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元朝于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朝全国四级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军备、财税、农业、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
在宋代官员兼职分“行、守、摄”,“行”为兼领低于本职的,元代以军事统帅兼领中书省宰相衔,而通常军事统帅为亲王或国王,比如征东等处即以高丽王“行”中书省左丞相,向下兼任曰行,故曰“‘行’中书省”[注 1]。另外,根据学者钱穆的说法,元朝政府所设的“行中书省”意为“派出的中书省”,即中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与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有权力来源上的不同[1]。
在“行中书省”之下,元朝先后将宋代的路改为道、州升为路,部分的县则改升为州,与县平级(直隶州在外),实行省、道、路、州(县)四级地方行政制。
历史
行省的设置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时期的行台。北魏为了统一指挥战事和调度战区人力、物力,在州之上设立“某某道大行台”,集中行使军事、行政权力。唯随事而设、事毕则废,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南北朝至金、明中后期至清,皆为行尚书省,为外廷在外的派驻机构,元代亦有行尚书省,惟普遍设置行中书省因应其封建治国的需要,在古代官员兼职分“行、守、摄、权、试”等,“行”为职事官位低于寄禄官位的,如“两浙路劝农使兼提点刑狱公事朝奉大夫行尚书度支员外郎护军借紫朱”,故无论是行中书省、行枢密院或行尚书省又或行尚书省兵部,其官员“寄禄官”阶品秩一定较“职事官”阶之职务为高一品以上。尚书位于外廷中台,故以台名,行尚书省曰行台;中书省则位于内廷中堂;明清行省首长为尚书省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其办公地点称为部院,为外廷派驻在外的钦命差遣。若加内阁大学士衔则为部堂。
隋、唐初期,为集中战役方向的力量,也延袭设立。唐太宗李世民曾担任过“陕东道大行台”的职务。辽、金所设“行军元帅府”、“尚书行台”等,名殊实同。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地区政务,为地方最高行政单位。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除直属朝廷的北、南直隶地区外,共有十三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清朝行政区划也基本上延续了明朝行政区划,清初增为内地十八省,后加入奉天等三行省,又增为二十二行省。
行省列表
元朝时期除中书省管理首都所在地腹里地区及宣政院管理吐蕃(今西藏)地区外,在元朝直接统治的疆域内共有10个行中书省;中国从元朝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行省制度。
- 陕西等处行中书省(简称“陕西行省”)
-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简称“辽阳行省”)
- 甘肃等处行中书省(简称“甘肃行省”)
-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河南江北行省”)
- 四川等处行中书省(简称“四川行省”)
- 云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云南行省”)
-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湖广行省”)
-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江浙行省”)
-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江西行省”)
- 岭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岭北行省”)
先前建立后来撤销的行省
特殊行省
-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以高丽王国置(简称征东行省,又称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不入都省,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
- 交趾行省(安南行省),以安南国置。
- 荆湖占城行中书省(占城行省),为征伐占城成立的行省,唆都为右丞相,阿里海牙为平章政事。
- 缅中行省,以缅国(蒲甘王国)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