安放该雕塑群像台座后侧,用香烟点燃导火索后逃离现场。炸药包引爆后该雕塑群像下部被炸坏体积达25×25×25公分,震裂面积达100×90公分,塑像基石边沿被炸坏,附近建筑物的门窗也受到破坏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9月9日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韩吉林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吉林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
|
1963年月日
|
1987年9月9日
|
北京市
|
枪决
|
盗窃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6月24日借参观故宫之机,在闭馆后潜入养性殿试图盗窃珍妃之印,未得手即被发现,逃跑未果被抓获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9月9日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格桑扎西
|
男
|
藏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9月24日
|
拉萨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
|
|
案情梗概
|
伙同另一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1987年6月14日杀害边巴次仁,并抢去死者身上的300多元人民币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s: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9月24日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梁庆祥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9月25日
|
上海市
|
枪决
|
流氓罪
|
个人背景
|
梁庆祥 原系:上海铁路分局上海机务段申机服务公司业务员
|
|
案情梗概
|
1986年5月至1987年5月期间从广州市非法购得9盘淫秽录像带,纠集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餐厅工作人员等先后在上海和湖南衡阳等地组织播放淫秽录像20余场,观看者达80余人次。梁庆祥还复制了8盘淫秽录像带,供他人播发。梁庆祥等在引诱一些人观看淫秽录像时肆意聚众淫乱和奸污、猥亵妇女。一些青年观看了梁庆祥等人播放的淫秽录像后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9月25日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赤列坚参
|
男
|
藏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9月26日
|
拉萨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6月7日用刀杀死藏族农民洛桑益西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s: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9月26日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汪碧光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63年月日
|
1987年9月29日
|
福州市
|
枪决
|
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
|
|
案情梗概
|
汪碧光于1985年1月盗窃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25发,1987年9月17日晚伙同其弟汪碧强到村外试射,并准备了匕首、炸药、雷管、导火索、手套等作案工具。1987年9月18日上午,二人乘车到福清县城关,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渔市街储蓄所,关闭大门,行凶抢劫。汪碧光举枪连击出纳员肖斌、邱玉清,致肖当场身亡,邱因抢救无效而死。二人抢劫公款1256.2元后开门逃窜,被福清县制鞋厂56岁的门卫黄秋华发现拦住。汪碧光又枪击黄胸部,仓皇夺路逃窜。黄秋华因抢救无效牺牲。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3}}}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9月29日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汪碧强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65年月日
|
1987年9月29日
|
福州市
|
枪决
|
抢劫罪
|
|
案情梗概
|
伙同汪碧光准备了枪支弹药及匕首、炸药、雷管、导火索、手套等作案工具。1987年9月18日上午,二人乘车到福清县城关,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渔市街储蓄所,关闭大门,行凶抢劫。汪碧光举枪连击出纳员肖斌、邱玉清,致肖当场身亡,邱因抢救无效而死。二人抢劫公款1256.2元后开门逃窜,被福清县制鞋厂56岁的门卫黄秋华发现拦住。汪碧光又枪击黄胸部,仓皇夺路逃窜。黄秋华因抢救无效牺牲。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s: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9月29日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10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王更地
|
男
|
汉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0月15日
|
西安市
|
枪决
|
盗窃罪
|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s: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s: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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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ence2}}}
|
{{{date3}}}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s: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0月15日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陈柏鸿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0月15日
|
柳州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10月3日上午,陈柏鸿在柳州市沙塘镇屠宰场宰杀生猪一头,沙塘镇税务所副所长孙太昌认为陈系个体屠商,要他按章交纳屠宰税10元2角,陈以自养、自宰、自销为由只交5元1角。孙坚持按章收税。陈不服,迁怒于孙,乘孙不备,持一把剥猪皮尖刀朝孙的胸腹部连刺3刀,致使孙肝、胃破裂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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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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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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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0月15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张善贵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0月18日
|
宝鸡市
|
枪决
|
盗窃罪
|
个人背景
|
张善贵 原系:陕西省建筑三公司一处一队停薪留职工人
|
|
案情梗概
|
1987年3月3日携带作案工具从西安到眉县文化馆作案未成,当日返回西安。次日又窜到眉县,盗走西周畯臣铜编钟一件和饕餮纹铜编钟两件(属国家一级文物)以及复制的饕餮纹方尊一件。逃回西安后,他将这些文物交给盛学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窝藏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s: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10月18日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11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何家森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1月14日
