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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胫甲,古雅典自公元6世纪起为具有公民身份的士兵配备的护甲,用于保护膝盖和小腿。古希臘重裝步兵的护甲标志着使用者的社会地位,也象征着其使用者身份为服役人员。(Snodgrass 1967 (1999), 58–59)

公民权历史 是关于公民这一描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概念在历史上的变迁。公民权或公民身份一般被认为是源自西方的概念,并未在开化前的东方社会中产生。[1] 通常认为,古代的公民权概念是现代公民权概念的简化版,但这一观念也受到争议。

公民权概念最早何时产生在历史上有所争议。许多观点指向了古希腊的城邦,认为公民权是奴隶制的对立面,产生于人民对被奴役的恐惧。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民权是一个现代现象,只能追溯至几百年前。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时期的公民权在法律上有着更为宽泛的意义和效果,但在政治上的意义趋于减少。古罗马时期公民的范围也比古希腊更大。欧洲中世纪,随着城市的发展,公民权与商业、世俗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民族国家概念的显现,公民权成为了民族国家的成员标志。在现代民主政体中,公民权具备相互冲突的两种意义。自由个人主义强调公民的本质是消极的政治实体,而公民权则赋予公民各种满足其需要的法律权利,包括获得法律上保护的权利。另一派是公民共和主义,其强调公民权的内涵是对政治的参与,其将公民身份视作自然人与若干权利义务的积极联系。

公民权的意义在历史上发生过显著的变化,但其也有若干内涵始终未改变。公民权这一概念的内在纽带最早为亲属关系,所标记的是一个氏族。随着其概念的发展,一群基因上不同源的人也可以拥有同一种类的公民权。公民权成为描述自然人和一个政治实体(例如城邦或民族)丛属关系的概念。这种从属关系常常伴随着个人对政治实体的兵役义务。公民权也通常具有政治参与的内涵意义,但政治参与的程度小至投票,大至担任公职,不尽相同。纵观历史,公民权的概念几乎总是与自由或权利相伴。与奴隶不享有权利相比,公民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享有各种法律权利的基础,即“有享有权利的权利”(right of having rights)。[2]最后,公民权的存在自然赋予了一种“排除”的内涵,即将非公民的人排除在享有权利者的范围之外。

參考資料

  1. ^ Zarrow 1997,第4頁.
  2. ^ Virginia Leary. Citizenship. Human rights, and Diversity. Alan C. Cairns, John C. Courtney, Peter MacKinnon, Hans J. Michelmann, David E. Smith (编). Citizenship, Diversity, and Pluralism: Canadian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McGill-Queen's Press - MQUP. 2000: 247–264 [2020-03-23]. ISBN 978-0-7735-1893-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