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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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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簽署日1971年9月23日
簽署地點加拿大蒙特利尔
生效日1973年1月26日
締約方188(2009年)[1]
保存處美国政府
英国政府
俄罗斯政府
語言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又称《蒙特利尔公约》(英語:Montreal Convention),是1971年国际航空法会议(蒙特利尔会议)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美国英国俄罗斯(继承自苏联)三国政府。[2][3]

背景

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的信任,为防止这类行为,制定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第1条)规定了下列行为为罪行: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危及安全的暴力行为;
  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安全;
  3.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指使别人)放置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害的装置或物质;
  4. 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破坏损坏航行设备、妨碍其工作的行为;
  5. 传递明知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
  6. 企图犯上述行为或犯有、企图犯上述行为的人的同犯。

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68 Sabotage Convention 508 (PDF).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15). 
  2. ^ volume 974-I-14118 English (PDF).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21).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4. ^ 4.0 4.1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PDF).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