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春秀(1863年—1946年10月25日),满族,吉林省伊通县人,中华民国及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军事及政治人物。

生平

满洲八旗启秀书院毕业。据《绥远通志稿》记载:“启秀书院,旗学也,在绥远城内南街”(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南街东侧,原书院街一号大院处)。也称“满文庙”和“八旗文庙”。原名长白书院,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绥远城将军定安创办。主要招收满族八旗和蒙古八旗子弟读书习礼。光绪五年(1879年),将军瑞聯以“长白”二字似乎专为旗人,非一视同仁之义,改为启秀书院,采取满汉分学制。1912年,启秀书院正式改为绥远中学堂。1912年,绥远中学堂并入“归绥中学堂”改称为归绥中学校(今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

李春秀曾任土默特协领兼佐领,1929年11月停补。历任绥远都统署副管长、归绥防备少将司令,绥远警备处处长兼警察厅厅长,护路司令部参谋长、绥远省政府参议。

1937年10月日军占领归绥后,同商会会长贺秉温等人组织维持会,欢迎日军进城,出任伪绥远地方维持会总务处长。1937年10月27日并以地方团体代表参加了“第二次蒙古大会”,任巴彦塔拉盟公署教育厅厅长。1938年调任巴彦塔拉盟公署畜产厅厅长。1938年5月改任巴彦塔拉盟公署少将参议。1939年9月1日,李春秀继贺秉温之后接任厚和市第二任市长至1943年2月。任职三年零六个月。

1945年10月16日,他被第十二战区司令长官部调查处以汉奸罪逮捕,经初审后,1946年3月30日移交绥远省高等法院候审。1946年4月19日被绥远省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公民权10年,“财产除酌留家属必要生活费5%外,没收之。”李入监后,心悸胆战,自知罪孽深重,惶惶不可终日,加上年龄已高,1946年9月23日在监发病,10月3日又患痢疾,经请保外就医不准,仅准“外医入监疗治”。1946年10月25日早晨6时50在监庾毙,时年83岁。服刑六月有余。[1]

參考資料

  1. ^ 《内蒙古通志》第四编,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