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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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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善燾满语ᡠᡴ᠋ᠰᡠ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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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麟德轉寫Uksun Šantoo,1817年10月9日—1861年2月14日,嘉慶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子時-咸豐十一年正月初五日酉時),原名圖山,字溥泉清朝遠支宗室鑲白旗第三族字輩,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道光八年(1828年)中式戊子科宗室鄉試舉人

道光十二年(1832年)壬辰恩科第二甲第六十六名進士出身。五月,選翰林院庶吉士[1]

十三年(1833年)四月,散館,授翰林院編修[2]七月,以編修充任日講起居注官[3]八月,升詹事府右春坊右中允,隨即轉左春坊左中允。九月,升翰林院侍講。充國史館協修、功臣館提調官。十月,幫辦翰林院事。[4]

十四年(1834年)八月,以侍講充甲午科順天鄉試同考官。十月,轉翰林院侍讀。十二月,升國子監祭酒

十五年(1835年),以祭酒稽查右翼宗學。充乙未恩科鄉試磨勘官,因發生遺漏及未經查詢遭交部議處。[5]

十六年(1836年)三月二十二日,以祭酒署理大理寺卿[6]九月初七日,擢太僕寺卿[7]

十七年(1837年)四月二十一日,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8]九月初八日,會奏受理「福建嘉義縣民人謝相以酷押斃命、縱盜加冤等詞赴都察院衙門京控案」。[9]

十八年(1838年)三月,派赴西陵查看紅樁;隨道光帝先農壇,行禮九推。[10]四月,以左副都御史充殿試讀卷官。[11]六月,充拔貢朝考覆試閱卷大臣、考試恩監閱卷官、行在前引大臣。八月二十日,擢任刑部右侍郎[12]九月十五日,兼授鑲紅旗漢軍副都統管理鑲紅旗漢軍新舊營房事務[13]十一月十五日,調鑲黃旗滿洲副都統,管理鑲黃旗滿洲新舊營房事務。[14]十二月,暫署步軍巡捕五營右翼總兵,兼充崇文門右翼監督[15]

十九年(1839年)正月二十八日,改授兼步軍營右翼總兵,暫署左翼總兵[16]二月初四日,調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17]三月,奏報:「滇省起運丁酉年、黔省起運戊戌年等銅、鉛船隻,迄今均未據咨報行抵何處,查本局庫貯銅斤只敷本年九月分鼓鑄之用,應請敕下沿途各督撫等實力催趲,倘有藉詞逗遛、地方官不實力催趲,該督撫即指名嚴參。」[18]四月,以疏防「四道口岳谷莊劫案」罰俸一年;充考試試差閱卷大臣。五月,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19]六月,特命協同右侍郎吳其濬督理京省錢法[20];偕同步軍統領宗室奕經、左翼總兵宗室恩桂奏請嚴禁宛平昌平交界之妙峯山娘娘廟香會,獲准。七月至九月,派遣盤查圓明園銀庫、稽查城內七倉、京通十七倉,稽查鑲白旗漢軍旗務。九月初三日,卸任右翼總兵,同月卸任右翼監督。[21]

二十年(1840年)正月,暫代內大臣班。[22]三月,以戶部右侍郎署理步軍營右翼總兵[23]。充考試試差閱卷大臣、庚子科會試覆試閱卷官、庚子恩科鄉試覆試閱卷官、對引大臣。四月,因寶泉局銅斤被竊,請將防範不嚴之大使賡德等人撤職察議,獲准。五月至七月,遵旨查看天壇各壇、太廟社稷壇樹株,並查明鋸釤及應除枯枝情形,請工部會同太常寺查明載冊詳慎辦理,獲准。[24][25]八月,奉派會同兵部尚書裕誠赴盛京履勘估價永陵啟運殿、盛京清寧宮鳳凰樓工程。[26]十月,署理鑲黃旗護軍統領。十二月十三日,調吏部右侍郎,仍兼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27]

