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圓環緝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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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目太過偏頗

當事人的女兒的說法,其實被無視,而言語不通也是主因。況且當時台灣才剛從日本手中光復,有許多台籍日本軍人因為被國軍裁撤,因此失業,又無一技之長可謀生(有一技之長的都各自討生活去了),遂淪為無賴、流氓,到處滋事,讓公眾不滿。加上台共的煽動,因此才有此事,怎麼都沒有寫到?—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洪睿勝對話貢獻)加入。

洪睿勝好,當事人的女兒當時並沒在場,是當事人被打昏才與她哥哥去醫院看她媽媽。也不是外省軍人買菸,而是專賣局查緝員。也不是口袋裡掏錢被誤會掏槍,而是槍已拿在手。語言不通也不是。請見當事人在「民國三十六年偵字四九一號殺人案」有說

「問:來拿你的香菸的人手有帶什麼東西呢?  答:我只看見其中一人手持短槍。  問:他們拿你的香菸有說什麼話呢?  答:他們先把我的香菸拿著手以後才講是來查緝私菸。  問:他們拿你的香菸以後向什麼方向跑開呢?  答:他們向圓環方面跑去,因為把我的香菸要帶去離我的出賣處三十步距離的卡車。  問:他們查緝你香菸用什麼話同你說的呢?  答:他們用本地話向我說的。」 --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0:45 (UTC)[回复]

林江邁筆錄庭錄內容是否為真?

高等法院「民國三十六年偵字四九一號殺人案」偵察庭的紀錄-問:你家庭還有什麼人?答:我沒有丈夫,只有一男十三歲、一女十一歲,連我三個人。)
但事實上,林江邁有三男一女,連她五個人。當年在賣菸時,因為林匏螺是長子,一直被祖父留在龜山茶葉工廠幫忙,其他兩個兒子(土龍、文山)和女兒林明珠被帶到台北,幫忙母親賣菸。
說的林江邁的筆錄都很真實,沒有隱瞞或錯誤?又林江邁跟小孩(林明珠)都能把阿兵哥、警察、緝私員分的很清楚不會搞錯?如228時的筆錄都真實沒有隱瞞或錯誤,那幹麻賠償回復名譽所有傷亡者?
又黃守禮和王桂榮的說法,強調他們當時都沒看見"任何"一位林江邁的小孩在現場,但林江邁長子林匏螺確說二二七那天跟去賣菸的是四子文山。
2006年《尋找二二八沉默母親─林江邁》紀錄片,林江邁小女兒林明珠自承是事件發生的親歷者來現身說法,卻被反指說謊,理據何在?問案的不周全,而228這事情搞的驚天動地死傷如此多,林江邁為保護女兒,在(筆錄)上未提子女在場,也合理啊。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4日 (一) 14:35 (UTC)[回复]

期待真相有出來的一天

  1. @Outlookxp洪睿勝這是2016年3月3日我與Outlookxp、Barter84論此題之述,Outlookxp當時還算理性,不會以爭編當事人而挾管理員職權封禁本人-你Barter84理解力有問題-1."整篇條目書目一堆,但看個完整口供、筆錄內容或連結都沒,...意指"本人看完此原版本條目,竟連個完整的口供、筆錄內容或連結都沒",2.你又說反而打高空跳到條目內容問題上面說沒補充到,...是指你虧我不黯228,應自侍深研有成,怎未修補相關連結來完善條目。3.你說我這麼相信林明珠片面的說法,又錯了,注意本人雖不排斥林明珠是不在現場之看法(已講第三遍)。4.辦案取供應以初供為準,林母成人,林女10歲雖心智尚未成熟(但那年代小孩也赤雉較不說謊),可惜林女不是當年的問話紀錄,以事隔60年,或記退、姻配或他人示意而做此專訪,內容準確度當然不及母親,但不能因此斷定她不在場。如林億世索賄筆錄,雖有索賄共犯居間,但答、問二人刻意或不經意不提是否有第二人,就可定案林是獨立索賄嗎?故你等以筆錄未談及林女、或母女所敘有異而否認她在現場,仍嫌不足。我如是你們,我會反推-林母證詞較不利查緝員,但林女專訪是有利於查緝員,基於自保本性,如現場真如林女敘,查緝員筆錄應會先序林女段,再接林母段,但這要看所敘是自白或被問訊,如被問訊,提(設)問在檢方,除非他有在後面做"補充"陳述。你說當年人在現場的目擊證人王桂榮及黃守禮,同理,車禍現場有甲、乙二人說你撞人,你就是撞人嗎?這是人證,但事、物證呢?你知道有多少冤案都是因"人證"造成嗎?我稍看了黃守禮追述,他應是事後圍觀,非第一時間在場,而他的14問讓我不敢苟同,證據走到哪,事實就到哪。你說"如果你沒有林明珠的在場人證請盡早坦白",我是沒有,但也沒有可足據認定她有不在場之證明阿!
  2. 事後Barter84就老是以我此與Outlookxp當事人對條目之編爭,曲解我不服管理員。拜拖啊,討論條目時管理員就是一般編者,有編爭是要由其他管理員介入調處。為了Barter84三不五十就重複跳針而曲解,本人特於2018年1月31日彙蒐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11事項,今僅摘當中就林明珠在場否之我見如下-Barter84酸諷Chinuan12623在2016年剛來到此條目就拿林明珠個人的問題爆料取代掉歷史事實,馬上被一名管理員介入處理?此...我至今還是認為林明珠在場,也請注意那是林明珠本人現身(影視)說法,不是誰在爆料,但我尊重維基以資料文獻之記載。我昨想,如果有車輛衝過撞我子女時,我一定捨命衝出代他傷亡;現在很多父母也偽證來替出事的子女頂罪,這是保護子女的天性,一些228影集視頻也都有製演他女兒在現場,228這事情搞的驚天動地死傷如此多,我當初在討論頁說"林江邁"為保護女兒,而說(筆錄)只她一人在場,故而未說有子女在旁之可能(合理)性,此看法迄今未變,我再強調,換做我是林母,我也會如此做,而林兄說他妹未在場,因其為綠獨屬性,我無法評論。
  3. 如僅以「民國三十六年偵字四九一號殺人案」林江邁筆錄就推斷是真、或林明珠不在場,那麼228受難者也不用賠償與回復名譽,因為筆錄自白都不利於受難者啊。
  4. 對於二二八條目長期以來被少數人壟斷把持,偏頗取樣而成之條目,這二年來幸經多方討論而逐修有當今之版本,雖仍未善,但已較趨中立。前些時日因管理員與本人對二二八傷亡數之爭編,未查證屬實又不避嫌而濫權封禁本人之事,也希望爾後不要再發生。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14:19 (UTC)[回复]

