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正職,通稱「正部級」、「正省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三高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八級至四級[1]。在省部級正職這一級別無對應非領導職務,事業單位對應為管理一級職員。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中,正部級公務員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正職領導,以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副職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省級行政區中,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政府省長、省政協主席;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區政協主席;直轄市市委書記、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直轄市市長、直轄市政協主席均屬於正部級[2]。
相應職務和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副職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作為副國級單位的副職領導為正省部級別領導。
以下列出的正省部級、正戰區級單位的正職領導均屬於正部級。部分正省部級單位的常務副職領導也高配正部級,一般這種情況會出現在該單位正職領導高配副國級及以上時。
中共中央工作機關
中共中央職能部門
(中央組織部保留國家公務員局牌子。中央宣傳部加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電影局牌子。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保留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國家宗教事務局牌子。)
中共中央辦事機構
(中央政策研究室加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教育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央宣傳部,由中央宣傳部代管。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與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3]。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接受中央組織部統一領導。)
中共中央派出機關
(中共中央香港工作委員會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共中央澳門工作委員會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序列[4]。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與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3]。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序列[4]。)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中共中央黨校與國家行政學院,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加掛中共中央編譯局牌子。)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 中央宣傳部代管機構
中央議事協調機構的單設辦事機構
全國人大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具體工作)
國務院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註釋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註釋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註釋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在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加掛牌子,由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
(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全國政協專門委員會
全國政協內設機構
中央軍委機關
軍委職能部門
- 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正戰區級)
-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正戰區級)
-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正戰區級)
聯指中心
- 中央軍委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正戰區級)
戰區機關
-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正戰區級)
軍種機關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正戰區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正戰區級)
武警總部機關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戰區級)
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機關
民主黨派中央機關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註釋 1]
-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註釋 1]
群眾團體機關
地方機關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
- 省級行政區黨委
-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天津市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重慶市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山西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陝西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甘肅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青海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福建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河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湖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江蘇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貴州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註釋 1]
- 中國共產黨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省級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
-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
-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
-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
-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
-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省級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
- 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
政協地方委員會
- 政協省級行政區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天津市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重慶市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河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山西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吉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遼寧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黑龍江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陝西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甘肅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青海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山東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河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湖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湖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西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蘇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海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貴州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雲南省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註釋 1]
特別行政區機構
- 註: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該省部級單位一般情況下由黨和國家領導人兼任正職負責人。
待遇
住房面積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其中,正部級220平方米。
公務用車
1994年,根據相關規定,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則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離休、退休後享受部長級和省長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2004年,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辦公面積
2009年,國家發改委發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中央機關正部級、副部級幹部辦公室分別不能超過每人54平米和每人42平米。
差旅
2014年1月6日,財政部發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5]
參見
參考文獻
- ^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國家公務員局. [2020-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2).
- ^ 政府官员级别是这样定的. 深圳晚報. 2016-11-06 [2020-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7).
- ^ 3.0 3.1 新華社北京.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3-16].[失效連結]
- ^ 4.0 4.1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4657-2021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2021-12-31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2).
- ^ 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出台 含离职退休后待遇. 搜狐新聞. 2014-10-11 [2020-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