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合法性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基础条目 合法性属于维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政治专题 (获评极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政治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政治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尚未接受评级。
 极高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已评为极高重要度

必要性

由于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条目的讨论页(中华民国讨论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讨论页)中大量讨论了"合法性"这个概念,所以有必要澄清“什么是合法性”

请暂时不要删除此条目

已将原英文内容编入comments,剩余几小节将尽速完成--Dladek 22:42 2006年2月26日 (UTC) 已完成所有翻译^_^--Dladek 21:37 2006年3月6日 (UTC)

感謝

對譯者表示感謝。--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 东德亡,德国统一;中共亡,中国统一 中华民国地图 13:59 2006年3月8日 (UTC) 不用客气,请党员兄有时间能参与下中德关系 (1911-1941) 的翻译工作.最近好忙,没时间-_-Dladek 06:30 2006年3月10日 (UTC)

新版本

首先感谢Dladek的翻译贡献!但是原著的内容明显的有极端政治色彩,用政治形态肢解合法性显然是不科学的。我在新版本中引用的全部都是西方最著名的学者的学术成果,相信更加科学公正。--心愿湖畔 15:06 2006年3月11日 (UTC)

恢复到之前版本的申明

请注意心愿湖畔版本与原来英文翻译版的区别。原来英译版较全面地总结了政治学中合法性的概念,最后举出了在合法性在现今一些政体中的状况,这完全符合维基条目编写的原则。而心愿湖畔的编辑更多是在为一些观点做论证更象论文,这些观点也被用厚字突出,如:“所以合法性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政治权力是否能获得普遍认可的问题。”,“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任何国家政权都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意识形态的灌输,使公民相信他们是合法的。”等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结合,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征。”等章节也更像是在做个人研究。请注意维基不是个人论文集,维基条目编写的原则是不允许原始创作的。相反维基要求的是中立,开放和互重,一有争议就删除原条目所有内容再贴上合个人胃口的论文这种做法完全破坏了维基的原则 见Wikipedia:五大支柱

在下现将本条目回复到之前版本,这并不是说不允许其他维基人编辑。在下恰恰认为条目内容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有疏漏的地方欢迎补充,如果对一些条目内容的中立性,正确性等有争议应该在讨论页具体地提出并做修改,而不是把维基条目改成个人论文或者一言堂。--Dladek 02:02 2006年3月12日 (UTC)

  • ‘合法性’这个概念来源于二十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所以这个条目以从西方文字的对等wiki条目翻译开始为合适。--民國九十五年 02:10 2006年3月12日 (UTC)
  • 心愿湖畔网友所彻底重写的条目的特点是,以概念为中心。也就是说,明显的‘本质主义’。 这样的编写方式更适合词典而不是百科全书。诸如‘合法性的发展’‘合法性的政治内涵’‘合法性的核心’这类说法到底是否有任何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这个条目不是思想史,至少主要不是。
  • 哈贝尔马斯如何如何说,这也许很有趣,也许没有。但屡次在条目中以‘哈贝马斯说。。。’开头,这毫无疑问是不恰当的,须知,哈贝马斯或李普塞或者别的什么相关的学者在西方学界的地位并不是天经地义的,很多人对他或他没有任何兴趣。 ‘合法性’这一条目应该面向现实而不是抽象的定义。
  • 心愿湖畔网友能够使用类似于欧洲语言的复杂长句子,这是很值得表扬的。但既然中文是用来和使用中文的人进行交流,那就应该尽量避免模仿翻译文字的累赘文体。

--民國九十五年 02:20 2006年3月12日 (UTC)


1.对民國九十五年的回复

‘合法性’这个概念来源于二十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你既然知道这一点,那么我们在必须主要采纳西方学者的理论方面是有共识的!所以我完全没有采纳一点点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 ::‘合法性’这个词是二十世纪后期才开始得到广泛使用,这不意味着类似的思想在以前不存在。你没有必要声明你没有采纳共产党或什么主义的观点。任何观点,只要它有价值,都值得讨论,你怕什么?--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但主要是采纳西方什么人的意见呢?我引用的西方学着虽然不是像牛顿那样的高不可攀的泰山北斗,但至少也是被广为接受的权威,西方政治学书中均大幅以他们的理论成果为依据。我想他们说的话即使不全部正确但总比我们,甚至西方其他没什么影响力的学者要有说服力吧?他们的著作名称,出版社,我都写明了,你要页码也可以。而反观Dladek版本,理论依据在哪里?我想肯定举不出来,因为即使在西方也决不会有任何一本有影响力的政治学书或者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政治学者会如此混乱的割裂合法性的政治内涵!你要是反对就举出一例来看看啊!

  • :卢梭的思想毫无疑问是这个问题方面的一个界碑,而你根本没有提到他,可能你想象他已经过时了吧?你所罗列的那些人名和书名,说实话,能唬住不少中国读者,因为他们没有机会接触到原著或者没有阅读原著的语言能力。哈贝马斯写的‘交往行动理论’一书的某个中文译本中竟然把的‘后(post)’译为邮局,可以想见你在‘参考书目’中列举了的那些中文译本到底有多少价值。中国不少人善于跟风,外国流行什么就模仿什么,从用词到说话统统模仿,自以为时髦,实际上只是邯郸学步。--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民主(Democracy)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共产主义的(Communism)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完全就是不同层次的政治概念,将他们并列讨论简直会让学过政治学的人笑掉大牙啊~简直就像是通过比较大象的体重,老鼠的速度,木头的质地,向日葵的颜色来分析太阳光谱啊!我没有贬低你们的意思,但是这实在是完全没有科学系统性的啊!不信你们查查有关政治学资料。

还有,人类任何时期的任何政体的合法性的来源都是混合型的!这是当今所有合法性研究的普遍共识,将合法性来源归结到单一政体下太偏颇了啊!就像我们研究分析艾滋病,哪里能分类讨论白种人,黄种人,黑人的症状?只有从根本的病理入手才能抓住本质啊!何况白种人,黄种人,黑人还属于同一层面的概念,而民主(Democracy)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共产主义(Communism)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我的版本就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本源入手,自国家诞生以来从来没有改变过的(几乎所有政治学学者都承认这一点),适用于任何一种政体!那才是科学的。你们可以查一查任何一本权威性的政治学书籍!

