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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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鎮中華人民共和國鄉級行政區劃單位,與民族鄉相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民族鎮的法律地位[1]

「民族鎮」最早在1956年《國務院關於更改相當於區和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的補充指示》[2]中提出,此後一些地方政府根據《補充指示》建立了民族鎮[3]。1992年7月1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中,國務院以民族鎮不符合憲法規定為由,要求各地「立即停止審批『民族鎮』。已經設立的將另行研究處理辦法。」[4]已設立的民族鎮的處理辦法至今未出台[5]

1998年《國家民委關於對民族鎮問題的答覆》指出:「撤銷後的民族鎮仍應視為少數民族聚居鎮,同樣適用《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對民族鄉的其它有關規定。因此,撤銷後的民族鎮應當繼續享受民族鄉的待遇。」[6]

有學者建議明確民族鎮的法律地位,並允許民族鄉建制為民族鎮[7][8][9][1][10]

河南省

洛陽市

洛寧縣

周口市

太康縣

淮陽區

沈丘縣

商丘市

寧陵縣

許昌市

襄城縣

駐馬店市

新蔡縣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五常市

雙城區

齊齊哈爾市

昂昂溪區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

泰來縣

牡丹江市

海林市

吉林省

四平市

鐵東區

遼寧省

葫蘆島市

興城市

山東省

菏澤市

曹縣

浙江省

金華市

武義縣

麗水市

蓮都區

溫州市

泰順縣

文成縣

參考文獻

  1. ^ 1.0 1.1 李安輝.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乡政策. 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2, 32 (4): 38–42. doi:10.19898/j.cnki.42-1704/c.2012.04.007. CNKI ZNZX201204008. 
  2. ^ 周恩來. 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56, (41): 1050–1051 [2023-03-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2-05). 
  3. ^ 陳永亮. 乡村振兴视域下新时代民族乡发展路径探析.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2020, 41 (3): 23–27. CNKI XNZS202003004. 
  4. ^ 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国函〔1992〕85号)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2, (22): 860 [2023-03-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12-08). 
  5. ^ 劉怡達. 民族镇应当如何设立:法律解释学的视角. 北方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 (6): 90–95. CNKI XBDR201806012. 
  6. ^ 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1998-11-27 [2023-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5). 
  7. ^ 龔志祥; 田孟清.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1, 29 (1): 33–39. doi:10.13501/j.cnki.42-1328/c.2011.01.022. 
  8. ^ 劉玲. 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 學術界. 2015, (10): 43–51+325. CNKI SSJI201510008. 
  9. ^ 王俊. 民族乡撤乡建镇、改办的思考——基于昆明市6个民族乡的案例研究. 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 32 (4): 13–19. doi:10.13727/j.cnki.53-1191/c.2015.04.003. 
  10. ^ 朱玉福. 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几点思考. 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5, (2): 60–63. CNKI XBDR20050200A.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