各位好:我相信以下這個說法,比較合理

前文化總會祕書長、也是2006年《尋找二二八沉默母親─林江邁》紀錄片的製作人楊渡表示,林江邁小女兒林明珠時年10歲,是事件發生的親歷者,由林明珠日後與外省籍陳誠隨扈曾德順,自由戀愛最後結婚,林江邁甚至主動促成。 根據楊渡的訪查,1947年林江邁最小的兒子林文山12歲,最小的女兒林明珠才10歲。由於當時重男輕女,林明珠並未上學,而是跟著媽媽在台北的街頭討生活,才目睹了二二八事件的現場。 楊渡說,後來曾有人訪問了林江邁的大兒子林匏螺,他為了保護妹妹林明珠,刻意說當時是自己在現場,以免人們知道她後來嫁給了外省人。


〔自由時報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二二八事件事發近六十年後,菸販林江邁後人的公開證詞被指控為「謊言」,為此林江邁長孫女、林匏螺長女林素卿表示,父親在事件發生當時根本不在台北,父親接受阮美姝訪問時,只是憑記憶轉述祖母林江邁的回憶;緝菸事件發生時,姑姑林明珠的確人在台北幫母親林江邁賣菸,如今林家出面只是要還原歷史,無意為任何人或任何族群說話。林素卿強調,祖母林江邁忍受巨大壓力、埋藏秘密,獨力將四個兒女扶養長大,卻在貧病中度過晚年,多年來只要每逢二二八,林家人就必須一再忍受被政治人物利用、消費,林家沒有對不起任何人,請外界不要再傷害林家。

林素卿說,多年前曾有一位老太太到家裡訪問父親林匏螺,請父親轉述當年祖母林江邁賣菸遭擊的歷史,後來才知那人就是阮美姝。

林素卿說,當年祖母在賣菸時,因為林匏螺是長子,一直被曾祖父留在龜山茶葉工廠幫忙,其他兩個兒子和姑姑林明珠被帶到台北,幫忙母親賣菸,事發當時父親人根本不在台北,怎麼可能比人在現場的姑姑林明珠更了解事件發生經過?

「緝私員搶菸、打傷祖母是事實,但外省軍人買菸、和旁人語言衝突也是事實,中間牽涉的是誰先誰後、時間順序的問題。」林素卿說,衝突發生時,確有大批緝私員搶奪祖母的香菸、打傷祖母,但林明珠清清楚楚記得,緝私員後來逞凶不久前,的確有一名外省軍人向祖母買菸,並且因語言不通而和旁人有語言上衝突,「事實就是事實,我們沒有必要在事發六十年後出來幫任何人說任何謊。」

對於林江邁之女林明珠後來嫁給身為外省人的陳誠侍衛曾德順一事,林素卿說,兩人剛認識時,曾德順根本不知道林明珠身世,是在兩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他才發現岳母竟然就是引發二二八事件的關鍵人物|林江邁。

118.163.49.205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10:04 (UTC) by AJ[回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8.163.49.205對話)於2019年2月26日 (二) 08:15 (UTC)加入。[回复]

請問閣下想修改條目的哪一處?--Matt Smith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08:46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圓環緝煙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25日 (日) 14:15 (UTC)[回复]

其它說法-是否該收錄「據說、聽說」的內容

@Chinuan12623Barter84請在這裡尋求共識。

關於Barter84加入的那個說法,敝人可以正常打開來源的連結,因此目前應該沒有來源失效的問題。既然有來源支持,那麼應該是可以加入的。可否請Chinuan12623使用不同的瀏覽器測試來源的連結?--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0:27 (UTC)[回复]

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

(*)提醒,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請爬疏歷來討論,此放於"其他說法"段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並請(※)注意-現在討論Barter84提編的賈尚誼後段話所說 ,我認為不應把該來源中之"據說聽說"的內容寫到維基。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0:55 (UTC)[回复]