二十一年(1841年)正月,充對引大臣[28]二月,奏報戶部庫存白鉛短缺,請旨催促寶泉局鑄造錢文。[29]五月十九日,會同吏部都察院大理寺會議具題「福建噶瑪蘭廳寄居民人林遜雨戳傷林闕身死」案之律例見解及官員處分。[30]七月二十二日,會同吏部、兵部、都察院、大理寺會議具題「福建臺灣縣革兵陳金聲等輪姦犯姦婢女連招內傷身死」案之律例見解及官員處分。[31]八月,充崇文門副監督。九月,以吏部右侍郎兼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兼署右翼總兵。[32]十二月,偕同署步軍統領宗室恩桂、署左翼總兵麟魁奏言:「畿輔五營槍兵僅一千名,擬將原設之藤牌兵三百八十三名均行裁撤,改為槍兵,並於各營差防兵丁內挑取六百十七名,以足一千之數,合舊額計二千名輪流操演,以資捍衛」,得旨允准施行。

二十二年(1842年)正月,以吏部右侍郎兼署刑部右侍郎。[33]二月,以吏部右侍郎署理京營左翼總兵[34],充考試漢缺御史閱卷大臣。五月,再署理京營左翼總兵。[35]七月,奉派揀選太常寺贊讀官。[36]十月二十一日,授兼京營右翼總兵。[37]充覆核朝審、清查內倉大臣。十二月,實授兼鑲紅旗護軍統領[38]

二十三年(1843年)四月初三日,轉吏部左侍郎,仍兼鑲紅旗護軍統領、右翼總兵;初五日,調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仍兼右翼總兵。[39]閏七月十六日,授馬蘭鎮總兵總管內務府大臣[40]九月,偕同宗室永康宗室載鈖奏報明陵寢十項急修,請旨交本年查勘歲修工程大臣勘估修理。[41]

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奏陳皇陵青樁以外官山界內樹株被竊之情況[42]。偕同直隸總督訥爾經額會議〈巡防章程〉四條:「一、官山深僻之處應酌添撥汛,以期周密;一、青樁內外居民應編保甲以戢奸宄;一、營汛獲犯應送地方官審辦以免濫責;一、官山一帶應申明巡查舊制以憑考覈。」交部議准施行。七月,因疏忽景陵陳設各物件被老鼠齧傷,遭交部議處。[43]八月,奉派修理景陵陳設,遭處分降二級留任。[44]

二十五年(1845年)正月,奏報修繕端憫固倫公主園寢饗堂、移請神牌事宜。[45]三月二十七日,因病陳請告退總兵職,開缺回旗,四月初一日允准。[46]六月,因「直隸民人李鑑堂京控案」審辦疏失,遭交部議處。[47]七月,處分刑部失察積壓案件歷任官員,遭罰俸一年。[48]

二十七年(1847年)八月十九日,賞給副都統銜,充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十二月到任。[49]

咸豐二年(1852年)七月,以參贊大臣兼署烏里雅蘇臺將軍[50]八月,奏陳循例撥給科布多餉銀事宜。[51]九月,派員巡查烏里雅蘇臺所屬金礦無偷挖情形。[52]十一月,與定邊左副將軍札拉芬泰、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共同捐資助餉。[53]十二月十四日,召回京師當差。[54]

三年(1853年)三月,返抵京師。五月十七日,授盛京工部侍郎[55]先是,盛京刑部主事明祿稟請盛京將軍宗室奕興代奏陳情;盛京刑部侍郎書元則「奏參明祿乖僻妄為、協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挾制上司」各一摺,十二月,咸豐帝命刑部尚書柏葰前往盛京偕同善燾審訊。[56]

四年(1854年)正月,盛京刑部侍郎書元再度奏參「協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狼狽為奸、將軍奕興曲為袒護」,咸豐帝申明一併交柏葰、善燾審理。[57]二月,因解任承德縣知縣延瑞以冤抑難伸等詞呈請代奏,善燾將延瑞供詞直接咨送軍機處,被咸豐帝責怪不知慎密,遭降級留任。[58]同月,會同柏葰審訊完結定擬具奏,分別將明祿、塔芬布、恩合發遣、奕興革職交宗人府議處、書元交吏部議處;另奏請於盛京將軍衙門設立讞局,被咸豐帝否決。[59]以盛京工部侍郎充牛馬稅監督,善燾以軍務未蕆、經費浩繁,奏請將現存牛馬羨餘全數捐輸,獲准。