  • :我已经在上面说了,我对你这种用全力探究合法性的‘本质’,‘本源’的方法表示怀疑。你所谓的‘政治学’从来也不是什么科学。在很多国家,‘政治学博士’是一个笑话。至于‘权威性的政治学书’,我怀疑它的存在。--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还有,如果你因为‘合法性’这个概念来源于二十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所以这个条目以从西方文字的对等wiki条目翻译开始为合适,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认为,亚历山大大地出生于希腊,所以其他维基语言都要从希腊语翻译?中国共产党诞生于中国,所以其他维基语言都要从汉语翻译?飞机是美国人发明的,所以其他维基语言都要从英语翻译?

最后,感谢你的建议!我承认我的编写有不足,但显然,你和Dladek都主要在我的一两句话的方式上指出我的不足,我会修改的。但能不能有一些触及条目内涵和政治学实质的内容呢?因为我与英译版的根本冲突在于对合法性再政治学中的理解。

  • :如果英文wiki的使用者编写‘三个代表理论’这个条目而不参考中文的wiki,我认为他是不够聪明的。另外,没有证据显示英文的这个条目是‘英译’。如果你所谓的‘触及政治学实质’就是说要用你所喜欢的那些从哈贝马斯等人那里生搬来的可疑概念,那我不认为应该在这里‘触及’,因为那些概念远非被普遍接受和使用。--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民國九十五年,我知道你极端反对中共,很可能是大纪元之类的,你的思想有极端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我不是共产党,你也可以看看我用户页上抗议中共的条幅,而且我甚至对我们的市委常委说过,中国共产党如果一直垄断所有政治权力,以党代政,架空宪法,敷衍民主,凌驾于人民之上,迟早有一天会倒台。我们都有自己的言论自由,但是我们都没有能力,没有资格否定科学与真理。我在这里不是为共产党辩解,而是为真理奋斗,尽管我的能力还很不足。

  • :你认为你知道我‘极端反对中共,很可能是大纪元之类的,你的思想有极端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我却不认为你知道任何和我有关的事情。我对中共或你的‘市委常委’都没有任何兴趣,因为它们没有任何合法性。如果它们不来打扰我,我绝对不会主动和它们打交道。 你声称要为‘为真理而奋斗’,由于我的能力的不足,所以不能理解这句话的含义,特别不能理解‘奋斗’和‘真理’之间的关系。--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2。对Dladek朋友的回复

我没和你讨论就全部删除了你的编写,是我的冒失,是我的无礼,在此我真诚的向你致歉

关于你说的“在下恰恰认为条目内容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有疏漏的地方欢迎补充,如果对一些条目内容的中立性,正确性等有争议应该在讨论页具体地提出并做修改,而不是把维基条目改成个人论文或者一言堂。” 我认为,翻译版本的后半部分是不可以修改的,因为他不是“有争议”,而是彻底错误!犯了非常明显的政治学错误啊!最不可思议的就是:民主(Democracy)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共产主义(Communism)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完全就是不同层次的政治概念,将他们并列分类讨论合法性简直是闻所未闻大错特错。完全割裂了合法性的政治内涵。(还有的详见上文我对民國九十五年的回复)

这是我们版本最最核心的根本冲突,我已经在上文就此阐明了我的理由,也请你不要回避,不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正面回答你的理论依据。我想这是我们版本到底取哪一个的主要标准吧?

你说"英译版较全面地总结了政治学中合法性的概念",可是我想任何一个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都能分辨我们的版本到底哪一个对合法性的概念阐述的更加详细全面,因为我的版本第一章节不知比英译版扩充了多少倍。所有英译版里前半部分的概念都包含在我的版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并没有全盘否定了英译版,而是对符合当今政治学普遍共识的部分作了扩充。我们的根本冲突在于对合法性基础的理解!我已经列举了那么多支持我版本的学术成果,请你千万不要再回避这个问题,列出你的理论依据。(首先对你的英文水平表示钦佩,对你为维基的奉献表示感谢,但如果你能更了解一点政治学的话就会明白,英译版的分析论证几乎没有任何理论支持,甚至是和政治学中的普遍共识相矛盾的。)


还有你说我一言堂,可你看看我在文章里引用了多少权威学者被公认的学术成果?他们很多是有重复的,就是我怕单独从一人出发会有不中立之嫌,参考文献也非常详尽,而你的版本里的观点从哪里来?有什么学者支持?参考文献呢?相比之下我们的版本哪一个更像是“一言堂”?哪一个更客观中立?


这个词条太重要了,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以科学客观的立场来编写,相信我们最终能达成圆满共识的!麻烦你看了那么多文字,呵呵……

--心愿湖畔 05:03 2006年3月12日 (UTC)

对心愿湖畔的回复

有讨论总是好的,首先对参与讨论的行动表示肯定。有些事想先澄清一下,国民九十五年,在下本人,也包括阁下自己都有自己的立场,这都是很正常的。作为一个维基人不应该把带有偏向的立场写入条目里,这是我们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在下也是本着这一原则编译了本条目。在条目内容中并没有出现所谓某某意识形态,“反共立场”等有偏向性的描述,请不要动不动就给别人帖上标签“我知道你极端反对中共,很可能是大纪元之类的”,如此来回应他人的问题。其次,在下实在没有想过也没有必要去回避什么问题,之前实在看不明白阁下的指责“回避问题”是指何问题,看了上文方知原来是对“(Democracy)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共产主义(Communism)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这一节有正确性的争议。有争议提出来是好事,这几种哲学主义本身的确是和合法性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但是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原文里是在讲这些现行这些主义的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合法性来源,所举也皆是事实。就合法性概念本身里没有规定应该怎么去区分比较,而后人发现相同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有相似性,因此举出几种现行的主要主义的国家来讨论并没有不妥。这不同于阁下所举“就像我们研究分析艾滋病”,如果某件事物在一特定范围或族群内呈现出大量相似性或共同性的特征,是经常被分类阐述的,这不会因为划地区讨论艾滋病的现状或者来源而变得“大错特错”。维基条目需要一个不只是举出一个概念,也需要对此概念在现实中的情况介绍。