是否該收錄「據說、聽說」的內容

就敝人所知,方針沒有禁止收錄「據說」的內容,只要寫明是「據說」即可。--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18 (UTC)[回复]
如果那天有個媒體有報:"據說"太陽花事件是某人(團體)跟獨派團體策化,只是藉張慶忠來引爆及渲染,是否也可收入到維基,或以-它說、爭議項-來合理性收錄?維基收錄來源及內容還是有其嚴整及水平性,不是嗎。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29 (UTC)[回复]
敝人現在難以評論那種例子,必須要真的有那種報導出現了才能供我們進一步衡量。@Barter84請閣下也談談自己的見解。--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37 (UTC)[回复]
方針沒有禁止,如同法律沒有禁止的,難道都可做,還要考慮到道德、觀感,就是一個合宜性而已,如果維基內容多充斥著「據說、聽說」的內容,那是自降格局,誰會看誰會信誰會用。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01 (UTC)[回复]
"其他說法"為正史以外之單獨章節,應包含並列不同的說法,事實與否則交給讀者判斷,不能在維基百科替讀者過濾資訊,Chinuan12623個人認同的是林明珠那一套說法,看看此討論頁上面就知道,個人要相信哪一套---那是個人的問題,不應該因此排斥及刪除其他人的說法挑起衝突。--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08 (UTC)[回复]
  • 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說明:「中立要求將觀點不帶偏見地表達出來。任何編輯者與來源都有其偏見(換句話說,任何編輯者與來源都有其自身的觀點)——但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來源組織起來,創作出一篇中立的條目。一篇可被認為是平衡而不帶偏見的條目,應該對爭議的所有涉及面都有分析說明,並包括各種觀點以及已發表的證據。如果條目內容被發現對某一觀點帶有偏見,那麼這篇條目應該被加以修正。」--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12 (UTC)[回复]
敝人是注重道德的,但這件事還不至於牽扯道德問題。如果閣下仍然覺得不妥,不如請管理員來這裡協助,或者提交到互助客棧。--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21 (UTC)[回复]
明知不該寫而寫而可能影響了真實性,就涉及了編輯道德。Barter84你要不要把李敖搜集的228資料,一拖拉庫,都寫到維基百科,事實與否則交給讀者判斷。李敖搜集的228資料至少都還有所本、件,你現在要寫的「據說、聽說」的內容,是什麼東西,還要讀者去判讀。
至於林明珠是否227晚在場,因她母親沒提說,就斷定林明珠說謊?請酌我之意見,而其中這些話迄今未變(我昨想,如果有車輛衝過撞我子女時,我一定捨命衝出代他傷亡;現在很多父母也偽證來替出事的子女頂罪,這是保護子女的天性,一些228影集視頻也都有製演他女兒在現場,228這事情搞的驚天動地死傷如此多,我當初在討論頁說"林江邁"為保護女兒,而說(筆錄)只她一人在場,故而未說有子女在旁之可能(合理)性,此看法迄今未變,我再強調,換做我是林母,我也會如此做)。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30 (UTC)[回复]
如果賈氏引述他人的說辭不宜收錄,為何爭議頗多的林明珠的說辭卻能收錄呢?--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29 (UTC)[回复]
周青(周傳枝)也是緝菸事件現場目擊證人,說法也是符合正史那一套,與林明珠2006年的爆料完全不同,各種證據在在都是林明珠說法的反證![1]--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43 (UTC)[回复]
當時台北市議員簡余晏就說:「林明珠數年前曾接受台北市228紀念館館員專訪,表示她根本不清楚二二八事件,而這段訪問也記載在台北市政府官方出版的刊物「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內容白紙黑字。但林明珠在楊渡拍攝的紀錄片中,卻突然變成在現場,而且突然記憶全都恢復了,講得活靈活現,也突然說出一大堆與史料不同的內容,同一個人竟有兩種迥異說法,可信度何在?」[2]--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55 (UTC)[回复]
(檢察官)問:你是被什麼東西打的呢?
(林江邁)答:是帶槍一個人把槍向我頭上打下以後流血,退出四、五步,向大路走的時候不忍疼痛,一時暈倒在地下,那個時候大約下午七點左右的光景。
(檢察官)問:你醒起來處所及時間是怎麼樣呢?
(林江邁)答:經他們送到林外科醫院治療以後大約是下午十一時左右。--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7:38 (UTC)[回复]
