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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大臣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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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陛下首席國務大臣,簡稱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是英國政府的資深官方部長,各自會擔任所屬內閣部門的首長[1]。所有內閣大臣都是英國內閣閣員,集體負責制定政策策略

一般內閣大臣的正式頭銜為「英皇/女皇陛下的首席【政策範疇】大臣」(His/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然而是有例外的,如財政大臣的英文頭銜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會設有名為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職位,輔助大臣們掌管部門及處理政務。[3]

按照慣例,所有內閣大臣必然是上議院下議院的議員,並由英國君主按照首相建議而任命的。但近代的歷屆內閣中,通常只有上議院領袖會仍然由非國會議員擔當[4]

法例上通常只會稱之為「內閣大臣」,皆因《1978年釋義法令英語Interpretation Act 1978》規定該詞語泛指任何內閣大臣之一[2]。由於內閣大臣的職權及政策範圍會由英國首相編配,所以各自的法定權力會受到限制[5]。例如,理論上內政大臣是可以隨時行使涉及衛生大臣的權力,但實際上要負起巨大的政治責任。

根據《1975年大臣及其他薪酬法令英語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最多只有21名內閣大臣可以領取薪俸[6]。目前而言,施紀賢內閣共有21名內閣大臣。

歷史

英格蘭王國

中世紀英格蘭王會任命一個助手,稱為「國王書記(king's clerk)」即後來的「秘書(secretary)」,其職責是處理國王的書信。亨利八世之前,國王只有一個秘書,亨利八世任命了兩個。在伊利沙伯一世(1558-1603)時代,這些人獲得了「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稱號。1688年成立內閣後,兩位內閣大臣承擔了更高的職責,管理兩個部門,其稱呼也變成了「南方部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和「北方部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orthern Department」。兩者都涉及內政事務,但他們在外交上的職責有差異,所以一個處理北歐的新教國家,另一個處理與南歐的羅馬天主教國家的關係。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聯合之後

在1708年,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之後,創建蘇格蘭大臣的職位,但這第三個內閣大臣職務從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創立的時候,擔負了大英帝國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務。1782年,南方部改組為內政部,北方部改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戰爭期間,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來,負責戰爭部的工作。7年後,殖民地事務從內政部移交給陸軍部。1854年,創建了第四大臣,專管陸軍部,1858年,創建了管理印度事務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這個格局沒有變化。戰後十年間,有三個內閣大臣職位建立,一位是從戰爭部拆分出來的空軍大臣;一位是從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領大臣;還有一位是重新回歸內閣大臣級的蘇格蘭大臣。

二戰中,政府的職能範圍非常之廣,許多新部門組建起來,但沒有部門的首長成為內閣大臣。這一情況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英國調整國防機構,空軍大臣降級。1947年印度獨立後,印度事務部和自治領事務部合併進外交及聯邦關係部。幾年後,隨着大英帝國國力的萎縮,殖民地部和英聯邦關係部合併為英聯邦部。1964年,國防部成立,其首長成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聯邦部與外交部合併為今天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但是內閣大臣這個詞彙的含義也發生了改變,1964年哈羅德·韋爾遜首相上台,他開始把英國內閣中各種五花八門的頭銜統一為內閣大臣,只有個別例外。到二十世紀末,幾乎所有內閣部門的首長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沒有變化的是財政大臣。與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這一頭銜的總體穩定相比,之後內閣大臣的職責和數量的流動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內政大臣的職責沒有太大變化。

當前職位

偶爾會頒發首席大臣的榮譽稱號,自1962年以來一直存在。

已廢止職位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內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為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併入英聯邦事務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從1935年稱印度和緬甸大臣;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空軍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自治領大臣(1925–1947;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英聯邦關係大臣(1947–1966;改為英聯邦事務大臣)
  • 工業、貿易和區域發展大臣(1963–1964;改為貿易和工業大臣)
  • 教育和科學大臣(1964–1992;改為教育大臣)
  • 經濟事務大臣(1964–1969;廢除)
  • 英聯邦事務大臣(1966–1968;併入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就業和生產力大臣(1968–1970;改為就業大臣)
  • 社會服務大臣(1968–1988;拆分為衛生大臣和社會保障大臣)
  •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1968-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貿易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工業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物價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大臣(1974–1979;廢除)
  • 社會保障大臣(1988–2001;併入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併入教育和就業大臣;2010年恢復)
  • 國家遺產大臣(1992–1997;改為文化、傳媒和體育大臣)
  • 教育和就業大臣(1995–2001;拆分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環境、交通和區域大臣(1997–2001;拆分為交通、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環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國際發展大臣(1997-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2001–2002;拆分為運輸大臣,副首相辦公室)
  • 憲制事務大臣(2003–2007;拆分為內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為兒童、學校和家庭大臣,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
  • 貿易和工業大臣(1970–2007;改為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
  • 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為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2007–2009;併入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為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能源和氣候變化大臣(2008–2016;併入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退出歐洲聯盟事務大臣(2016年設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國際貿易大臣(2016-2023;併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 內閣事務部大臣(2023-2024)
  • 地方發展房屋及社區大臣(2006年設立社區及地方政府事務大臣;2018年設立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21年改為現名;2024年改回前名)

參考文獻

  1. ^ 香港立法會. 立法會CB(2)2848/05-06(01)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2006-07-26 [2019-01-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0-13) (中文(香港)). 
  2.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3. ^ 薛波 (編).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3年: 917. 
  4. ^ Kelly, Richard. Ministers in the House of Lords.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24-05-08 (英國英語). 
  5. ^ Cabinet Manual [內閣手冊]. GOV.UK. 英國內閣事務部. 2010-12-14 [2024-08-14] (英國英語). 3.27 It is also the well-established practice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allocated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 a particular department (for example health, foreign affairs, defence, transport, education etc.) and, accordingly,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in practice, to exercise only those functions that are within that department. 
  6. ^ 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 Schedule 1, Part V, Paragraph 2. Act of Parliament of  (PDF). [2024-08-10] (en-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