至于“一言堂”,想先请教阁下一个问题:既然阁下认为条目的其他部分没有“大错特错”,为什么要全部删除呢?这种行为就是制造“一言堂”。“一言堂”并不是讲“我写一篇文章,如果能找到引用几篇著作支持我观点,就可以把wiki上某条条目删掉换上我自己写的文章”,如果是这样的话,毛泽东等条目一天不知道要被删掉重写几次了。--Dladek 07:12 2006年3月12日 (UTC)


对Dladek朋友的回复

我和国民九十五年以前认识的啦~你有些误会呢!你可能不了解情况,你问问他自己是不是反共的?呵呵~而且我也强调了我们都有言论自由,随便他怎么骂中共去。他和3dball吵架很有意思呢!题外话~呵呵~

  • :我的确在另一个地方看到过您的发言并对此发表了一些肤浅的评论,我还特意给您推荐了几本历史书阅读,而您表示对此没有兴趣。所以我不认为我认识您。我也不‘反共’,因为没有必要整天反对垃圾。至于‘3dball’,这的确是一种比较有趣的游戏。--民國九十五年 12:16 2006年3月12日 (UTC)

第一,我知道英译版有正确的地方!就是1 中文名称阐述!但是难道不觉得太简陋了吗?请仔细看一看我的版本,不仅包含了所有此部分内容,而且扩充了多少丰富的内涵?我是保留了你的观点,但是为了能和我扩充的大量内容相衔接,所以必须在形式和具体语句上作出修改啊!你不会就舍不得那几句自己翻译的员话就舍弃我编写的不仅包含原始版本观点而且大幅扩充的章节吧?请你再看一看,就合法性单纯阐述方面,我和英译版到底谁的好。请注意,我是扩充,而不是删除第一部分的观点!


如果你非要加上各政体的合法性来源,那也是可以的。但只能在从政治学本源上探讨合法性的本质,阐明合法性的普识规律与内涵后,再在从一般到特殊讨论各政体的合法性来源。而英译版完全抛开了最重要的前者,单纯从不同政治形态肢解了合法性,使它变成了零碎,孤立,片面的东西,完全违背了政治学的普遍共识,是极其不科学的啊!

还有,我不知道你专修的是哪门学科,但对于你把“(Democracy)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共产主义(Communism)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归为我实在很惊讶……我在上文就一再强调,这完全不是同一层概念,把他们并列分类讨论合法性真让懂政治学的人笑掉大牙啊!这就是英译版最最低级明显的谬误啊!如果你举不出如此分类的理论依据(你也肯定举不出,因为所有稍微多学一点政治的人都不会犯这种错误),那么英译版的第二章节就必须全部推翻!太荒谬了啊~英语维基上出了这种低级错误实在不可思议!我没有贬低你的意思,只是英译版的原著者简直一点政治常识都没有,你知道他为什么不写理论依据?就是因为没有理论依据支持他啊!

你说我写了文章再引证其他支持我观点的理论,你实在太抬举我了!合法性是当代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政治学里重要领域,如此重大的问题我有资格有能力乱插嘴吗?我本来就是整理了西方最权威的学者发表的,被世界政治学家们广泛接受的普遍共识。他们才是本词条的真正作者啊!在如此重大的政治学问题上,英译版有一点理论根据吗?相比之下,我的版本和英译版哪个更加科学,客观?

最重要的一点是,你从来没有从实质上指出我的版本的任何一点不科学,不客观的地方,又解释不了为何英译版会有如此低级荒谬的错误,还举不出任何一项支持英译版的理论。反而你总是抓住我“一言堂”不放,你可以就我的编辑风格提出质疑,但这决不是你删除我那明显在内容量,客观性,理论性,权威性方面处于压倒性优势的版本而恢复简陋的,没有任何理论支持的,有明显低级错误的英译版的理由吧?

我会注意我的编辑风格,并向你致歉,保证以后不再犯这毛病。所以我没有再擅自删除英译版。你满意吗?你的问题我解决了。下面请你解决我提出的针对英译版内容严重错误,反科学,主观性的质疑吧!

如果你不能从实质上否定我的版本(你也否定不了,不是我比你厉害,是因为我引用的人都是被世界广为接受的政治学权威,而你不幸的翻译了一篇由对政治学一知半解的傻瓜乱写的笑话。),我想你最好能恢复我的版本吧?那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至于你有了什么其他的见解(一定要有理论依据!不是什么人的观点都可以写入维基的),可以对我的版本作补充!谢谢!

还有,感谢指教!!我在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里修改了问法,你的反对理由不成立了,请作适当修改。 --心愿湖畔 09:38 2006年3月12日 (UTC)

請你注意你的言詞禮節,不要在沒有根據的狀況下稱他人是「傻瓜」、他人的貢獻成果是「亂寫的笑話」。--Theodoranian|虎兒 =^-^= 10:29 2006年3月12日 (UTC)


承认错误啦~~~555……但是虎兒大哥,那个英语版的作者实在犯了太低级荒谬的错误嘛~~幸亏他不懂中文,看不到我在骂他!呵呵……不过即使他比较愚蠢证据确凿,但也不应该称他为傻瓜(至少不能在维基上说出来,嘿嘿),这是我的错误,要是以后我再在维基上称别人傻瓜那就不得好死怎么样?~~还有虎兒大哥你堂堂行政员驾临此条目,不会就仅仅批评我的用词吧?你那么博学权威的人总得就此条目指点我们一下吧?--心愿湖畔 15:06 2006年3月12日 (UTC)

对‘心愿湖畔’网友的答复

在上面。 ‘心愿湖畔’网友写的条目是有价值的,但是其中大量可疑的术语及观点是不能被普遍接受的。--民國九十五年 12:21 2006年3月12日 (UTC)


感谢支持哦~可是你说的好像有点矛盾呢!