  • 林明珠2006年說法:「一舉起槍,尖銳的槍管剛好頂到了急著衝上前找女兒的林江邁的頭頂,一注鮮血立即順著她的臉流下,圍觀者情緒更加沸騰、激動。這時,被大人拉到一旁的林明珠聽到有人呼喊「阿桑,妳流血啦,還不快倒下!「阿山仔,打人喔!」事發後,林明珠立刻被送回龜山鄉下躲藏,從此失學,受傷的林江邁則是被送進附近徐外科診治。」林明珠的意思就是她母親林江邁是假昏倒,被送到徐外科
林明珠這種說法就是Chinuan12623所謂的不影響真實性。--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 Barter84莫將個人部落格來源寫入條目 ,請將「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頁數"及林女之白紙黑字內容摘出。
  1. 先回應Matt Smith-如果賈氏引述他人的說辭不宜收錄,為何爭議頗多的林明珠卻能收錄)。子非魚,焉知林明珠的說辭是爭議或謊,請爬疏此放"它項"段是眾議,不是獨解。又林江邁庭錄說子文山與他住,長子林匏螺也說二二七那天跟去賣菸的是四子文山,如那天出現文山出現於227當晚等相關不同肇因之說法,當然也可放"它項"段。但賈氏是引述他人的說辭,好聽話叫「據說、聽說」,成語叫道聽途說,賈氏如說是受命、親身,那當然可收輯。又所謂-爭議頗多的林明珠..)?你可能不知道有非常多的人是認同林明珠在場,"爭議"頗多應是不喜歡她受訪內容之人吧。
  2. 某些人一直將林江邁與女兒之說法做比對,看似有理,其實不然。我以己身有過學、經到心理輔導及案件查調"經驗"再述。人性有趨吉避兇及自我保護之能性,如228案件或常見之刑事案件,若非是現行犯,餘從未現者多是隱匿,而現行犯被抓者之"初供"也是避重就輕,那還得看檢警所提證據到那,或能擠牙膏式一點一滴查出真相,要檢警偵案不力,提問粗燥,可能還被犯者胡巄,或引匿了真相。故228林江邁及眾多參者之筆錄庭錄為真?如都為真,就不會有後面之補償與名譽回復。
  3. 就因人性有趨吉避兇及自我保護之能性,故228案件在戒嚴時參者都少論少自我表態,因會殃累,但解嚴後特別是有補償後,紛紛出示,因他们反倒是認為光榮之印記。就這部份,我個人認為真被冤屈傷亡之人當應補償與名譽回復,然在民粹環境塑形下,只要在當時傷亡者,未究原因一律補償那就不宜,如潛共或前台共份子、滯台日(浪)人、媚日搞獨皇民、藉機打殺滋事之地痞流氓..不該包裹視之其為合理性,淡化其行為,還補償之。
  4. 在林明珠的現身說法前,多少電視劇電影都有演林江邁"母女"227晚賣菸情節,有人提出異議嗎?孤兒寡女賣菸討生活還被打傷,是很可憐悲情與同情,綠獨的有人提出抗議說劇情是假,女兒林明珠當晚未和母林江邁賣菸,不在現場?只因林明珠後來接受專訪認為非取締私菸造成,而是語言不通誤會造成,一旁的地痞混混在旁鼓譟叫囂有人呷免錢的菸),這些話刺激到某些人,才有後面反對她在場之說,挑話來比對反駁,只能說人都喜歡挑順耳好聽的。
  5. 或許她和母親說法些許不同,但為何如此。40歲的林江邁跟70歲的林明珠回憶10歲的事,有可能一樣?林明珠是約略,緝私員說是阿兵哥是認錯,還是先後都有的買菸時序差,林外科錯為徐外科,林母走了幾步倒地跟民眾說你流血快倒躺下有何不對,我可幫Barter84再挑一處林母是被槍拖(把)傷,不是林明珠說的槍管,挑語庛還可再有喔。Barter84等你70歲你去回憶13歲的小學畢業旅行的事,幾天?到那些景點?住那些地方?
  6. 林明珠曾前後或有不同說法,但為何如此,為何林明珠最後是說有在現場,如果只因她曾有不同說法,就認定都不足採信,那也不對,綜觀現今有多少政治人物是毫無誠信說謊成性,難道就全盤否認他所說的每句話,或就要他下台。我在此的二項回應,其理至明,子非魚,非林明珠當事人,又怎知其心路歷程,就依前"眾議"將其平衡收錄於"它說"項,何必非我則異,必反而疏呢。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1:57 (UTC)[回复]
敝人暫且不談更詳細的歷史問題,但想提醒閣下避免在討論頁使用「媚日搞獨皇民」這種火藥味濃重的句子。討論頁還是專注於條目之修繕為宜,如果有人在討論頁使用類似的句子形容閣下支持的ROC政權,閣下想必也會認為不妥、不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2:24 (UTC)[回复]
無妨,你可說我支持ROC政權,台灣現在的國號就是中華民國,英簡ROC,住在台灣這個土地這個家的人,都應認同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是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但說我是認同與支持中華民國政府,較為合宜。但我鄙視取得ROC政權,借披中華民國外殼,實搞台獨。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2:49 (UTC)[回复]
「台灣現在的國號就是中華民國」這種立場叫作「華獨」,也是一種鮮明的政治立場,持這種立場的人士多半為泛綠陣營和受到泛綠陣營影響的台灣民眾。另外,還有立場認為台灣、澎湖的領土地位未定,因此在討論頁主張「住在台灣這個土地這個家的人,都應認同中華民國這個國號」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3:18 (UTC)[回复]
  • Chinuan12623的雙重標準:證據在此[3]