五年(1855年)五月,奉派會同盛京將軍英隆監收奉天官莊榖石。[60]八月初四日,調盛京刑部侍郎[61]

六年(1856年)七月初八日,調盛京工部侍郎[62]九月,奏報盛京宮殿因連日陰雨導致坍塌滲漏、應行修理情形。[63]十二月初三日,召京,署理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次日,授正紅旗蒙古副都統。[64]

七年(1857年)正月初八日,署理山海關副都統。正月十五日,調正白旗滿洲副都統。[65]二月十二日,因病奏請開缺回旗。

咸豐十一年(1861年)正月初五日卒,年六十四歲。

家庭及關聯

  • 六世祖:肅武親王豪格(1609年-1648年),清太宗文皇帝第一子,封和碩肅親王,授靖遠大將軍,革爵幽禁自盡;後追復肅親王,諡武,配饗太廟
  • 五世祖:顯懿親王富綬(1643年-1670年),豪格第四子,襲封和碩親王,改號為和碩顯親王,諡懿。
  • 本生高祖父:顯密親王丹臻(1665年-1702年),富綬第四子,襲封和碩顯親王,諡密。
  • 承繼高祖父:已革輔國將軍伽蘭保(1669年-1711年),富綬第六子,封三等輔國將軍,官護軍統領,緣事革爵革職發配盛京
  • 曾祖父:宗室襄德(1695年-1754年),第一子,伽蘭保承繼子,閑散。
  • 祖父:宗室保英(1721年-1776年),襄德第二子,閑散。
  • 父:宗室慶傑(1761年-1821年),保英第四子,官至熱河副都統、馬蘭鎮總兵。
  • 母:馬佳氏,慶傑正室,武保之女。
  • 善燾排行第二,有一兄:
    • 岐山(1787年-1805年),過繼予胞伯慶嵩為嗣。

