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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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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行政機構

本院

民國元年(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設司法部,山東省成立提法使司,民國2年(1913年)1月,奉司法部令改為山東司法籌備處。同年10月19日奉司法部令撤銷,司法行政工作由山東省高等檢察廳山東省高等審判廳管理。民國17年(1928年)南京民國政府通令撤銷省高等檢察廳和省高等審判廳,改設省高等法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國19年(1930年)10月,山東省高等法院在省會歷城縣成立,轄歷城、章邱、鄒平、淄川、長山、桓台、齊河、齊東、濟陽、德縣、德平、禹城、臨邑、平原、陵縣、長清、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冠縣、館陶、恩縣、高唐、惠民、陽信、無棣、樂陵、賓縣、利津、沾化、蒲台、夏津、邱縣、益都、博山、臨淄、博興、高苑、廣饒、壽光、臨朐等48縣。

民國21年(1932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法院組織法》,仿法國三級三審制設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個層次,抗日戰爭前夕,山東省高等法院先後設立7個分院及27個地方法院,在未設地方法院的縣,由縣長兼理司法。

日軍侵佔山東後,山東省高等法院隨省政府由歷城遷到安徽阜陽。日本投降後,山東高等法院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重返回濟南,接收偽山東高等檢察署。因國共內戰關係,地方法院未能普遍設立。民國37年(1948年)9月濟南易手前夕,山東省高等法院院長兼首席檢察官關福森及部分分院、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逃往青島。民國38年(1949年)6月解放軍進入青島,中共膠東委員會派廖弼臣劉椿張四維等30餘人接管了山東省高等法院等司法機構及其人員875人。

分院

民國17年(1928年),山東高等法院成立濟寧第一分院、煙臺第二分院(1935年改稱第三分院)、益都第三分院(1935年改稱第五分院)。民國24年(1935年)成立青島第二分院、泰安第四分院、臨沂第六分院。民國26年(1937年)成立菏澤第七分院。受抗日戰爭影響,各分院職務暫行結束,抗戰結束後恢復。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7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為濟寧分院青島分院煙臺分院泰安分院益都分院臨沂分院菏澤分院

山東高等法院濟寧分院
民國17年(1928年)11月以原山東高等檢察廳濟寧分廳改為山東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轄區為濟寧、滕縣、鄒縣、汶上、金鄉、魚台、巨野、泗水、滋陽、定陶、曲阜、成武、嘉祥、寧陽、 菏澤、鄆城、濮陽、蒼縣、鄄城、單縣、曹縣等21縣。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濟寧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5年(1946年)9月收復該處後才恢復第一分院。轄區為濟寧、滋陽、滕縣、鄒縣、金鄉、泗水、汶上、嘉祥、曲阜、魚台10縣。民國37年(1948年)1月9日,改稱山東高等法院濟寧分院。同年7月14日解放軍進入濟寧,濟寧分院遷至江蘇徐州,11月間,又遷移至江蘇吳縣設臨時辦事處。民國38年(1949年)5月解放軍進入吳縣後潰散。
山東高等法院青島分院
民國24年(1935年)7月在青島市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轄青島市及膠縣、高密、安邱、即墨、諸城、日照、平度、昌邑、濰縣、昌樂等10縣審判事務。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南京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恢復第二分院,轄青島、即墨、膠縣、高密、濰縣、平度、安邱等7個地方法院和諸城、日照、昌邑3個縣司法處。民國37年(1948年)1月17日,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改稱山東高等法院青島分院。民國38年(1949年)6月為解放軍接管。
山東高等法院煙臺分院
民國17年(1928年)7月在煙臺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國24年(1935年)7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於民國27年(1938年)2月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煙臺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9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三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煙臺分院;10月解放軍進入煙臺市後接管煙臺分院。
山東高等法院泰安分院
民國24年(1935年)在泰安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於民國26年(1937年)12月撤離泰安。抗戰結束後,於民國34年(1945年)秋恢復,在濟南設臨時辦事處,次年春國軍收復泰安後遷回;6月,解放軍攻佔泰城,第四分院逃往濟南,仍稱臨時辦事處。民國36年(1947年)9月,國軍第二次收復泰安後返回。轄泰安、萊蕪、新泰、肥城、東平、東阿、平陰、陽穀、壽張、泗水、寧陽等縣的司法審判。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泰安分院;5月,解放軍第三次攻佔泰安,泰安分院逃往濟南;9月解放軍進入濟南後潰散。
山東高等法院益都分院
民國17年(1928年)在益都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4年(1935年)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益都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8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五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益都分院;3月解放軍進入益都後接管益都分院。
山東高等法院臨沂分院
民國24年(1935年)在臨沂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臨沂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2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六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臨沂分院;9月解放軍進入臨沂後接管臨沂分院。
山東高等法院菏澤分院
民國26年(1937年)在菏澤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菏澤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5年(1946年)9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七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菏澤分院;9月解放軍進入菏澤後接管菏澤分院。