Chinuan12623在討論頁說:「子非魚,焉知林明珠的說辭是爭議或謊」、「子非魚,非林明珠當事人,又怎知其心路歷程,就依前"眾議"將其平衡收錄於"它說"項,何必非我則異,必反而疏呢。」Chinuan12623就是要合理化要留下林明珠個人的主觀言論,真假不管他

Chinuan12623懷疑簡余晏引述自《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裡面記載對林明珠說法的不利內容,就直接刪除掉[4],還要求敝人提供頁碼查驗真假。--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4:54 (UTC)[回复]

(:)回應,Barter84你是老維基,不該犯此誤,還誣我雙重標準。
(*)提醒,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請爬疏歷來討論,此放於"其他說法"段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
  1. Barter84你早期主編228版本,管理員Jasonzhuocn曾表示-看了下,2.1節「事件經過」引用了文化部的旅遊網站,該網頁主旨是向旅客介紹紀念館,用了比較文學的筆法在旅遊網站述說歷史故事。建議以比較嚴謹的二次、三次文獻當參考,重新編纂。)但你這二天還在用"部落格"及「據說、聽說」的內容來源,你要社群如何信任你編輯此類條目之水平。
  2. 我編摘與另次提醒(連此已第三次),我沒說或懷疑簡余晏引述之真實性,但維基是不能引用其"個人部落格"來源,故刪除。並好意請你將「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之"頁數"及林女之白紙黑字內容摘出,來做為編輯來源。你還有問題嗎?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5:31 (UTC)[回复]
(:)回應,Matt Smith與敝人的編輯動作都遵循方針指引而行,不像Chinuan12623一直違反規則+放寬自己不說,還要自創規則+加高門檻來約束異己。Chinuan12623有維基百科規則就貼出來看看,任何人都不能遊戲維基百科自創規則。
  • 底下這一段話被Chinuan12623故意刪除:
時任臺北市議員簡余晏表示,林江邁之女林明珠數年前曾接受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館員專訪,表示她根本不清楚二二八事件,而這段訪問也記載在台北市政府官方出版的刊物《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5]
  • 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指引規定:「絕大多數自行發表的刊物、個人網站以及部落格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資料來源。不過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在其自身專業領域中的自行發表或是一位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所自行發表的資料。這種資料在某些情況下是屬於可以使用的自行發表的資料來源,例如這些資料已經被可信的第三者發行過以及是以他們的真名發表而不是筆名或假名。」
  • 說明:
1.簡余晏時任台北市議員也是台灣新聞界的知名專業人員,而議員的工作是監督市府團隊,要能清楚了解市府補助案拍攝林明珠等人的內容,以據此要求政風處調查補助案。
2.簡余晏所述此文記載於發行過的刊物《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
3.簡余晏是真名發表。
  • (:)回應:
1.不要拿Matt Smith和你Barter84併比,我何曾質疑Matt Smith的條目編輯有異,他都理性討論條目編輯,我信的過。是Barter84你在搞偏,前幾次的228修編提案Matt Smith也提理據討論,我跟他都遵絕多數共識而行,唯你獨議不休。
2.我前面不是請Barter84也把李敖對228的一拖拉庫研調資料寫入維基,也很珍貴,震憾人心的實錄啊。不是只有阮美姝有做228的調查,李敖在維基述-是台灣历史学家、中國近代史學者,對228的研究比她還多,只是阮的資料綠獨和基金會相信,李敖的則是捨避不及怕打到深處。
3.又簡余晏比起李敖(維基述-台灣历史学家、中國近代史學者),Barter84去對比就"史學"誰是專業?A.李敖在戒嚴時就敢衝二蔣,坐黑牢。B.研究、著作無數。C.幹過立委,質詢民進黨行政院長時,我記得畫面是院長稱他學長,不太敢回嗆,李敖有許多政要資料,院長還請他要手下留情。D.李敖去逝,家屬挽拒總統欲頒之褒揚令。
4.Barter84以前會引用旅遊網站資料,如今進化到用"部落格"及「據說、聽說」的內容來源,現在討論頁公論此議,我要看社群如何信任你此編輯手法。
5.我是該找時間將李敖對228的一拖拉庫相關資料,做分析歸類,凡有所本、有媒報有來源者來收錄到維基,但請放心,若有旅遊網站、部落格、臉書及「據說、聽說」的內容來源,我會屏除。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9:25 (UTC)[回复]
插個話,如果敝人沒誤會,Barter84現在提出的不是賈氏聽說他人之言,而是簡余晏指出林明珠之言的疑點。--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9:50 (UTC)[回复]
1.重申(連此已第四次),我沒說或懷疑簡余晏引述之真實性,但維基是不能引用其"個人部落格"來源,故刪除。並好意請Barter84將「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之"頁數"及林女之白紙黑字內容摘出,來做為編輯來源。
2.為了228條目,除了網站圖資,我上過圖書館、書局,甚至買書,就是為了將書名、頁碼、內容摘入,提供來源所需。我是不能認同旅遊網站、部落格、臉書及「據說、聽說」的內容來源,維基人應自我提升。
3.其實228條目大體已致,可做精簡,不宜再擴充,不是那天聽了什麼「據說、聽說」的內容來源,或那個人(團體),那個政論,就把他塞入,把條目弄的雜染情緒又不中立,那天我真將李敖對228的一拖拉庫相關資料,做分析歸類,凡有所本、有媒報有來源者來收錄到維基,對條目真好嗎,社群思考。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10:21 (UTC)[回复]
了解,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時,不妨先用{{Better source}}模板向編者要求更好的來源。但誠如Barter84所述,專業人員在部落格發表的已出版過的資料,WP:RS是允許加入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3月7日 (四) 16:42 (UTC)--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16:42 (UTC)[回复]
感謝理解。不過就簡余晏是否為"知名專業"人員,我是不太認同,有當過記者、議員、局長的何止千人,就她的政治立場與柯P的先善後惡,而取她"部落格"之述於維基,終非正辦。應將其"所述-源頭"註出「認識二二八─和平鴿選輯與文獻解題」之"頁數"及林女之白紙黑字內容摘出,來做為編輯來源為宜。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8日 (五) 03:23 (UTC)[回复]

其它說法-屢遭全盤整段式破壞刪除

@ATManchiu其它說法-屢遭全盤整段式破壞刪除而有暫行保护条目。破壞者多次違反討論指引與人身攻擊,未入本討論頁論述,即行全盤整段式破壞刪除行為。

依方針-保护并非对当前版本的认可。)對有爭議之內容應移至討論頁論述。本爭議段論述已久也長,就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請爬疏歷來討論,此放於"其他說法"段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然全盤式整段刪除惡意破壞者,執意將此歸於本人所編創,又將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編輯全刪,誠屬不當。

尊重管理員當前保護管制,社群宜續此頁討論,然若本討論無新理據,將回歸先前管理員與眾議-將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之作法,回復至破壞前之版本,這也是尊重其他多位共修編者。唯請(※)注意討論時莫違討論指引,並摘管理員先前幾次規戒-1.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2.人身的指責請不要。3.對某人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4.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5.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6.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4月6日 (六) 04:16 (UTC)[回复]