|
南宁市
|
枪决
|
以甲醇冒充酒精类产品进行倒卖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投机倒把罪
|
|
案情梗概
|
1982年至1987年5月先后从南宁的有关工厂购进甲醇450吨,然后指使油脂厂工人将贴在包装桶上的甲醇分析单刮掉,便以瓶装或散装的方法,冒充酒精、工业酒精、变性工业酒精、工业木酒精等,公开大量进行倒卖。1986年7月,何家森将42吨甲醇冒充变性工业酒精倒卖给南宁市南琛贸易公司,该公司又以“工业酒精”转卖给广西区农垦贸易公司南宁分公司,后来又倒卖到贵阳市,其中一部分流入个体酒贩,经兑水制成有毒白酒出售,造成1000多人甲醇中毒,其中24人死亡、4人双目失明。何家森在了解贵阳市甲醇中毒事件是油脂厂出售的甲醇所致的情况下仍继续将甲醇冒充工业木酒精进行倒卖,于1987年5月13日、15日两次倒卖1.9吨给冼绍海,冼又倒卖给都安自治县覃元标、陆立权(1987年9月24日被处决)等人,又造成了都安等地1641人甲醇中毒、33人死亡的伤亡事件。何家森在倒卖甲醇中非法获利6.4万多元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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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1月14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冼绍海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1月14日
|
南宁市
|
枪决
|
以甲醇冒充酒精类产品进行倒卖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
|
个人背景
|
冼绍海 原系:南宁市昌德五交化商店业务负责人
|
|
案情梗概
|
明知何家森倒卖的是以甲醇冒充的酒精类产品,仍然大量进货,进行倒卖,从中牟利。1987年5月13日都安自治县农民覃元标、陆立权等合资到南宁贩酒,途经冼犯商店时,发现该店商品介绍牌上写有“酒精出售”字样,即入店与冼洽谈购买。在洽谈中,覃、陆讲明买回去将兑制饮用酒出卖,冼也说明所售的“酒精”不能食用,但双方为获取非法利润,经讨价还价,终于成交。当天下午,冼绍海便到南宁市油脂厂向何家森购买以甲醇冒充的“工业木酒精”0.9吨,倒卖给覃、陆等人。15日上午,运货的汽车司机已将覃、陆等人把“工业木酒精”当“食用高度酒”批发贩卖的情况,告知冼绍海,但冼仍向何家森购买了以甲醇冒充的“工业木酒精”1吨,转卖给覃、陆,致使都安等地1600多人中毒,其中眼睛失明12人,死亡33人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1月14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12月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陈启龙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2月9日
|
和田地区
|
枪决
|
贪污罪
|
个人背景
|
陈启龙 原系:和田地区皮山县粮食局副食品门市部副经理
|
|
案情梗概
|
1984年7月至1986年4月担任皮山县粮食局粮票保管员期间,利用既管粮票又管记帐的机会,贪污地方粮票40万公斤和全国粮票12万公斤。陈启龙把贪污来的大部分粮票以三分至一角不等的单价卖给他人,从中得赃款4.3万多元和两辆自行车等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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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2月9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于双戈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2月11日
|
上海市
|
枪决
|
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
|
个人背景
|
于双戈 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海运公安分局乘警、上海市公交公司公交车售票员
|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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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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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ence2}}}
|
{{{date3}}}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s: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2月11日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鲍宝全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2月27日
|
郑州市
|
枪决
|
抢劫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11月17日下午伙同赵强(投案自首,判处死缓),在郑州市紫荆山百货大楼电梯间杀害女出纳员吴丽丽、李红、女电梯工申媛和女清洁工王秀魁,抢走现金166900余元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12月27日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孙卫东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年月日
|
1987年12月27日
|
郑州市
|
枪决
|
抢劫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11月17日下午伙同赵强(投案自首,判处死缓),在郑州市紫荆山百货大楼电梯间杀害女出纳员吴丽丽、李红、女电梯工申媛和女清洁工王秀魁,抢走现金166900余元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s: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1987年12月27日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国籍
|
籍贯或 居住地
|
出生日期
|
处决日期(年龄)
|
处决地点
|
处决方式
|
致死罪名 (认定数额)
|
马青均
|
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65年月日
|
1987年12月29日
|
北京市
|
枪决
|
故意杀人罪、流氓罪
|
|
案情梗概
|
1987年12月5日晚8时许,马青均伙同王彦军(16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携带凶器窜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校内商店诬赖该大学二年级学生臧伟偷拿商店苹果,无端寻衅滋事。当臧伟据理反驳时,马青均即上前揪住臧伟的衣领殴打,并持匕首威胁。此时,王彦军也窜过来用拳头猛击臧伟的头部,臧伟质问其为何打人,王彦军说:“我瞧你不顺眼。”接着又用商店里的算盘、秤盘等物对臧伟殴打。马青均乘臧伟不备,用匕首向他的胸部猛扎一刀,致使臧伟因心脏贯通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
|
司法程序
|
日期
|
机关
|
文书
|
内容
|
{{{date1}}}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doc1}}}|{{{doc1}}}]]
|
{{{sentence1}}}
|
{{{date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2}}}|{{{doc2}}}]]
|
{{{sentence2}}}
|
{{{date3}}}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s: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oc3}}}|{{{doc3}}}]]
|
核准死刑。
|
1987年12月29日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交付执行死刑。 |
|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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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废除 | |
---|
| 2001年废除 | |
---|
| 2011年废除 | |
---|
| 2015年废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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