妻妾

  • 正室:周佳氏,慶恒之女。
  • 側室:王氏,王順之女。

子女

有一子。

  • 成功(1853年-1854年),庶王氏出,早卒。

參考文獻

  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一,道光十二年五月庚戌:「引見新科進士,得旨:一甲三名吳鍾駿、朱鳳標、季芝昌業經授職外,趙德潾、王立中、姚福增、劉榮桂、陳本欽、單懋謙、瑞常、朱楷、高人鑑、張星燦、花沙納、汪振基、潘鐸、嚴良訓、邵燦、王朝傑、宗室慶安、戴熙、郭利賓、駱秉章、舒興阿、方城、勞崇光、吳光業、羅傳球、楊仁、黃廷珍、陳鼎雯、胡增瑞、許乃安、蔡錦泉、桑春榮、周銘恩、李湘棻、張道進、李方、陳爔、朱慶祺、郭柏蔭、宗室善燾、趙縉、賈臻、原珏、沈玉麟、鍾保、夏廷楨、吳珩、陳慶鏞、陸應穀、李星沅、趙長齡、曹楙堅、李錦業、汪道森,俱著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六,道光十三年四月己未:「引見壬辰科散館人員。得旨:此次散館之修撰吳鍾駿、編修季芝昌業經授職。其清書二甲庶吉士高人鑑、賈臻、漢書二甲庶吉士蔡錦泉、汪振基、戴熙、易長楨、李光涵、單懋謙、李星沅、黃廷珍、周銘恩、宗室善燾、朱慶祺、花沙納、嚴良訓、羅傳球、朱楷、王立中、方鍇、邵燦、陸應穀、駱秉章、雷成樸、桑春榮、李方、趙德潾、勞崇光、陳爔、瑞常、許乃安、郭伯蔭、舒興阿、張星燦,俱著授為編修。清書三甲庶吉士趙長齡、漢書三甲庶吉士吳文林俱著授為檢討。陳慶鏞、丁彥儔、姚福增、宗室慶安、郭利賓、陳本欽、張道進、沈玉麟、吳光業、胡增瑞、鍾保、曹楙堅、潘鐸、方城、吳珩、李湘棻,俱著以部屬用。汪道森、趙縉、劉榮桂、王朝傑、原珏、俱著以知縣即用。」
  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道光十三年七月丙申:「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全慶、侍講學士田嵩年、侍講侯桐、王植、右春坊右中允倭仁、翰林院編修花沙納、善燾充日講起居注官。侍講賈楨署日講起居注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182529號咨。
  4.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118937號移會、129500號咨。
  5. ^ 《內閣大庫檔案》256332號移會。
  6. ^ 《內閣大庫檔案》178955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道光十六年三月丁未:「以國子監祭酒善燾署大理寺卿。」
  7. ^ 《清國史館傳稿》701001069號、《愛新覺羅宗譜》作「太僕寺卿」,《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八,道光十六年九月丁亥誤作「光祿寺卿」。
  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道光十七年四月戊辰:「以大理寺卿德誠、太僕寺卿善燾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9.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v.160)》(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頁361-365。
  10.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七,道光十八年三月己卯:「命乾清門侍衛常安、禮部右侍郎連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善燾恭詣西陵查看紅樁。」丁亥:「御觀耕臺。命禮親王全齡、怡親王載垣、順承郡王春山各五推,吏部右侍郎龔守正、戶部左侍郎文慶、禮部尚書吳椿、兵部左侍郎朱嶟、刑部左侍郎恩銘、工部左侍郎沈維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善燾、通政使司參議額勒金泰、大理寺少卿惠豐各九推。」
  1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道光十八年四月辛酉:「以大學士潘世恩、吏部尚書湯金釗、戶部左侍郎文慶、禮部右侍郎吳文鎔、刑部左侍郎恩銘、工部左侍郎沈維鐈、都察院左都御史卓秉恬、左副都御史善燾為殿試讀卷官。」
  1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三,道光十八年八月己丑:「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善燾為刑部右侍郎。」
  13. ^ 《內閣大庫檔案》233631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四,道光十八年九月癸丑:「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善燾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14. ^ 《內閣大庫檔案》191888號移會、275710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六,道光十八年十一月癸丑:「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善燾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15. ^ 《內閣大庫檔案》179940號移會、207423號移會、207426號移會。
  16. ^ 《內閣大庫檔案》174832號、174833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八,道光十九年正月乙丑:「以刑部右侍郎善燾兼京營右翼總兵。」
