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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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教唆犯(英語:abettor),是一個大陸法系刑法學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構成要件
成立教唆犯的必須要件有,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對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客觀上有教唆他人的行為;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屬於共犯的一種,如果教唆者沒有和對方構成共同犯罪,則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間接正犯[1]。此外,根據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會是從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時間不同[3]。
定罪處罰
中國大陸
情形 | 處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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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唆犯 |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 應當從重處罰[4] | |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 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教唆未遂 |
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 | 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5] | 間接正犯 |
參考
- ^ 曹希國. 间接正犯基本理论研究. 《山東大學》.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 ^ 何慶仁.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法學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 ^ 曹堅. 从犯的犯罪既遂认定问题.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 ^ 肖呂寶. 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政法學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 ^ 盧勤忠; 華東政法學院. 论教唆罪的设立. 《現代法學》.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學: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