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赞
许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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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光禄大夫柱国少傅兼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 | |
籍贯 | 河南河南府陕州灵宝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廷美 |
谥号 | 文简 |
出生 | 成化九年(1473年)癸巳七月四日 |
逝世 | 嘉靖二十七年戊申七月二十五日 |
配偶 | 配李氏,累赠一品夫人 |
亲属 | (子)许俌、(孙)许茂禄、许茂祯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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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赞(1473年—1548年),字廷美,号松皋,河南河南府陕州灵宝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丙辰进士,嘉靖时累官刑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
生平
许进第三子。许诰之弟,许论之兄。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河南乡试第五名举人,九年(1496年)联捷丙辰科进士。任大名府推官,十五年(1502年)任陕西道监察御史,避父职,正德二年(1507年)十一月改翰林院编修。其父被刘瑾迫害,许赞受牵连贬官,出为临淄县知县,丁父忧,服阕,升浙江按察司佥事,升副使,理海道,十四年(1519年)七月改山西督学副使,又调山东副使。
明世宗继位,十六年(1521年)八月升四川布政使司右参政,升四川按察使、浙江右布政使,嘉靖四年(1525年)八月转浙江左布政使,入为光禄寺卿,六年(1527年)九月升刑部右侍郎,以辨疑狱知名。七年(1528年)七月升刑部左侍郎。后因刑部尚书高友玑被弹劾,八年(1529年)任刑部尚书,检举揭发多起贪污贿赂[1]。十年(1531年)改任户部尚书,后母丧归省,服未阕,十四年(1535年)任吏部尚书,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二十二年(1543年)入阁兼文渊阁大学士,与礼部尚书张璧、严嵩一同参与机务,“政事尽决于嵩”,加少傅,再三上疏,自请退休。赠少师,谥文简[2]。筑有花园口,位于郑州北郊的黄河岸边,占地540亩,遍植奇花异木。
著作
著有《松皋集》26卷、《读史诗论》、《五经臆说》、《诸苗奏议》等。
家族
先世有许威者仕元为兵马元帅,西征过灵宝,爱其土风家焉。八传至教谕许聚,生太子少保吏部尚书谥襄毅许进,娶张氏,继娶高氏,生八子:许诏、许诰、许赞、许记、许诗、许词、许志、许论。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86):“赞,字廷美,进第三子也。弘治九年进士。授大名推官。亦以辨疑狱知名,召拜御史。正德元年改编修。刘瑾逐进,赞亦出为临淄知县。累迁浙江左布政使。嘉靖六年入为光禄卿,历刑部右、左侍郎。知州金辂谪戍,赂武定侯郭勋。勋遣人篡取之,指挥王臣不与。缚臣以归,掠取其贿。事觉,赞等请论如律。帝怜勋,谕法司毋刑辂等,辂等遂不承。尚书高友玑在告,坐畏缩,被劾去。赞请如常讯,具得勋纳贿状,乃再夺其禄。八年,进尚书。诏许六部历事监生发廷臣奸弊。有詹摐者,讦吏部侍郎徐缙,下都御史汪𬭎讯。摐语塞,已论罪,摐复讦缙及通政陈经等。再下𬭎讯,𬭎力斥其妄。会太常卿彭泽欲倾缙代之,伪为缙书抵张孚敬求解,复惎孚敬劾缙贿己。缙疏辨,诏法司会锦衣卫讯。赞等卒论摐诬罔,而缙行贿事莫能白,坐除名。帝方嘉摐能奉诏言事,竟宥摐罪。于是无赖子率持朝士阴事,索资财,妄构事端入奏,诸司为惕息。军人童源讦中官张永造茔,犯天寿山龙脉,复嗾永弟容仆王谦等发容违法事。奸人张雄又为谦草奏,诋赞与兄诰及汪𬭎、廖道南、史道,内臣黄锦辈数十人受容重赂,源亦上疏助之。鞫得实,源等并戍极边,告讦始少衰。”
- ^ 《明史》(卷186):“十年,改赞户部尚书。驰驿归省母。母先卒。服未阕,诏以为吏部尚书,服除始入朝。帝以赞醇谨,虚位待。及至,论列不当意。诏选宫僚,阁臣多引私党,言官劾罢十余人,帝以属吏部。赞乃举霍韬、毛伯温、顾璘、吕柟、邹守益、徐阶、任瀚、薛蕙、周𫓧、赵时春等,诏璘、柟、蕙仍故官,余俱用之。屡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九庙灾,自陈免。居半岁,帝难其代,复起赞任之。请发内帑,借百官俸,括富民财,开鬻爵之令,以济边需。时议内地筑墩堡,赞谓非计。帝以借俸、括财非盛世事,已之。墩堡议亦寝。翟銮、严嵩柄政,多所请托。郎中王与龄劝赞发之。嵩辨之强,帝眷嵩,反切责赞,除与龄籍。赞自是慑嵩不敢抗,亦颇以贿闻矣。銮罢,帝谋代者。嵩以赞柔和易制,引之。诏以本官兼文渊阁大学士参预机务。政事一决于嵩,赞无所可否。久之加少傅。以年逾七十,数乞休。帝责其忘君爱身,落职闲住。归三年卒。后复官,赠少师,谥文简。”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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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周伦 |
明朝刑部尚书 1529年-1531年 |
继任: 王时中 |
前任: 梁材 |
明朝户部尚书 1531年-1534年 |
继任: 梁材 |
前任: 汪𬭎 |
明朝吏部尚书 1535年-1543年 |
继任: 熊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