  17. ^ 《內閣大庫檔案》183997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九,道光十九年二月庚午:「調刑部右侍郎善燾為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18. ^ 《內閣大庫檔案》263000號移會。
  19.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道光十九年五月丁未:「戶部右侍郎善燾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20. ^ 《內閣大庫檔案》105980號敕諭。
  21. ^ 《內閣大庫檔案》196072號移會、224330號移會、229067號移會。
  2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道光二十年正月己酉:「諭內閣:大行皇后梓宮奉移觀德殿後,著派善燾、禧恩、蘇隆阿、祁俊、白文治、喀拉春等代進內大臣班。」
  2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二,道光二十年三月壬辰:「以戶部右侍郎善燾署京營右翼總兵。」
  24. ^ 《內閣大庫檔案》158086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四,道光二十年五月甲辰:「諭內閣:天壇各壇樹株前經派員稽查,迄今已閱數年。著派桂輪、善燾、禧恩、連貴、桂德、惠豐、果升阿、祁俊、奕興、白文治於本月十八日前往敬謹查看,並將補種回乾樹株各數目詳細查明,據實具奏。尋奏上,得旨:桂輪等奏恭查天壇各壇樹株完竣,著太常寺造具清冊咨送工部備查,其內外圍各處除實存各樹外,所有風損回乾及缺空處所應否補種樹株,著即行知該管衙門查明酌量補種。」卷三百三十五,道光二十年六月戊辰:「諭內閣:天壇各壇、太廟、社稷壇樹株,著派善燾、端華、春佑、禧恩、國勒銘阿、祁俊、盛壎、綿清會同太常寺敬謹查看,造具清冊二分,一送工部,一送御前大臣備查,其樹株內鋸釤情形及應去枯枝著一併查明具奏。」
  25.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六,道光二十年七月丁酉:「諭內閣:善燾等奏,遵查天壇各壇樹株,並查明鋸釤及應去枯枝情形開單呈覽。據查樹株鋸口實係舊有痕跡,其為歷年久遠,與太常寺原奏相符。所有樹株多有灰鶴結巢,及高處枯乾恐傷旁枝之處,俱著不准鋸釤。其低處應去枯枝,著工部會同太常寺查照冊載,詳慎辦理,事竣,知照御前大臣備查。嗣後如有風損回乾應行釤除樹株,著太常寺於每年三月咨報御前大臣、工部,隨時載入清冊,奏請派員眼同釤除,明白覆奏,以昭慎重。」
  26. ^ 《內閣大庫檔案》166135號、166136號、240915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八,道光二十年八月己巳:「改派戶部右侍郎善燾會同兵部尚書裕誠,敬謹勘估永陵啟運殿並盛京清寧宮鳳凰樓應修各工。」
  27.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二,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己巳:「調戶部右侍郎善燾為吏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麟魁為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盛京刑部侍郎柏葰為刑部左侍郎。麟魁未到任前,以善燾兼署。」
  28. ^ 《內閣大庫檔案》162618號、239476號移會。
  29. ^ 《內閣大庫檔案》242303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六,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乙丑:「善燾等奏庫貯白鉛短絀,請旨飭催寶泉局鼓鑄錢文。兵餉攸關,現在庫貯白鉛,祇敷本年五月分配鑄之用。」
  30.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v.166)》(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頁19-34。
  31.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v.166)》(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頁100-117。
  32. ^ 《內閣大庫檔案》183534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七,道光二十一年九月戊午:「以吏部右侍郎善燾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並署京營右翼總兵。」
  33. ^ 《內閣大庫檔案》250464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五,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壬戌:「吏部右侍郎善燾兼署刑部右侍郎。」
  3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八,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丙申:「吏部右侍郎善燾署京營左翼總兵。」
  35. ^ 《內閣大庫檔案》244493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三,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己巳:「吏部右侍郎善燾署京營左翼總兵。」
  36. ^ 《內閣大庫檔案》256592號移會。