地方法院

南京國民政府於民國21年(1932年)公佈的《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從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起實行三級三審制,即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個層次,分別執行初審、再審、終審職權。山東省各縣並未設地方法院,由縣長兼理司法,另設置承審員協助縣長審理案件。這一制度的弊端連國民政府當局亦已發現,因而決定設立縣司法處,審判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事務由縣長兼理。此決定於民國25年(1936年)公佈後,因抗日戰爭爆發,未能實行,仍以承審員制度維持,直到民國35年(1946年)才基本結束承審員制度,實行半獨立的司法處制度,然而地方法院未曾普遍設立。

民國25年(1936年)8月統計,山東省共設有27處地方法院。另有83個縣設立司法處。

業務機構

監管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接收清代遺留的山東模範監獄、罪犯習藝所及各府、州、縣監獄120餘處。民國2年(1913年),山東模範監獄改稱歷城監獄;各罪犯習藝所改稱監獄,監獄改稱舊監獄。民國26年(1937年)7月前夕,山東省計有監獄9所[1],少年監獄1所[2],反省院1所[3],分監4所[4],療養監1所[5],共16所。另外還有看守所附設監獄97所。日本侵佔山東後,山東各地相繼淪陷,由日本偽政府接管。國民政府指令撤銷山東反省院。

民國34年(1945年)日本投降後,山東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監獄及歷城分監相繼恢復。民國36年(1947年),山東第三監獄恢復。民國37年(1948年)初,各監獄以所在地命名:山東第一監獄改稱為山東濟南監獄。歷城、長清、章丘分監分別改稱為山東濟南監獄歷城、長清、章邱分監,滋陽分監改稱為山東濟寧監獄滋陽分監。國共內戰末期,山東省各府監獄全數由中共接管。

律師機構

民國時期,根據民國政府成立初年頒佈的《律師章程》有關規定,建立山東省律師公會。從民國2年(1913年)4月濟南律師公會成立,到民國26年(1937年)12月日本侵佔青島,律師公會停業以前,先後在濟南、濟寧、青島、福山、煙臺、德縣、臨沂、泰安、威海、章邱、濰縣、膠縣、安邱、高密等14處成立律師公會,共有會員736人。民國35年(1946年),濟南律師公會根據國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改為委員制,律師顏承瀚兼任主任,設委員7人,監察委員3人。

歷任山東高等法院院長

參考文獻

  1. ^ 第一監獄(1917年3月由歷城監獄改稱)、第二監獄(1917年3月由福山監獄改稱)、第三監獄(1920年3月於濟寧成立)、第四監獄(1920年10月於益都成立)、第五監獄(1936年成立第一監獄泰安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六監獄(1923年3月接管青島李村監獄,定名為山東第四監獄李村分監。經過擴建後,1924年升格)、第七監獄(1935年7月成立第三監獄德縣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八監獄(1935年6月成立第三監獄臨沂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九監獄(1937年於菏澤成立)。
  2. ^ 1914年在濟南建立歷城監獄歷城分監,1922年8月改稱為山東第一監獄第一分監。經改建後,1934年6月,定名為山東少年犯監獄。
  3. ^ 1931年7月建立山東反省院。
  4. ^ 第一監獄章丘分監(1933年成立)、第一監獄歷城分監(1935年成立)、第一監獄長清分監(1936年成立)、第三監獄滋陽分監(1934年成立)。
  5. ^ 1930年10月成立第二監獄威海分監,1937年1月,經司法行政部批准,第二監獄威海分監升格為山東療養監,改稱山東威海監獄。
  • 《山東省志 司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