請大家表決是否留存這段Chinuan12623硬是要加入的林明珠胡扯

Chinuan12623一直要放入這段所謂林明珠說法,但考其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資料完全不符,毫無留存價值。且關係人林明珠嫁給陳誠侍衛,有為國民黨惡劣行徑美化之問題,且Chinuan12623為警總退伍軍人,有嚴重的利益衝突問題,經多次勸阻,他不思悔改。非但不迴避,反而一意孤行,試圖於此條目增添造謠之說,還敢大言不慚,稱獲得大家同意。

鑑於Chinuan12623一直提,他加入的此篇林明珠造謠,是經過討論。個人呼籲,請各位在此惠示意見,感謝。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6:05 (UTC)[回复]

請警總退伍老兵Chinuan12623勿顧左右而言他 直接表決

1.那是因為你一直硬要加入這一大堆林明珠的騙人謊話,試圖洗腦維基讀者。大家不得已,只好加入編修你那段,以使傷害降到最低。而你竟然以大家編輯過就不能改?先前二二八事件就你一個人,改得一蹋糊塗,要不要我再幫你回憶?你講話根本莫名其妙。

2.就是大家編輯過,我才要求大家表決給你看。以你警總退伍老兵的身分,早該利益迴避,離開這個條目。還敢講這些鬼話,不自重的人,真的是無可救藥,我還憐憫你,希望拉你一把。

3.勿顧左右而言他,直接表決。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7:02 (UTC)[回复]

Chinuan12623 直接表決,不要再扯

直接表決,不要再扯了。你贏,就放,你輸,就不要再造謠生事了。

為了您的政黨喜好,為你的單位利益,這樣荼毒台灣讀者,真的好嗎?不要再放沒有根據的謠言了,放過維基百科吧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7:22 (UTC)[回复]

警總老兵,為了意識形態,荼毒維基

  • 警總老兵,為了意識形態,荼毒維基,放一大堆與法院跟警局紀錄完全不同的謠言,造謠生事,想要欺騙讀者,可憐,可悲。直接表決,勿再說廢話。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0:07 (UTC)[回复]
    • Mydjsound屢犯管理員對社群編爭之規戒:1.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2.人身的指責請不要。3.對某人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4.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5.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6.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
    • 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本人再次規勸Mydjsound莫再連結影射並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多發些心力在條目內容之實質討論。已舉報Mydjsound。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14 (UTC)[回复]

在未有討論共識前,請維持回復至破壞前之版本

  1. 沒有未經"討論"而逕予"表決"之程序,維基一向是以"討論"替代投票表決。
  2. Mydjsound你過往多次人攻、擾亂、违反文明方针、討論頁指引之懲歷,希警惕:
A.2018年6月25日 (一) 07:24 Wong128hk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1个月 (账户创建停用) (無禮的行為、攻擊別人:上次封禁期結束後含沙射影,人身攻擊其他用戶;問題持續)
B.2018年5月28日 (一) 09:21 AT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1周 (账户创建停用) (無禮的行為、攻擊別人:上次封禁期結束後含沙射影,人身攻擊其他用戶)
C.2018年5月25日 (五) 05:55 AT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3日 (自动封禁停用) (多次違反討論頁指引,張貼與條目無關內容)
3.Mydjsound屢犯管理員規戒: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人身的指責請不要、對某人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另摘: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本人再次規勸Mydjsound莫再連結影射並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多發些心力在條目內容之實質討論。
4.本段論述已久也長,就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請爬疏歷來討論,此放於"其他說法"段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然全盤式整段刪除惡意破壞者,執意將此歸於本人所編創,又將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編輯全刪,誠屬不當。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36 (UTC)[回复]

關於管理員規戒之心得

Chinuan12623一直提到「管理員規戒」五個字,本人有點茫然,因對維基百科研究尚淺,也不太知道管理員怎麼規戒。於是隨意找了一個長期大量接受管理員規戒的id供大家參考,大家可以研究一下「管理員規戒」大概是怎麼回事,純粹隨機抽樣。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3:58 (UTC)[回复]