  37.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宮中檔奏摺》405012115號。《內閣大庫檔案》167651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三,道光二十二年十月丙申:「以吏部右侍郎善燾兼右翼總兵。」
  3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七,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癸巳:「以吏部右侍郎善燾兼鑲紅旗護軍統領。」
  39. ^ 《內閣大庫檔案》216297號、215039號移會。《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一,道光二十三年四月丙子:「轉吏部右侍郎善燾為左侍郎。」戊寅:「調吏部左侍郎善燾為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40.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五,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丙戌:「戶部右侍郎京營右翼總兵善燾為馬蘭鎮總兵官兼總管內務府大臣。」
  41. ^ 《內閣大庫檔案》174667號移會。
  4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一,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壬辰:「據善燾奏,青樁以外官山界內樹株被竊一摺。」
  4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七,道光二十四年七月己丑:「諭內閣,永康等奏,景陵陳設各件被鼠齧傷請更換鋪設一摺,著文慶前往敬謹勘視,其應行修理更換之件即行奏明,交該衙門妥速辦理。永康、載鈖、善燾、及郎中穆明阿、員外郎塞克圖、明吉、主事德精阿、內管領伊明阿、內副管領雙齡,未能先事豫防,均著交部分別議處。」
  4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八,道光二十四年八月癸卯:「所有應修陳設。著即派文慶、永康、載鈖、善燾敬謹修理。……永康、載鈖、善燾均著降二級留任,不准抵銷。」
  45.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軍機處檔摺件》072731號摺件,《內閣大庫檔案》207748號移會。
  46. ^ 《軍機處檔摺件》073464號。《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六,道光二十五年四月辛卯:「馬蘭鎮總兵官善燾因病解任。以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容照為馬蘭鎮總兵官兼總管內務府大臣。」
  47.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八,道光二十五年六月壬辰:「刑部奏,審明直隸民人李鑑堂京控一案,內惟馬蘭鎮兵丁梁泳順扎斃把總李玉堂一家四命屬實,已據直隸總督咨報定擬凌遲,該犯畏罪自戕,照例剉尸示眾完結,餘皆虛誣,應按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得旨:依議,此案梁泳順戕害本管職官至一家四命之多,非尋常案件可比,訥爾經額、善燾並不據實奏辦,殊屬不知輕重,著交部分別議處。」
  4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九,道光二十五年七月丁丑:「諭:刑部失察積壓文件之歷任掌印司員,前任郎中今升刑部右侍郎斌良、郎中恩錫、桂昌、前任郎中吉昌、員外郎鈴祥、員外郎上行走怡昌,主稿司員,郎中李壽彭,著革職留任。行走司員,前任郎中朱璟、熊莪、雷以諴、郎中譚盛偉、鄧傳馨、員外郎劉岱駿、前任員外郎張楸森、郎中奎綬、前任主事桂森、惠林、主事陳廷吉、王德固、楊熙簡、劉德鈞、湯成彥、崔桂、尹開勳、吳集禧、陳大勳、李銘皖、前任主事曹興仁,著降二級留任,均不准其抵銷。原派之堂官,前署尚書鐵麟、前任侍郎麟魁、德誠、王植,著降一級留任。歷任堂官,前任尚書寶興、前署尚書賽尚阿、前署侍郎特登額、祝慶蕃、前任侍郎柏葰、惠豐、成剛、善燾、許乃普、黃爵滋,著罰俸一年,均著准其抵銷。」
  49.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六,道光二十七年八月乙丑:「賞前任馬蘭鎮總兵官善燾副都統銜,為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內閣大庫檔案》190122號、194524號移會。
  5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六十五,咸豐二年七月辛亥:「以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善燾兼署將軍。」
  51. ^ 《宮中檔奏摺》406002444號。《軍機處檔摺件》086086號。
  52. ^ 《軍機處檔摺件》086514號。
  53. ^ 《宮中檔奏摺》406002954號。
  5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七十九,咸豐二年十二月己丑:「命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舒精阿、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善燾、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伊勒東阿、烏魯木齊領隊大臣扎拉芬、哈密辦事大臣慶昀、哈密幫辦大臣麟翔、阿克蘇辦事大臣圖伽布、伊犁領隊大臣佛隆阿,回京當差。」
