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選
陳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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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廣東布政司左布政使 | |
籍貫 | 浙江台州府臨海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士賢,號克菴 |
諡號 | 恭愍 |
出生 | 宣德四年(1429年) 浙江臨海縣 |
逝世 | 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 江西南昌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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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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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1429年—1486年),字士賢,號克菴,浙江臨海縣(今臨海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廣東左布政使。
生平
言官
陳員韜之子。天順四年(1460年)庚辰科會試第一,進士二甲,授監察御史,巡按江西,盡黜貪殘官吏。當時人稱:「前有韓雍,後有陳選。」恰逢當時寇亂進入贛州,他上奏後不待報,即派兵平定。
明憲宗繼位后,彈劾尚書馬昂、侍郎吳復、鴻臚寺卿齊政,救翰林院修撰羅倫及學士倪謙、錢溥。之後督學南京,作《小學集注》以教諸生。[1]。
封疆
成化六年,升爲河南按察使司副使,不就改督學政。權閹汪直出巡時,都御史以下人皆拜謁,唯獨陳選持揖禮。汪直問:「何官?」選答:「提學副使。」直曰:「大於都御史耶?」選曰:「提學何可比都御史,但忝人師,不敢自詘辱。」神情嚴正,而諸生在官署外群集。汪直不敢囂張,只得好語遣走。
成化十四年(1478年),陳選升任河南按察使。多有平反冤獄,并整治吏治。成化十八年(1482年),任廣東右布政使,二十年轉左布政使。肇慶發生水災,不待報就發糧賑災[2]。
下獄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朝廷下詔減免各省貢獻,但是市舶中官韋眷奏乞均徭戶六十人添辦方物。陳選持詔書爭,皇帝命其減半,韋眷因此懷恨在心。恰逢番人馬力麻詭稱蘇門答剌使臣欲入貢,韋眷接受賄賂后贊同,陳選知道后立即逐出。之後韋眷誣陷陳選貪污,皇帝派刑部員外郎李行會巡按御史徐同愛詢問,當時有吏張褧被陳選黜免,韋眷以為他會怨恨陳選,指使他誣陷陳選。張褧不從,被執拷掠。李行、徐同愛因畏懼韋眷,仍然帶走陳選。當時數萬百姓夾道嚎哭遮留,使者不得不辟除找尋道路。行至南昌時,陳選病發,被李行阻礙治病,遂卒,享年58歲[3]。
身後
弘治初年,主事林沂上書稱冤求雪,遂詔復官禮葬。正德年間,追贈光祿寺卿,謚恭愍。[4]
参考文献
注釋
- ^ 《明史·卷161》:陳選,字士賢,臨海人。選自幼端愨寡言笑,以聖賢自期。天順四年會試第一,成進士。授御史,巡按江西,盡黜貪殘吏。時人語曰:「前有韓雍,後有陳選。」廣寇流入贛州,奏聞,不待報,遣兵平之。憲宗即位,嘗劾尚書馬昂、侍郎吳復、鴻臚卿齊政,救修撰羅倫,學士倪謙、錢溥。言雖不盡行,一時憚其風采。已,督學南畿。頒冠、婚、祭、射儀於學宮,令諸生以時肄之。作《小學集注》以教諸生。按部常止宿學宮,夜巡兩廡,察諸生誦讀。除試牘糊名之陋,曰:「己不自信,何以信於人?」
- ^ 《明史·卷161》:成化六年遷河南副使。尋改督學政,立教如南畿。汪直出巡,都御史以下皆拜謁,選獨長揖。直問:「何官?」選曰:「提學副使。」直曰:「大於都御史耶?」選曰:「提學何可比都御史,但忝人師,不敢自詘辱。」選詞氣嚴正,而諸生亦群集署外。直氣懾,好語遣之。久之,進按察使。決遣輕繫數百人,重囚多所平反,囹圄為空。治尚簡易,獨於贓吏無所假。然受賂百金以上者,坐六七镮而止。或問之,曰:「奸人惜財亦惜命,若盡挈所賂以貨要人,即法撓矣。」歷廣東左、右布政使。肇慶大水,不待報,輒發粟振之。
- ^ 《明史·卷161》:二十一年詔減省貢獻,而市舶中官韋眷奏乞均徭戶六十人添辦方物。選持詔書爭,帝命與其半,眷由是怒選。番人馬力麻詭稱蘇門答剌使臣欲入貢,私市易。眷利其厚賄,將許之,選立逐之去。撒馬兒罕使者自甘肅貢獅子,將取道廣東浮海歸,云欲往滿喇加更市以進。選疏言不可許,恐遺笑外番,輕中國。帝納其言,而眷憾選甚。先是,番禺知縣高瑤沒眷通番資鉅萬,選移檄獎之,且聞於朝。至是眷誣奏選、瑤朋比為貪墨。詔遣刑部員外郎李行會巡按御史徐同愛訊之。選有所黜吏張褧,眷意其怨選,引令誣證選。褧堅不從,執褧拷掠無異辭。行、同愛畏眷,竟坐選如眷奏,與瑤俱被征。士民數萬號泣遮留,使者辟除乃得出。至南昌,病作。行阻其醫藥,竟卒。年五十八。
- ^ 《明史·卷161》:員韜父子皆持操甚潔。而員韜量能容物,選務克己,因自號克菴,遇物亦稍峻。人謂員韜德性,四時皆備。選得其秋焉。嘗割田百四十畝贍其族人,暨卒,族人以選子戴貧,還之,戴不可而止。弘治初,主事林沂疏雪選冤,詔復官禮葬。正德中,追贈光祿卿,謚忠湣。
書目
- 京學志,《廣東布政司左布政使贈光祿卿諡恭愍陳公選傳》,《國朝獻徵錄》,6冊99卷 ,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