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6月15日) |
公訴(英語:Criminal charge)又稱刑事起訴、刑事檢控,指檢察官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的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法院將其定罪的一項法律行動。相較於公訴制度是由檢察官進行刑事起訴,倘若由被害人自行起訴被告者則稱為自訴,其所適用的程序規範與公訴差別甚鉅。然而,並非每個國家都存在自訴制度,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大多數時候仍是以公訴制度為主。
「公訴罪」的誤用
在台灣,媒體與普羅大眾常使用「公訴罪」一詞來指稱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事實上,刑事法律程序並不存在這樣的罪名類別,「公訴」與「告訴乃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刑事起訴由國家提起的程序,後者則是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對於起訴條件設下的特殊限制,二者之間毫不相干,更非屬相對立的概念。因此,所謂「公訴罪」僅是訛傳而已,非真正的法律術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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