我想我版本的价值就在于囊括了西方权威学者的,被政治学界广泛接受的学术成果。如果"大量可疑的术语及观点是不能被普遍接受的",那么我的版本就是没有价值的啊!还有我很奇怪,为什么你认为那些学术成果不被普遍接受?被所有人接受的政治概念是不存在的,但至少我的版本引用的理论依据在政治学界是被普遍接受的,如果你发现有例外,可以举出来吗?

还有你也给点具体建议嘛!我理解能力比较差,不知怎么改啊~--心愿湖畔 15:12 2006年3月12日 (UTC)

关于 即将恢复10:25 2006年3月11日 心愿湖畔 版本

如果Dladek朋友还是不能从实质上指出我的版本的任何一点不科学,不客观的地方,又解释不了为何英译版会有如此低级荒谬的错误,还举不出任何一项支持英译版的理论,再加之英译版中科学合理部分我的版本已完全包含并且扩充,而对不科学不中立部分不可避免的完全重编,那么我将恢复10:25 2006年3月11日 心愿湖畔 版本,并在此基础上听取大家的意见作适当改编--心愿湖畔 15:49 2006年3月12日 (UTC)

  • 你真的看不懂我上面说的话么? 你写的那些东西和‘科学’或者‘客观’是扯不上的,更何况wiki要求的是中立而不是所谓客观。另外,我说你的东西‘有价值’,是指你为此花了不少时间,‘价值’是按劳动时间计算的,我在这里是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明白? 最后,强调一点: 不同意你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彻底修改删除前人的作品。--民國九十五年 16:00 2006年3月12日 (UTC)
  • 心愿湖畔 网友的大作的开头部分:

合法性(ligitimacy)是当代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尤其是运用于对政治权力的评价方面。在汉语中,“合法性”有时会混同于“合法”(legality),实际上“符合法律要求”只是合法性的一个层面。“合法性”也常常被译作“正当性”,这种理解道出了政治权力依赖于政治权威的合法化这一事实,但是“正当性”在英语中有一种表达即“正确性”(righteousness),以表达一种自然正确的存在。所以为了便于理解,在汉语中我们一般沿用“合法性”概念,而将“正当性”归入政治权威。

第一句话就理直气壮地断言xxx是xx学的核心概念,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最后又说‘在汉语中,我们一般..........’,请问您们是谁啊??‘而将“正当性”归入政治权威’,这句话通顺么? 还有,如果不是翻译,没有必要时不时来句英文,为什么不是拉丁文?--民國九十五年 16:18 2006年3月12日 (UTC)


在当代,“合法性”这一术语成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概念,理论研究者更是言必称合法性,甚至在其它领域内它的使用频率也是相当之高,所以,“合法性”一词已不单单是学术用语,也是备受青睐的时尚词汇。马克斯·韦伯最早明确地把“政治的合法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 我强烈建议民國九十五年朋友先看看关于政治学研究的资料,因为那实在是一个没人怀疑的定论啊!我晕……

‘在汉语中,我们一般..........’这句明显词语不当!!还有“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任何国家政权……”也是词语不当!我现在回国头看看细节问题的确不少呢!--心愿湖畔 16:29 2006年3月12日 (UTC)

我写的那些东西和“科学”是扯不上的?我晕,我无语……似乎你对政治学的了解有点…… 还有,Dladek的版本不是他自己的!仅仅是翻译。如果不同意我修改他人观点也应该是和英语原版作者有关吧?还有,我已经一再强调英译版明显的学术性错误,如果没有人能从学术性层面作出解释,难道不应该修改吗?--心愿湖畔 16:34 2006年3月12日 (UTC)

    • 你说没人怀疑就没人怀疑了? 马克斯韦伯算老几阿? 马克思主义哲学里面有他的位置么?再重复一遍: 你所谓的‘政治科学’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根本谈不上客观或不客观。 翻译也是劳动,翻译的劳动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你现在根本不是什么修改,而是彻底删除人家的东西。还要我重复?--民國九十五年 16:38 2006年3月12日 (UTC)

但他的劳动成果有明显的学术错误,难道还应该保留?维基到底是劳动力工厂还是追求真理的地方?是知识的准确性优先还是个人劳动优先? 再说了,难道我的版本没有劳动?我自主编写的版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他的劳动成果有明显的学术错误,难道还应该保留?维基到底是劳动力工厂还是追求真理的地方?是知识的准确性优先还是个人劳动优先? 再说了,难道我的版本没有劳动?我自主编写的版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且我也从来没发现在维基上有完全无法解释自己条目的严重错误而又不能反驳他人观点。仅仅是因为“尊重劳动”而不许别人修改词条的呢!

我在一次提行你,请在学术层面和我讨论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里当然没有马克斯韦伯!因为政治学哪里属于哲学?你的思维太混乱了把?还有“马克斯韦伯算老几阿?”这种话会被人笑话的…… --心愿湖畔 16:48 2006年3月12日 (UTC) --心愿湖畔 16:40 2006年3月12日 (UTC)

      • 最后重复一次: 我对你的那些‘学术’和读起来像嚼沙子一样感觉的文字了解得太多了,正因为如此,我告诉你: 这些东西都是些废话,更不用说什么科学不科学。韦伯也帮不了你。--民國九十五年 16:52 2006年3月12日 (UTC)
      • 你说别人‘学术错误’,别人就‘学术错误’了? 你的‘学术’在我看来根本就是伪科学,甚至比那还糟,是不能用正常的中文表达的伪科学。 你的劳动我尊重,但是人家首先建立了这个条目,按照这里的规则,你没有全部删除人家文字的权利。 懂否?--民國九十五年 16:45 2006年3月12日 (UTC)
民先生,我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多少次建议您先了解清楚维基的基本游戏规则再发言了,维基从来没有哪条规则说没有全部删除人家文字的权利,相反,维基鼓励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自己好好读读吧。

如果有人写了一篇次等或是可笑的文章,甚至只是一段胡言乱语,您不用理会他们的感受,只管改正它。如果改正它只是浪费时间,您大可编写一篇优秀的文章去取代它(而把那些胡言乱语移到相应的对话页)。这是WikiWiki的本质,维基百科的引人之处!

