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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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保密局


1983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鐮刀錘子圖案,由中共中央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9年規定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主任
(局長)
李兆宗
副主任
(副局長)(2)
張予西、姚力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央保密委員會
組織上級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行政級別 副部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100000MB1802777M在維基數據編輯
聯絡方式
辦公地址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東絨線胡同49號
 官方連結 www.gjbmj.gov.cn/index.html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53年5月(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1988年3月(國家保密局)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保密辦)和國家保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家涉密資料的密級審定、規章制度建立、落實、督辦、失密案件的查處、行政處罰等工作的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現由中共中央辦公廳管理。

沿革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是1953年5月根據周恩來的指示成立的中央保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承擔日常保密工作任務[1]。1956年4月,中央保密委員會停止工作。

1955年6月,根據1954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關於在報刊出版物上保守國家工業建設秘密》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在辦公廳設立宣傳保密處,負責檢查並監督全國性報刊出版物不得泄露國家工業建設秘密,並且作為國務院保密委員會的一個辦事機構開展宣傳保密的日常工作。該處首任處長為焦成。1959年6月29日,中央為加強保密工作,依照習仲勛的建議,把政府系統的保密工作移交給公安部門承擔。1960年3月5日,公安部黨組向中共中央呈交《關於開展保密檢查運動加強保密工作問題向中央的請示報告》,建議在中共中央的領導下,設立「中央保密委員會」,同時也作為國務院的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黨、政、軍各方面保密工作,並且建議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委、院成立專門的保密機構,各級公安機關組織專門的班子作為各級黨和政府的保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公安部黨組並代中共中央擬了《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保守國家機密的暫行規定(草案)》[2]

1960年5月5日,中共中央同意並且向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黨組轉發了公安部黨組的上述請示報告,中共中央決定由謝富治楊尚昆宋任窮趙爾陸蕭華韓光楊奇清組成「中央保密委員會」,謝富治任主任。中央保密委員會在中共中央領導下,統一領導黨、政、軍系統的保密工作。此後,中央直屬各部委、黨組,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及所屬各地委、縣委、城市區委,軍隊團以上黨委,重點的廠礦、企業、學校等等,都建立了保密委員會。各級公安機關成為同級保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以國家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部辦公廳宣傳保密處合併組建而成。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部,作為中央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經中共中央批准,楊奇清(中央保密委員會委員、公安部副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孫振(公安部六局副局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任副主任。根據公安部黨組的上述請示報告,1960年6月3日起,公安部開始群眾性的保密大檢查。經過4年多的運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向公安部黨組建議,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由公安部劃歸中共中央辦公廳,以便理順體制。1964年,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孫振調任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駐公安部監察組副組長(組長是公安部副部長梁國斌兼任),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改由副主任焦成梅健群負責具體工作[2]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中止。1976年粉碎「四人幫」。此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開始恢復工作。1977年,根據公安部黨組1964年的建議,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正式由公安部劃歸中共中央辦公廳[2]

197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決定恢復中央保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3]。1985年,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從原辦公地點中南海遷出,原本要遷到離北京市區較遠處,後經中央保密委員會主任陳丕顯協調,調整了新址位置[4]。198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文,明確中央保密辦掛黨和政府兩塊牌子,對內仍稱原名,對外稱國家保密工作局。

為貫徹中共十三大提出的黨政分開的精神,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組成新一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立國家保密局,為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的職能部門。1988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中明確:國家保密局是司局級的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由國家安全部歸口管理

1993年7月,中共中央決定恢復設立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家保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3][5]。1993年12月,中共中央決定,中央保密委員會秘書組與國家保密局合併,掛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保密局兩塊牌子,由中央保密委員會領導,中共中央辦公廳代管[6]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暨國家保密局成立時的主要職責是:「承辦中央保密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職能;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指示;制訂全國保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議;擬訂保密法規,經國家立法機關審定頒佈,制訂或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保密規章制度,負責保密法規的解釋。」[6]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原內設8個處級單位:辦公室、政治處、檢查處、技術處、泄密查辦處、宣傳教育處、法規處、行政財務處,定編70名(含工勤人員)。1994年5月,撤銷政治處、行政財務處、泄密查辦處。調整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下設秘書處(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國家保密局辦公室)、督促檢查處、科技處、法規處、宣傳培訓處、綜合處、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財務處8個處級機構。1997年4月,增設行政管理處。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行政編制為65名。1997年4月增設的行政管理處編制6名,秘書處核減6名,機關總編制無變化。直屬事業單位2個:國家保密技術研究所、金城出版社,共有編制60名[6]

經國務院批准,1989年5月10日至13日,國家保密局在北京舉行全國保密工作會議。這是文化大革命結束後舉行的第一次全國保密工作會議[3]。2005年9月12日,在國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保密局新聞發言人沈永社宣佈因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死亡人數及相關情況不再保密,這是國家保密局首次作為新聞發佈者出現在媒體和公眾面前[7]

2006年4月,國家保密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涉密載體銷毀中心成立[3]。2008年,國家保密局成立了密級鑑定工作委員會。2013年,國家密級鑑定委員會成立[8]

地方的國家保密局分為三級:各自治區直轄市國家保密局,各市、地區、州、盟國家保密局,各縣、區國家保密局。省、市、縣三級的國家保密局同時也是同級黨委的保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列在黨委機構中,由同級黨委領導管理。上級國家保密局僅負責業務指導。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全軍、各戰區省軍區軍分區、陸軍集團軍等單位均設保密委員會,由本單位主管保衛工作的副政委或參謀長任保密委員會主任。大型國有企業如涉密,也建有保密委員會,如國機集團保密委員會。

職責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保密局作為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作了如下規定:

  •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 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鑑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鑑定。」
  •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9][10]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對於相關職責作了更細緻的規定[11]

機構設置

根據《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設置下列機構[12][13][14][15][16][17][18]

內設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企業單位

主管社會團體

歷任領導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保密局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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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央保密工作部門
1960年5月5日至今
現任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前任:
國家保密工作局
國務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1988年3月至今
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