  5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九十四,咸豐三年五月辛酉:「調盛京工部侍郎恒春為刑部左侍郎,以前任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善燾為盛京工部侍郎。」
  5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咸豐三年十二月甲午:「諭:奕興奏盛京刑部主事明祿稟請代奏各情,並書元奏參明祿乖僻妄為、協領塔芬布挾制上司各一摺。著派柏葰馳驛前往盛京,會同善燾將各案情節秉公查辦,訊明據實具奏,毋稍瞻徇。所有隨帶司員,著一併馳驛。主事明祿著即革職歸案審辦。」
  5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九,咸豐四年正月辛酉:「諭軍機大臣等:前因書元奏參協領塔芬布挾制上司各案,當經降旨派柏葰前往盛京會同善燾查辦。本日據書元奏稱,協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狼狽為奸,於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輕聽謠言,擅調兵勇,自護私宅,於除日申刻關城以致旗民惶惑,幾至激變,將軍奕興任其播弄、曲為袒護等語。盛京為根本重地,豈容此等劣員任性妄為,致滋驚擾。本日已有旨,將塔芬布、恩合革職拏問,交盛京刑部監禁,著柏葰於馳抵盛京後即會同善燾監提該革員等嚴行審辦,秉公定擬,毋得稍有瞻徇。又據恒毓、書元奏請將供詞狡展、屢控不休之已革舉人劉祖堯等移交柏葰等就近審辦等語,此案著一併交柏葰、善燾親提人證卷宗,秉公研訊確情,按律定擬具奏。原摺二件,均著鈔給閱看,將此各諭令知之。」
  5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咸豐四年二月乙亥:「欽差吏部尚書柏葰等奏,解任承德縣知縣延瑞呈訴冤抑,並將原供咨送軍機處。得旨:該員原供,或另封或鈔錄進呈皆可,何必咨送軍機處?殊屬不知慎密,可惡已極。柏葰、善燾均著交部議處。」二月戊寅:「諭;前因書元奏協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狼狽為奸,將軍奕興曲為袒護,當經降旨將塔芬布、恩合革職拏問交柏葰、善燾嚴行審訊。本日據奕興奏,上年派兵在監獄堆撥前後嚴密巡查及除夕照常關閉城門各情,並稱塔芬布當差認真、辦事妥協,恩合任勞任怨、屢獲竊盜案犯,侍郎書元因該協領等拘於成例,不能順所欲為,以致挾嫌刻責等語。該將軍不候查辦,嘵嘵置辯,實屬氣妄為,已交宗人府先行議處矣。著柏葰、善燾仍遵前旨,秉公嚴訊,務將塔芬布等劣蹟確切詳究,奕興是否飾詞袒護、書元有無任意苛求,並著一併確查據實具奏,毋得稍有瞻徇,原摺著鈔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
  59. ^ 《內閣大庫檔案》205636號移會。《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咸豐四年二月癸巳:「諭內閣:前因奕興奏盛京刑部主事明祿稟請代奏各情,並書元參奏明祿乖僻妄為各一摺,當派柏葰、會同善燾秉公研訊。茲據柏葰等訊明定擬具奏,此案已革主事明祿所稟各情,雖查係事出有因,惟於書元修理公寓指為私宅,殊屬謬妄,且於遞稟時因書元向其詰問,輒敢負氣走出,實屬乖僻任性,此等挾制刁風必應重懲,僅予革職不足蔽辜。明祿著發往軍臺效力贖罪,主事煥德勸令明祿撤稟、筆帖式清奎收存稟詞延未呈出,均有不合。煥德、清奎、均著交部議處。書元借項充公,雖查無抑勒情事,惟於屬員稟請代奏,牽涉堂司各官,並不據稟直陳,顯係意存迴護,書元著交部議處。」「又諭:柏葰、善燾奏審明已革協領佐領派兵自護私宅並將軍奕興奏辯各情一摺,此案已革協領塔芬布因聞兵丁妄報,輒調集兵勇,已屬輕舉妄動,又撥兵在家守護,復任聽伊子恩合派令練勇衛護私宅,實屬假公濟私,膽大專擅。塔芬布著即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已革佐領恩合擅派練勇衛護私宅亦屬任性妄為,著即發往軍臺效力贖罪;盛京將軍奕興於屬員擅調兵勇各情並不據實奏參,迨經書元參劾後又復不候查辦, 氣陳奏,嘵嘵瀆辯,實屬有心徇庇,前已有旨將奕興交宗人府議處外,並著革去盛京將軍,以示懲儆。」「又諭:柏葰、善燾奏查明書元前奏、將軍衙門設立讞局等語,盛京旗民命盜案件,乾隆年間屢次奏定章程,均歸刑部辦理,自應循照舊章,恪遵勿替。將軍衙門審辦案件自有專司,何得添設讞局,致滋流弊?嗣後命盜重案及應擬軍流徒罪各犯,俱仍照例歸刑部審辦,其例應會同將軍審辦者亦著由刑部主稿,將軍衙門不准另立讞局、添設刑具,即寄監監提各犯亦著備文咨送刑部,以昭慎重,而專責成。」
  60. ^ 《宮中檔奏摺》406006126號、406007242號。
  6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四,咸豐五年八月甲午:「盛京工部侍郎善燾為刑部侍郎。」
  6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咸豐六年七月癸亥:「刑部侍郎善燾為工部侍郎。」
  63. ^ 《宮中檔奏摺》406008662號、406008793號。《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咸豐六年九月乙亥:「諭:承志、善燾奏查勘盛京宮殿情形應行修理一摺,據稱,盛京宮殿因連日陰雨有坍塌滲漏處所,宜即勘估興修。著派慶祺親詣該處,詳細查勘,分別應修應緩具奏。其嘉蔭堂前,并仰熙齋殿內應如何改修之處,著一併查明繪圖具奏。」
  6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四,咸豐六年十二月丙戌:「以盛京工部侍郎善燾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丁亥:「以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善燾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65. ^ 《內閣大庫檔案》196749號移會。《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七,咸豐七年正月戊辰:「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善燾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 玉牒》甲冊·頁一八一三