哎,民先生你总是在连维基是什么,维基的有什么基本方针都不知道或者知道却故意装不知道的情况下大放厥词,只能让更多的人看你出丑哎。--3dball 18:27 2006年3月12日 (UTC)
        • 上面这位请一遍玩皮球去吧。没人关心你丑不丑。你的高中生朋友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把你招呼到这里骂人?哈贝马斯的书可真没白读阿。--民國九十五年 20:54 2006年3月12日 (UTC)
民先生,原来你只会把别人指出的你的常识性错误当作骂人,难怪每次都不直接回答只扯些不相干的543。尽管连我自己都记不清这是第几次指出你的维基基本常识错误了,但你也不能破罐子破摔,干脆把维基的原则方针抛开一边吧,这里到底不是你家哎,是无知者无畏还是就是死抱着强盗逻辑呢?--3dball 22:15 2006年3月12日 (UTC)
上面这位网友可能经常‘出丑’,以至于把‘出丑’这个词当成一种中性词或者赞美挂在嘴边。‘强盗逻辑’,‘无知者’,这些吓人的大帽子也是批量销售。无聊。自己玩吧。--民國九十五年 22:21 2006年3月12日 (UTC)
如果我是第一次对你说话当然不会这么说,现在这种情况都是你自找的,你自己去看看之前我们的各次讨论吧,是谁在不理会他人讨论页上发言的情况下肆意回退到自己的版本,是谁先开口说别人没大脑动辄把自己心里想的硬往他人身上套来恶意中伤他人,又是谁在屡次被指出违反维基的基本方针后气急败坏转而进行人身攻击的?如果你只是一次两次不懂维基的方针,我可以相信你是新手不了解,但是在我一次又一次的告诉你要了解清楚维基的方针的时候你做了什么?你就是一次次的跑到维基的各个地方重复着你的丑行!你这不是明知故犯抱着强盗逻辑是什么?你真以为维基人都很善良好欺的吗?我的确经常会冲动得出言不逊,但我不像你,我只会按维基的准则方针行事,而你即使一个脏字没吐却在一直践踏着维基的原则,如果您再这样下去我会向管理员请求帮助了,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和你的讨论只是浪费时间浪费维基的资源,既无助于条目的建设,你也不会遵守维基的准则。--3dball 22:40 2006年3月12日 (UTC)
      • ‘人文素养’这种半生不熟的中文词汇,我是不会使用的。你的‘西方权威政治学家’的合法性在这里是O。懂么? 人民出版社的小学教科书的权威和你所阅读的中文版的哈贝马斯的权威是一样的。我充分意识到你读的那些东西的性质及其价值。--民國九十五年 17:02 2006年3月12日 (UTC)


我们没有人有资格自说自话的指责别人学术错误,任何一个有人文素养的人都会用理论依据说话,你认为我引用的被政治学者们广为接受的西方权威政治学家的学术成果是伪科学,很可惜任何学过政治学的人都不会那么认为。我至始至终从来没有自说自话,每一观点都有凭有据,相反只是你们从来举不出任何理论依据,总是凭自己的观点自说自话?“读起来像嚼沙子一样”“都是些废话”"马克斯韦伯算老几阿?"“‘西方权威政治学家’的合法性在这里是O”这就是你全部能反驳我的话?这就是你的人文素养?

呵呵~我现在突然变得好轻松!因为我们的争论已经可以圆满结束啦!谁个好觉吧!谢谢你帮了我呢~以后你的回复我没必要回复了,因为我想你已经尽力反证我观点啦!相信所有看到我们对话(不能用讨论,因为你根本不懂一点政治学,没有和你讨论的可能)的朋友,包括Dladek,都会轻易分辨出我们说的话的价值的!谢谢~真心的!呵呵--心愿湖畔 16:56 2006年3月12日 (UTC)

请大家进行有效的讨论!

讨论的目的是使条目更加完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泛泛而谈甚至是人身攻击。反对当前版本的人应该具体提出你认为删除的原来版本里好的内容,为何不应删除,保留的理由;维护当前版本的人应该相应的说出不用该内容的理由。这样才是有效的讨论,才能把条目一点一点越来越完善。否则只是BBS上的对骂,对维基毫无用处。--3dball 18:38 2006年3月12日 (UTC)

    • 把你招呼到这里骂人的那位网友的大作的第一段已经被在上面引用并稍加评论了。你的眼ball在那儿?--民国九十五年 20:54 2006年3月12日 (UTC)

请看心愿湖畔网友 给 3dball 的流言,

民国九十五年实在太恐怖了……你可以看看Talk:合法性中“6 关于 即将恢复10:25 2006年3月11日 心愿湖畔 版本” 中我和他的对话(他根本没资格没能力与任何一个有人文素养的人讨论学术问题),真是不可思议啊!如此可怕的谬论不是既暴露了自己的肤浅同时又反证了我的正确?晕死~但是鉴于他的破坏力,还请他的克星大哥你多多关照啦!我要安心学习了!呵呵--心愿湖畔 17:47 2006年3月12日 (UTC)

把‘克星’找来破口大骂,这就是心愿湖畔 网友所能想象出的讨论问题的办法。哈贝马斯乎? 合法性乎? 交往理性乎? 呜呼哀哉。--民國九十五年 21:06 2006年3月12日 (UTC)

这位民先生,你这段话只能更让人对你鄙视,睁大眼睛看清楚了,这是我当时给心愿湖畔的回话:

实在不好意思,今天一天都很忙没空去看,晚上忙完了我会抽空看看,你能想清楚好好学习真的很好,不过可别说我是什么克星哎,老实说你这个条目也非我所长,我只能尽量从编辑维基条目的角度来发表些意见吧。--3dball 18:09 2006年3月12日 (UTC)