2018年11月30日 (五) 08:12 Outlookxp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算了,你們繼續鬥吧。)
2018年11月30日 (五) 08:00 Outlookx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 (我有看出問題 繼續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二二八事件&diff=52204782&oldid=52204141)
2018年11月22日 (四) 14:37 Outlookx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屢次增加不實資料)
2018年2月26日 (一) 03:56 Manchiu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封禁申訴:接受)
2018年2月22日 (四) 03:49 Shizhao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5天(停用帳號建立) (擾亂)
2017年1月22日 (日) 05:58 Outlookxp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在理性討論與不DYK投票編輯戰讓主事者討論增定方針)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8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前面手误))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7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7年1月22日 (日) 21:51(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前面手误))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4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7年1月22日 (日) 21:51(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1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封禁申诉,见讨论页)
2017年1月18日 (三) 21:51 PhiLi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霸占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我愛國旗嘉年華,在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无视共识强行通过新条目候选)
2014年9月29日 (一) 15:49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 (骚扰用戶:User_talk:Jarodalien等)
2014年9月12日 (五) 02:08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擾亂,無禮的行為、攻擊別人:diff=32627417(“支持乌拉的就是只会说[…]”))
2014年9月7日 (日) 10:04 Lanwi1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接受申诉,封禁时间过长且之后未做出不当行为。)
2014年7月31日 (四) 15:08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6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持续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22日 (二) 15:41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滥用申诉渠道,攻击管理员,延长封禁期限,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10日 (四) 14:26 范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滥用申诉渠道,攻击管理员,延长封禁期限)
2014年7月10日 (四) 12:24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持续编辑战:釣魚臺列嶼等,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9日 (三) 13:21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持续编辑战:釣魚臺列嶼等)
2014年7月9日 (三) 13:20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在釣魚臺列嶼持续编辑战)
2014年7月7日 (一) 10:21 Lanwi1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在釣魚臺列嶼持续编辑战)
2014年7月7日 (一) 08:10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8月7日 (四) 07:37(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长期编辑战:釣魚臺列嶼)
2014年7月7日 (一) 07:37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长期编辑战,3RR:釣魚臺列嶼)
2013年9月27日 (五) 12:03 范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大熊猫)
2012年11月16日 (五) 07:21 Makecat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天7小時(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釣魚臺)
  • 「管理員規戒」是集管理員群在爭編時之規戒事項,討論時可提出勸戒,此與Mydjsound一再違反討論頁指引亂開標、對人不對事之擾亂人攻不同、多次規勸無效,若未覆,將為社群誤導,希其自律。這雖是個問題。在維基被告是正常,管理也會被告,如同在社會也常有人被告,但告也有可能是誣告。維基被舉報,因有可能是誣告或錯封,所以會有"申訴"制度,也有管理員因個人與被告之間因素...而造成錯封情事,所以會有第三者管理員來處哩,已示公正。但看Mydjsound多次人攻,违反文明方针、討論頁指引之懲歷雖有申覆,但明確在案自是不同。
  • 本人在維基也7年多,同社群一般敵友皆有,平常心看,但看舉封紀錄一串,唯十之八九多為錯、誤封,加諸變更申覆而導致長串紀錄,是會誤導我記錄多,無彷,平反即可。此些記錄在我"維基歷程"頁面及"討論頁"都有,可逐一比對封禁之來去,即知十之八九多為錯、誤封而解封,我只能說希望管理員能本諸事實來公平合理處理舉報案,像Mydjsound此編輯摘要討論亂開標,屢次的擾亂、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違反討論也指引,就應明確舉報揪處,鄉愿只是姑息其再犯而已。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4:19 (UTC) [回复]

我以前只聽過五十步笑百步,現在居然有一百步笑五十步欸

1、以前我認識一個學歷低笑學歷高的,現在居然還有封禁多笑封禁少的欸,對了,學歷低笑學歷高的,是個老頭子,記得也是維基人,不知道你認不認識,還是你跟他很熟呢?

2、哇「是可逐一比對封禁之來去,即知十之八九多為錯」哇別人被封都罪有應得,你被封都是they的錯,總統格局,非常知恥有勇

3、我是沒看到甚麼管理員誤封,我就看到一個老人倚老賣老,四處跪求哭管理員,哭到解封,還說都是別人的錯。

4、都是被誤封欸,誤封到紀錄數不完欸,維基百科那些管理員好不公正喔,都這樣欺負我們的警總仔,好可憐,掬一把同情之淚。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5:17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你怎麼一下子怪管理員、一下子跪管理員,搞得我好亂喔

哇,你前文不是一直痛罵管理員,管理員誤封你,你現在怎麼又提到遵從管理員指示,這樣一下子怪管理員、一下子跪管理員,搞得我好亂喔??

你到底要跪管理員,還是罵管理員?還是同情你的就去跪,封你的就去罵啊????

你這樣太可憐了,我不知道該怎麼幫你欸。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5:37 (UTC)[回复]

只問警總仔Chinuan12623兩個問題,原形畢露了

1、警總仔,一個跟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紀錄完全不同的「當事人女兒陳述」,是不是假的?如果「當事人女兒陳述」是真的,所以是蔣介石一直利用高等法院跟警局欺騙大眾?

2、警總仔,如果明知道是假的,卻一直不顧大眾反對,在維基百科上放上這段假話,有甚麼用意?

我兩個問題打得你原形畢露。繼續辯啊,我已經覺得很可悲又噁心,對這一段,我非常同情。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34 (UTC)[回复]

解析所謂警總仔Chinuan12623說的「只能討論,不能投票」

因為警總仔Chinuan12623一定要放那段與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紀錄完全不同的「當事人女兒陳述」,所以只能討論

因為就算一萬個人反對,只要他一個人硬要繼續放這段假話,就叫做「討論」,反正只要繼續僵持,他就可以繼續用這段假話洗腦大眾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46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請回答問題,勿龜縮)

警總仔Chinuan12623

警總退伍老兵,跟此段歷史有嚴重的利益衝突,牽扯到利益,應該迴避,非但不迴避,還繼續一貫作風,強制洗腦,非常噁心。現在講投票已經是仁至義盡,你卻還不思悔改,硬要放這段假話洗腦,可悲。

再問 1、警總仔,跟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紀錄完全不同的「當事人女兒陳述」,是不是假的?如果「當事人女兒陳述」是真的,所以是蔣介石一直利用高等法院跟警局欺騙大眾?

2、警總仔,如果明知道是假的,卻一直不顧大眾反對,在維基百科上放上這段假話,有甚麼用意?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59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講了半天,問東答西,根本達文西

到底是林明珠說謊?還是蔣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說謊?

