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中华民国)
保险法 Insuranc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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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法律施行日期条例》规定日期 |
修正次数 | 35 |
最新修正 | 2022年11月30日总统公布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目 | 保险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保险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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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规定保险关系及保险人监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阶为民法的子法。
沿革
中华民国保险法于1929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条。制定之初,大量借鉴于法国保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保险法、以及加州保险法,后历多次修订,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现行条文共178条。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险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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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之定义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依照保险法第1条规定,所谓保险系由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保险法的特性
保险法具有几种特征:[2]
- 社会性
- 任意性
- 强行性
- 伦理性
- 技术性
保险之类型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可知,保险有下列几种类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 ^ 立法智庫整合檢索系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实用商事法精义,赖源河著,五南图书出版,1995,第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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