我发表的意见从来都是依照维基的方针和针对条目的建设,你每次不能针对我的发言做正面回答,只会调转枪口进行与维基条目建设毫不相干的人身攻击,维基能有你这种“贡献者”真是悲哀。--3dball 22:05 2006年3月12日 (UTC)

    • 称3dball网友为‘克星’并把他请到这里来的,这可不是我啊,我对‘克星’与否毫无兴趣,但有人就是喜欢想象‘我和。。。。以前认识的啦~’云云,还有人喜欢使用‘狗’‘狗屁’等等词汇来形容自己和他人。再次请这些人不做这些有伤和气的事情。--民國九十五年 22:11 2006年3月12日 (UTC)
所有指出你的错误在你眼里都是破口大骂,我不想在这儿浪费维基的空间跟你这种人对骂,拜托您下回直接针对我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讨论,你说了后人不能改前人所写的东西,我拿出维基的方针,你同意就说声“原来是我错了”收回你的话,不同意就拿出你这话没错的理由,包括在其他各处的讨论均是如此,用不着每次一方面死不认错,另一方扯些跟主题无关的话来转移话题。--3dball 22:22 2006年3月12日 (UTC)
请使用眼ball自己去上面看。我没有对‘克星’的每一个要求作出回答的义务。--民國九十五年 22:25 2006年3月12日 (UTC)
没错,你是不会回答,因为你每次都保着死不认错的强盗逻辑,以为没人能把你怎么样,你还是我行我素,照样一遍遍的违反着维基准则,你记住,维基社区这么多管理员总会有人来主持正义的。--3dball 22:44 2006年3月12日 (UTC)

Dladek网友所翻译的条目进行修订

目前的条目的主体是Dladek网友对英文wiki中‘合法性’一条的翻译,其中有部分词句有待商榷。欢迎懂得英语的朋友关注。

可是條目本身已經被人重複編輯,其實心愿湖畔兄也不見得全部錯誤吧。另,民先生,正在翻譯這一篇的原文也不會是在en:Timeline_of_evolution吧... --妙詩人 23:00 2006年3月12日 (UTC)

    • 妙詩人,欢迎对条目有问题的地方提出质疑。在下虽然自信语意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毕竟不是专业翻译,如果发现有问题的地方欢迎指正。还有,到现在为止这里还没有人说过心愿湖畔的文章是全部错误的,也没有任何人可以阻碍维基条目的正常编辑工作,请不要被这里一些不愉快争论破坏了编写维基的心情--Dladek 02:06 2006年3月13日 (UTC)
  • 我在对Dladek创建的‘合法性’条目作出某些修订,主要是参照英文的条目使中文译文更为清晰易懂。对条目本身的发展和补充应该在翻译完之后。关于翻译,我觉得有些地方不需要完全翻译过来,比如authority一词在英文中的某些用法和中文不同,所以没有必要作出无谓的解释。 另,sphere of in flunece的概念,中文似无有,似乎也没有必要为此造一个词。望讨论。--民國九十五年 23:35 2006年3月12日 (UTC)
    • 是指authority从权威性改为“权威”?由于都是在移动中做的修改,从log里比较难看出来具体哪个字被改了,见谅!--Dladek 02:06 2006年3月13日 (UTC)另,本条目并非由在下创建,请把创建者的荣誉献给User: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Dladek 02:15 2006年3月13日 (UTC)

给所有关心本条目编辑工作的朋友的回复,并请结束这里无谓的争吵

必须指出现在的心願湖畔已经陷入的一种畸形的逻辑里,反复地指责在下“回避问题”或不能指出其文的“错误”的地方,这对不明白整件事经过的朋友有很强的误导性。心願湖畔先在没有给出任何可信理由的情况下,删除了原条目所有内容再替换上他个人的类似个人研究文章(而心願湖畔后来在讨论补充的删除理由也没有得到认可),这种编辑应不应该revert?在下只是恢复原条目的内容,并不是“删除”他的文章,所以没有必要提供所谓“指出我文章哪里错了”这种对于“删除”的理由,造成这种好象“删除”的结果完全是由于心願湖畔个人那种“有我没他”的极端的编辑方式造成的。

在下从来没有说过心願湖畔的写的文章全部错误,而对原条目内容的恢复正是要把本条目被拉出轨的编辑过程拉回正轨上来:心願湖畔对原条目有争议的地方可以提出来讨论修改,要做较大的内容添加也应该是理性地提出来讨论,这些都是维基最基本的礼节和编写原则。在下曾在前文中劝过心願湖畔参阅Wikipedia:五大支柱,但心願湖畔仍然无视这些维基赖以生息的原则,在同样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现在又扬言要“即將恢復10:25 2006年3月11日 心願湖畔 版本”对本条目进行又一次地破坏。在下绝对没有反对他入对条目正常编辑,但是对于这种严重违反维基原则的做法,在下绝对不会羞于提出自己维护维基原则的立场。

真想问问3dball阁下打上面给民国十五年那些话的时候手发抖吗?有些道理阁下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平心而论本条目的内容真的是“一篇次等或是可笑的文章,甚至只是一段胡言亂語”吗?这个答案阁下心里应该很清楚的。如果不是,心願湖畔完全删除原条目内容换上一篇个人文章的编辑是不是严重破坏了维基原则?3dball作为前辈见到有新人不懂得维基规则犯了错,非但不帮助指正,还要找些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的“原则”来进一步鼓励新人继续犯错。摸着良心问问自己,这个在英文版从04年开始历尽数人编辑的条目当真是阁下所谓的“一篇次等或是可笑的文章,甚至只是一段胡言亂語”可以随便删除的吗?