說!別再用廢話搪塞掩飾!!!!!!!你乾脆跟我講發大財好了!!!!!!!!!!!!!!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3:05 (UTC)[回复]

Mydjsound無視編規、管理員規誡、搞原創、操作擾亂微編

  • 無視編規
  1. 沒有未經"討論"而逕予"表決"之程序,維基一向是以"討論"替代投票表決。
  2. 在未有討論共識前,應維持回復至破壞前之版本
  • 無視管理員規誡(已提醒2次),再摘: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就Mydjsound之人攻、擾亂、違反討論頁指引舉報處份
  • 屢搞3次原創1.Mydjsound3次原創"造謠",不可取[6][7][8]
  • 擾亂操作6次無意義小編輯。Mydjsound屢次擾亂、人攻、違反討論頁指引,張貼與條目無關內容。為求"編輯摘要"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來回擾亂操作6次無意義小編輯3次[9][10][11][12][13][14]
  • 就此案歷來討論1.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爬疏歷來討論乃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2.故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3.Mydjsound全盤式整段刪除惡意破壞,執意將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歸於本人所編創,又將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編輯全刪,誠屬不當。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09 (UTC)[回复]
  • 真是令人嘆氣與搖頭,有來源,但要忠於原意,不代表Mydjsound你可做差劣的"原創",來源無此文述-值得玩味的是,...這是否影響了林明珠,實在不得而知。再改成-講出這番與法院、警局紀錄完全不符合「口述歷史」的林明珠),此我已回退,你還屢次加回"原創"[15]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21 (UTC)[回复]

舉報高雅不凡尊爵絕對「」為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掩飾的警備總部老兵Chinuan12623

你罵人「眼視不佳」(不知所云的罵法,是不是警總教你的?一般人會說眼力或視力),還說「你的惡行」,處處充滿人身攻擊。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14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前面說林明珠夫婿無資料來源,現在有資料來源了又要刪,是甚麼意思

警總仔,一直回退不是辦法,都退休了,不要這麼辛苦工作了好不好。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6:02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問東答西沒用的。到底是林明珠說謊?還是蔣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說謊?

這裏不是高雄市議會,少用問東答西的方法跳針搪塞。

林明珠那段與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紀錄完全不同的「當事人女兒陳述」、真相只有一個,不可能會有兩組真相。

所以到底是到底是林明珠說謊?還是蔣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說謊?

還是你在說謊?

請回答問題,勿再問東答西,到底誰說謊。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18 (UTC)[回复]

警總仔Chinuan12623真乖,提報三次破壞、跪管理員兩個

警總仔Chinuan12623亂提報破壞。沒管理員要理,還繼續提報,又提了兩次,提報到他自己的作為就是破壞,已經是提報的藝術了。

一個便當不會飽,你有買兩個嗎?一個管理員跪不夠,你有跪兩個嗎?還真的有,跪了A跟M兩位。

真的很可悲。建議回歸討論頁討論啦,快六十的老人了,講道理講不贏,四處去跪管理員(當然如果管理員不理,又要罵管理員了,可悲),真的是擾亂人家,那麼晚了。

到底為何要加上林明珠跟法院警局不合的造謠,到底為何不願大家知道林明珠嫁給陳誠的侍衛?警總仔,你的作為,大家心知肚明,趕快迷途知返,不要再重蹈覆轍了。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6:26 (UTC)[回复]

圓環緝菸事件是否應該收入已証實為謊言的「林明珠說法」

圓環緝菸事件條目中,編輯者Chinuan12623一直要放入這段所謂林明珠說法,但林明珠說法與當時留存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資料完全不符。且關係人林明珠嫁給陳誠侍衛,有為國民黨惡劣行徑美化之問題。

此位編者Chinuan12623為警總退伍軍人,有嚴重的利益衝突問題,經多次勸阻,還是硬要在此條目中加入此段以被証實為謊的「林明珠說法」,引發多次編輯戰。但Chinuan12623非但不迴避,反而一意孤行,試圖於此條目增添造謠之說。

個人呼籲,請各位在此惠示意見,感謝。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07 (UTC)[回复]

摘:管理員處理舉報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人身攻擊之規戒
摘1: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之規戒-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
摘2: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目前方針能阻止編者試圖影響條目的中立性的這一行為、社群成員也會作出相應行動。方針不會因為編者是某背景而失去效用。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14 (UTC)[回复]
有人故意視而不見-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之來去,屢次刪編、原創、人攻,希其改善。重摘2019年3月6日(三)10:55本人-(*)提醒,有關228事件之227晚緝菸引爆的林明珠現身說法收錄於"其他說法"項,請爬疏歷來討論,此放於"其他說法"段是"眾議"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員提出(摘-A:請放在"其他"說法-Outlookxp。B:請放在其他說法。謝謝-Outlookxp),不是我獨解,且二個條目將林明珠說法收錄此"其他說法"項都是由其他編者執行。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14 (UTC)[回复]
這種說法流傳有多廣泛?——C933103(留言) 2019年5月11日 (六) 10:34 (UTC)[回复]
取决于观点是否曾引起足够关注(WP:比重)并被比较中立的可靠来源报道。@Mydjsound:争议之事未细查,但您坚持加入的“林明珠身分”之“...竟然嫁給”很原创。此笔“造謠,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資料完全不符,毫無留存價值。且關係人林明珠嫁給陳誠侍衛,有為國民黨惡劣行徑美化之問題”之观点,在我看来是原创研究倾向。--YFdyh000留言2019年5月11日 (六) 21:39 (UTC)[回复]
林明珠之現身說法散見於各大報,关注比重足而經眾議採中立敘述於"其他說法"項。倒是認同JuneAugust在下篇表示可急需补充憲民對峙後續審判等段落来源。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04 (UTC)[回复]

来源缺乏

憲民對峙後續審判等段落急需补充来源。--JuneAugust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2: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