  • 宗室瑞聯《宗室貢舉備考》道光朝·葉十七、葉二十二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包》702003041號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稿》701001069號、701001374號
  • 《清國史》第九冊·卷一百二·大臣畫一續編
官衔
前任:
宗室桂森
滿國子監祭酒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道光十六年九月初七日丁亥
1835年1月-1836年10月16日在任
繼任:
花沙納
前任:
關聖保
滿太僕寺卿
道光十六年九月初七日丁亥-道光十七年四月廿一日戊辰
1836年10月16日-1837年5月25日在任
繼任:
琦琛
前任:
琦琛麟魁
滿左副都御史
道光十七年四月廿一日戊辰-道光十八年八月廿日己丑
1837年5月25日-1838年10月8日在任
繼任:
宗室成剛
前任:
麟魁
滿刑部右侍郎
道光十八年八月廿日己丑-道光十九年二月初四日庚午
1838年10月8日-1839年3月18日在任
繼任:
阿勒清阿
前任:
宗室奕興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道光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癸丑-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癸丑
1838年11月1日-1838年12月31日在任
繼任:
松峻
前任:
文慶
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癸丑-道光十九年正月廿八日乙丑
1838年12月31日-1839年3月13日在任
繼任:
文蔚
前任:
宗室恩桂
步軍巡捕五營右翼總兵
道光十九年正月廿八日乙丑-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三日乙未
1839年3月13日-1839年10月9日在任
繼任:
文蔚
前任:
聯順
滿戶部右侍郎
道光十九年二月初四日庚午-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己巳
1839年3月18日-1841年1月5日在任
繼任:
麟魁
前任:
宗室恩桂
滿吏部右侍郎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己巳-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三日丙子
1841年1月5日-1843年5月2日在任
繼任:
柏葰
前任:
鄭親王端華
步軍巡捕五營右翼總兵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廿一日丙申-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六日丙戌
1842年11月23日-1843年9月9日在任
繼任:
關聖保
前任:
麟魁
滿吏部左侍郎
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三日丙子-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五日戊寅
1843年5月2日-1843年5月4日在任
繼任:
柏葰
前任:
薩迎阿
滿戶部右侍郎
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五日戊寅-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六日丙戌
1843年5月4日-1843年9月9日在任
繼任:
柏葰
前任:
德興
馬蘭鎮總兵
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六日丙戌-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初一日辛卯
1843年9月9日-1845年5月6日在任
因病解任
繼任:
容照
前任:
麟魁
滿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
道光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乙丑-咸豐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己丑
1847年9月27日-1853年1月22日充任
回京當差
繼任:
哈勒吉那
前任:
恆春
盛京工部侍郎
咸豐三年五月十七日辛酉-咸豐五年八月初四日甲午
1853年6月23日-1855年9月14日在任
繼任:
宗室錫齡
前任:
書元
盛京刑部侍郎
咸豐五年八月初四日甲午-咸豐六年七月初八日癸亥
1855年9月14日-1856年8月8日在任
繼任:
宗室和潤
前任:
宗室錫齡
盛京工部侍郎
咸豐六年七月初八日癸亥-咸豐六年十二月初三日丙戌
1856年8月8日-1856年12月29日在任
繼任:
麟興
前任:
寶鋆
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咸豐六年十二月初四日丁亥-咸豐七年正月十五日戊辰
1856年12月30日-1857年2月9日在任
繼任:
克興阿
前任:
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咸豐七年正月十五日戊辰-咸豐七年二月十二日甲午
1856年12月30日-1857年2月9日在任
繼任:
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