最后,给心願湖畔阁下几句话,不要把自己认定的标准当成是维基编辑的标准。阁下看来理所当然的事,很多并不为维基所认同。在讨论一开始,民国九十五年和在下所作的讨论均是对阁下那次删除就事论事论事的讨论,没有牵扯任何政治立场或者针对某某主义,在下却在回复的结尾处无故地给别人贴上「我知道你極端反對中共,很可能是大紀元之類的」标签。在下曾奉劝过阁下不要那么做,岂料阁下已经把这种做法当成习惯,回复道“你可能不了解情況,你問問他自己是不是反共的?呵呵~”。其实他反不反共和上面的讨论有关系吗?没有关系,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条目讨论的工作太轻松要随便找些“政治架”来吵?看了阁下发给3dball求助的信息,其中无不充斥着拉帮结伙要搞编辑战的火药味。阁下认为的“一言堂”和其他一些概念也都是自认为符合维基原则,这些可能在阁下熟悉的BBS是习以为常的规则,但是却是不能被维基接受的。如果要做一个维基人请认真参阅 Wikipedia:五大支柱,在下次编辑前端正自己的态度,放下那些习惯性的“规则”。--Dladek 01:38 2006年3月13日 (UTC)

我已经说了我对这个条目不在行,我也不是谁的克星,我的发言全是依据维基的准则和条目本身的建设,我引用的都是维基的原话,后来还有一段,是说你可以删除别人的话,后人也可以来删除你的话,这就是维基人人可编辑的百科全书的核心精神!请注意我只是针对民xxxx说的“人家首先建立了这个条目,按照这里的规则,你没有全部删除人家文字的权利。 懂否?”的回应,不懂的人正是他自己!
我个人不能武断的判断英文版的是不是一篇次等或是可笑的文章,但是请注意以下三个事实:
  • 英文版的虽然创建于2004年,但是真正对条目内容进行过编辑的只有几个人,其他只是添加多语言链接之类的小编辑,而就在这可数的几次内容编辑中还有数次是Revised definition,Rewrite这种,英文版的讨论页上来就说“This is an extremely value-laden definition of legitimacy, specifically in that it co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说明英文版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争议。
  • 英文版的题目叫Legitimacy (political science),这就说明该条目是政治学范畴的内容,此外还有en:Legitimacy (law)条目,所以本条目确实是应该只讨论政治学范畴内的合法性的,民xxxx在讨论中动辄东拉西扯到政治学以外的地方简直滑稽可笑。

英文版的文章从来都不是圣旨金科玉律,甚至英文版讨论页自己都说“How can we talk about legitimacy in political science without at least mentioning Weber?”——说到政治学中的合法性,我们怎么能至少连韦伯都不提到呢?可惜这位2005年4月发言的用户并没有编辑条目,只是这样提了一句,但这已经说明韦伯决不是民xxxx说的算老几,相反目前的英文条目极不完善,只是因为条目本身小众的原因,无人愿意编辑罢了。中文版能有对这一领域更了解的人来编辑是件好事才对。

  • 心愿湖畔作为一个年轻的新手还不熟悉维基的规则又年轻气盛,初来乍到说些意气之言可以理解,但是他还是在学习中改进的,你提出的某个内容应该保留,他也道歉并主动修改了自己的编辑啦,这说明他还是朝着维基的准则走的,而条目也会慢慢朝着好的方向改进,可是民xxxx完全不管他的贡献就直接回复到最初版本,这不是破坏是什么?
心愿湖畔他是个年轻的新手,的确有很多不当指出,刚来这儿的时候的确把这儿当成BBS,但是请注意,在虎儿等管理员向他指出后他马上就能承认错误诚恳道歉并加以改正,再看那位民xxxx呢?他的行为就是证明他抱着明知故犯知错不改你能把我怎样的强盗逻辑!对这种屡教不改的惯犯只有当头棒喝,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向他指出维基的方针并制止他这种破坏行为,那对维基是最大的伤害!--3dball 12:39 2006年3月13日 (UTC)


心愿湖畔网友请来的‘克星’网友在上面的长篇大论不是很有趣,对我个人的人身攻击也没有必要,人生短暂,没必要如此浪费感情和时间。 1 是心愿湖畔网友在没经过讨论的情况下全部删除他人的贡献,在此之后看到别人提出的不同意见,但没作任何修改就要继续恢复到自己的那个闭门造车的版本,这种不礼貌的行为是不能让人接受的。 2年轻的新手与否,礼貌还是应该有的,动辄找人来帮忙骂架解决问题,这不是很有趣。 3 上面这位‘克星’网友对条目的内容一无所知,而且也不想知道,就随便举出来en:Legitimacy (law)(婚生与否)条目来证明和本条目毫不相干的东西,实在是莫名其妙。 4‘韦伯算老几?’这句话的意思是请心愿湖畔网友不要继续卖弄自己读过的那些东西和人名,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读过几本乌烟瘴气的译本,会模仿几句半通不通的行话,就自称‘科学’‘权威’,未免不自量力。--民國九十五年 13:13 2006年3月13日 (UTC)

双方请冷静,大家共同完善条目

我认为,Dladek朋友的第一个版本质量好坏不论,不能被视作胡言乱语(那样就太不尊重别人和别人的贡献了)。所以心愿湖畔朋友不顾已经有的条目,而重新另开炉灶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Dladek恢复自己的版本是无可厚非,当然如果他雅量大一些,完全可以将心愿湖畔的版本融合进来(很遗憾,他没有这么做)。

后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民國九十五年朋友也加入这场编辑战。目前,我希望大家认清维基百科本身及就是一个合作写作的网站,尊重其他人的贡献和接受其他人修改你的文章是前提。所以双方能否承认这一点,并令静下来,考虑两个版本是否有融合在一起成为更为全面的版本的可能?如果有这个可能,可以求同存异,双方可以字斟句酌地把两个版本中内容融合在一起。 一些有不同看法的观点,完全可以标出。一些不正确的内容,经过讨论可以去除。开放是维基百科的精神,我们大家能否不再只各持己见,开放就是接受自己的观点被修正。大家坐下来,对事不对人,把条目写好,甚至可以写成特色条目,我想这正是我们来到这里,来到一起的目的。--用心阁(对话页) 13:38 2006年3月13日 (UTC)

