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機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英國的司法體制中,各級各類法院司法權的行使機構。其中上議院(House of Lords)曾經是英國最高的司法機構,上議院的議員在理論上都是法官,實際上則只有大法官常任法官上議院議員上訴審貴族)構成的不超過11個人有審判權。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議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權,而由英國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2007年以前,在英國是沒有司法部的。2007年5月9日,英國的憲法事務部(過去被稱為大法官部)和內政部進行了合併,改制為今天的司法部,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決政策、假釋、監獄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但司法部沒有對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刑事司法、法庭、監獄和假釋的責任,而只有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以上事務的責任。在蘇格蘭,則由蘇格蘭事務大臣和蘇格蘭檢察長負責。

同時,英國的檢察機關通常為皇家檢控署(CPS)並不與法院平行,英國中央政府設有檢察總長,檢察官則由內政大臣任命出庭律師和訴狀律師擔任。

法院體系

英國現行的法院體系是由1971年實施的《法院法令》確定的。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法院。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議院。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郡法院等。各類法院又可以分為民事刑事兩類。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屬於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訴法院上院屬於刑事法院。

此外,還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關係法院行政裁判所等專門法院。

英國的法官由委任產生。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議員和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國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國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法官一般很難被免職,而除大法官外,專職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的審理案件必須有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參加,由陪審團確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