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綸 (永樂進士)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綸(14世紀—15世紀),仕弼福建汀州府上杭縣在城里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永樂九年(1411年)李綸中式辛卯科福建鄉試舉人 ,永樂十三年(1415年)成進士[2],獲授行在廣東道監察御史,遇事敢言,巡按河南時曾彈劾藩王違法,宣德三年(1428年)陞為江西按察司副使[3],五年(1430年)被揭發曾和左都御史劉觀之子劉輻嫖娼,又曾收受海鹽縣豪民白金一百五十兩、黃金五兩、文綺二十多匹開脫對方殺人罪行,因而被追討贓款並謫戍遼東邊衛[1][4]

引用

  1. ^ 1.0 1.1 同治《上杭縣志·卷九·人物志》:李綸,字仕弼,在城里人,永樂乙未進士,歷任廣東道御史,負氣英果,遇事敢言,凡所指陳皆詳明剴切;巡按河南,劾藩府違法事觸忤權要,出為江西按察司副使致仕歸。
  2. ^ 同治《上杭縣志·卷八·選舉志》:科第……(永樂)九年辛卯鄉試林誌榜……李綸 字仕弼,在城里人,見進士……十三年乙未會試陳循榜……李綸 任行在廣東道御史,陞江西按察司僉事,有傳
  3.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四十四》:(宣德三年六月)丙午以九載考最,陞……行在廣東道監察御史李綸為江西按察司副使……
  4.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七十四》:(宣德五年閏十二月癸丑)江西按察副使李綸有罪謫戍遼東,綸先為監察御史與都御史劉觀子輻游蕩宿娼,及受海鹽縣豪民白金一百五十兩、黃金五兩、文綺二十餘匹,出其殺人之罪,至是事覺,行在都察院以聞,上命追所受贓及舊給勑命,發戍遼東邊衛。

參考文獻

  • 同治《上杭縣志》·卷八·選舉志
  • 同治《上杭縣志》·卷九·人物志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四十四、卷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