上面谈到的内容:

合法性(ligitimacy)是当代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尤其是运用于对政治权力的评价方面。在汉语中,“合法性”有时会混同于“合法” (legality),实际上“符合法律要求”只是合法性的一个层面。“合法性”也常常被译作“正当性”,这种理解道出了政治权力依赖于政治权威的合法化这一事实,但是“正当性”在英语中有一种表达即“正确性”(righteousness),以表达一种自然正确的存在。所以为了便于理解,在汉语中我们一般沿用“合法性”概念,而将“正当性”归入政治权威。

我怀疑侵犯了版权。抄袭自孙关宏等主编,《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ISBN 7309036611 与该书第54页(第二节 政治权利的合法性)第一段几乎完全相同,只有几字之差。希望用自己的语言表述,而不是抄书--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49 2006年3月13日 (UTC)

发现[1]版本的内容完全抄袭自上面我提到的这本书的第2章第二节 政治权利的合法性,只是个别字词作了修改,某些句子作了省略。--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02 2006年3月13日 (UTC)

来自新条目推荐/候选的讨论。

支持票不够,所以没有列到DYK. --蒙人 ->敖包相会 17:03 2006年3月21日 (UTC)

  • 萨达姆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鉴于翻译过来的合法性词条有严重的科学性错误,又有明显的政治形态色彩,所以我重新编写了条目!这个词条非常重要,关系到很多有争议的其他词条,我不获选不要紧,但这个词条一定要编的科学客观中立!请大家指教!还有请注意,我的编写与下面3月7日Dladek的“你知道中文里“合法”与合法性的区别吗?”冲突,两者只能取一。此条目已经引起争议,并且被Dladek恢复成英译版,我的版本为10:25 2006年3月11日的修订版本,请参见Talk:合法性)--心愿湖畔 10:21 2006年3月11日 (UTC)
    • (+)支持,这个版本好过Dladek的版本。--长夜无风 15:56 2006年3月11日 (UTC)
      • 谢谢支持~但愿我的努力能为结束很多政治条目的争议作出贡献!--心愿湖畔 16:36 2006年3月11日 (UTC)
        • 政治条目的争议本来就是中文维基百科的一个特色,呵呵,习惯了就好。我对你的条目还有一些看法的,就是觉得它们象论文多过象百科条目。我认为它们的区别在于,论文是用来论证观点的,而百科条目只是用来陈述观点,而不用去论证。你写百科条目时按写论文的习惯来写就容易让别人误会你为“原始研究”。--长夜无风 19:29 2006年3月11日 (UTC)
        • 但是为了是政治讨论处于良性学术争论之下,必须要有立论基础吧?合法性就是重要的理论基础。这个词条太重要,所以我只敢引用西方最权威的学者的理论,而不感表达自己的观点啊!小弟不才,如果你有什么指教的,请直接修改我的版本。不过现在被Dladek恢复成他的了。为了避免编辑战,请你在方便的情况下参与Talk:合法性里的争论。--心愿湖畔 05:26 2006年3月12日 (UTC)
    • (-)反对这种问法带有强烈的大陆官方意识形态--不论答案如何,都造成一种美国想授予伊拉克政府合法性的印象。而事实上合法性定义本身决定他从来不可能是通过一种外来政治力量授予的方式获得的,美国也不会蠢到去做任何“赋予”他国合法性的申明。如果是对伊拉克政府的合法性有质疑,可以换成一种中立无偏见的问题如“伊拉克新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前萨达姆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等。--Dladek 00:04 2006年3月12日 (UTC)
      • 你反对的仅仅是我的问法,而却回避了条目本质,那是不是你认为我编写的所有内容里只有一句次要的问句可以质疑呢?还有提醒你一句,针对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致使美欧之间出现了二战后最大的裂痕。这可不是大陆官方意识哦。请你到Talk:合法性里正面回答我对英译版学术错误的质疑,那才是我们冲突的本质吧?--心愿湖畔 03:15 2006年3月12日 (UTC)
        • 这里只是讨论的这种问法是否适合出现在维基,在下认为不合适,其中没有回避任何什么问题。关于条目内容的讨论在条目的讨论页已有,所以没有必要在这里展开讨论。--Dladek 05:08 2006年3月12日 (UTC) +
        • 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在欧洲各大媒体都广为讨论,为什么不能出现在维基上?Talk:合法性里关于英译版的明显荒谬学术错误你还没回答呢~--心愿湖畔 05:20 2006年3月12日 (UTC)
          • “伊拉克战争是具有否合法性?”与“美国能赋予伊拉克政府合法性吗?”,前者是讨论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后者是讲“美国能不能授予伊拉克新政府合法性”。这两个问题在阁下看来竟是等同的问题,那就让大家来看看什么叫荒谬吧。--Dladek 07:29 2006年3月12日 (UTC)
      • 感谢指教!!我改问法了,在问法上和你辩论没意义,还是到讨论页吧!我改了问题后你的反对理由不成立了。如果没有新的,请撤销~!--心愿湖畔 08:49 2006年3月12日 (UTC)
        • 改为(=)中立,为了方面其他人阅读和了解讨论的经过,请以后不要随便删除以前的留言,特别是别人的留言。这是基本的维基礼仪--Dladek 02:44 2006年3月13日 (UTC)

以這套合法性的意思

其實就是想證明除了自己都不合法。

海外華人和香港台灣,都為了不滿在內陸中國人民,不接受華僑所捧那套,就想否定世界上所有標準嗎?

合法性是自從有政府出現後,就是一直有的疑問,像孔子都有談論過的,近現代西方國家的標榜,是因為放棄君權神授論,後想弄一套新的標準吧。

Gx9900gundam留言2015年8月27日 (四) 06:25 (UTC)[回复]

建議改名:“合法性”→“正當性”

合法性” → “正當性”:合法性為legality英语legality而正當性為legitimacy英语legitimacy,故該條目為錯誤命名--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10月1日 (六) 09:1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