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拉糾
伯拉糾(拉丁語:Pelagius,約360年—約420年),亦稱為白拉奇[1],羅馬不列顛行省之教師,基督教神學家、平信徒修道士。他的門人有色勒斯丟(Caelestius)。
生平
他與希波的奧古斯丁辯論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和相應的責任,因此被教皇定為異端,遭判處破門律,逐出教會。他的神學觀與奧古斯丁的恩典論幾乎相反。奧古斯丁強調原罪、人類完全墮落,上帝的選民才能得救,且得救完全是恩典。伯拉糾否認原罪,但承認人類本性是惡的,強調人的自由意志的教義,認為得救是靠上帝給的誡命。他的名言是「如果我應該做,我就能做(If I ought, I can.)」認為上帝恩典非是人所不配得的,也非得救之所須。
385年,他從不列顛到羅馬,見當地道德敗落,於是立志以傳道和寫作對付道德和罪的問題。他是基督教道德主義者,是強烈道德態度與行為的提倡者。他的動機不是要傳假福音,也從未真正否定在恩典論外的教義或教條,[2]
但卻被兩個非洲的教會定為異端,並在417年,被教皇依諾森一世放逐。在以弗所召開的第三次大公會議(AD431)中被定罪。
在《基督教發展史》中,歸納出他被控罪的主要論述為:[3]
1.即使亞當沒有犯罪,也會死亡
2.亞當的罪只損害自己,並不會損害一切人類
3.嬰兒並不是惡的,與亞當犯罪前的景況相同
4.人類不會因亞當的罪及死而死,也不會因基督復活而復活
6.基督第一次來臨前,已有未曾犯過罪的聖人
他強調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與斯多亞學派類似,承認人類的本性是惡的,但可以藉着受洗,因信稱義。他的神學日後稱為伯拉糾主義,在人性論與拯救論上,與奧古斯丁是對立的。基督教台灣浸會神學院專任教授,將此二者作出以下比較:[4]
伯拉糾 | 奧古斯丁 | |
---|---|---|
人性論 | 1.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和相應的責任。是伯拉糾思想的基石。
2.每個人像亞當一樣,是一個新受造物,不特別傾向犯罪。 3.沒有任何特別外力,能使人的意志一定選擇善。 4.關於原罪,不講遺傳的罪性,也不講罪咎;而說世人都犯罪,乃因代代相傳亞當的壞榜樣與積習。 |
1.亞當原有自由選擇善惡,但卻犯罪,使得所有人都受罪綑綁。
2.每個人都因是亞當的後裔,而有原罪。 3.人的意志完全敗壞,在得救的事上,意志完全沒有用。 |
拯救論 | 1.教導的恩典:上帝賜聖經、理性、基督的榜樣,來幫助人。
2.寬恕的恩典:人如果悔改,努力行正路,又彌補所行的惡,上帝就寬恕。這恩典並不幫助他的意志,只赦免他的罪。 3.沒有必要嬰兒洗禮,因為沒有原罪。 |
1.只有蒙揀選的人,因上帝在基督裏的恩典,可以得救。
2.重生是聖靈的工作,意志完全沒有用。 3.上帝加力給人的意志,也使人的意志能接受救恩。 |
在他以後,有半伯拉糾派興起,以約翰·卡湘(John Cassian)為首,認為「在人的得救上,人的意志與上帝的恩典,各佔一半地位。」但此說法也在529年的奧倫治主教團會議會議中,被定罪。
參見
出處
參考書目
- 甘乃迪(John W. Kennedy)。《見證的火炬-二千年教會的屬靈歷史》。劉志雄譯。桃園:提比哩亞,1997。
- 比爾‧奧斯汀(Bill R. Austin)。《基督教發展史》。馬傑偉等譯。香港:種籽,1991。
- 奧爾森(Roger E. Olson)。《神學的故事》。吳瑞誠、徐成德譯。台北:校園,2002。
- 謝家樹。《基督教歷代別異神學思想簡介》。台北:中國主日學協會,1983。
- 譚國才。《教會歷史上課講義》。台北:基督教台灣浸會神學院,2012。
- 畢爾麥爾(Bihlmeyer)等。《古代教會史》。雷立柏(L. Leeb)譯。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