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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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憲法總綱部分的首條内容,全文共23個字,文中闡述了三民主義在憲法中的定義(“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華民國的國家性質(“基於三民主義...”、“...之民主共和國”)[1]

原文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歷史沿革

歷史上的各版中華民國憲法中對第1條均有所改動,其内容歷經多次變化,具體規定視乎版本而有所不同。

临时政府时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北洋政府時期

天壇憲草/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天壇憲草與1923年版憲法中的第一條内容一致,此版本首次加入了“民主”字樣。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國民政府時期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領土爲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

五五憲草中的憲法第一條與現今通行版本完全一致。該草案首次在憲法中加入對國家政體的完整定義,並明文規定了“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的地位[2],而此前各版憲法第一條對此均不曾涉及。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爲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爭議

關於“三民主義”一詞的解讀

由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關於三民主義的描述為“民有、民治、民享”,與早先孫文所提出並普遍傳播的「民族民權民生」口號有所不同,民主進步黨人士曾質疑孫中山不曾提出過“民有、民治、民享”的口號,認爲其與美國前總統林肯蓋茲堡演說中的話句所混淆,但孫文於民國十年在梧州對中國國民黨黨員演講已說明「吾黨之三民主義,即民族、民權、民生三種。此三主義之內容,亦可謂之民有、民治、民享,與自由、平等、博愛無異,故所向有功。以名言之,可稱民有、民治、民享。」[3][4]

此外,一些觀點對在憲法明文提及“三民主義”一詞的舉措表示不滿,如《求真杂志》曾表示把三民主義加入憲法的行爲是在把“一党信奉的主义加在国家头上,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宪法中所绝无仅有的现象”[5];另一部分觀點則認為由於三民主義是中華民國國父所創立的思想,而且民國卅五年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和平建國綱領》,其中第一條明定「遵奉三民主義為建國之最高指導原則」,因而憲法中的“三民主義”不具有黨派性,而有客觀性,[6]

參見

參考文獻

  1. ^ 宋興洲. 背離三民主義的台灣民主發展. 宗教哲學. 2018-06-25, (84). doi:10.6309/JORP.201806_(84).0004. 
  2. ^ 从《五五宪草》至《中华民国宪法》. lianghui.china.com.cn. [2024-05-01]. 
  3. ^ 侯友宜搞錯三民主義? 國民黨反嗆民進黨:只會抹黑沒唸書. Yahoo News. 2023-09-19 [2024-05-01] (中文(臺灣)). 
  4. ^ 国民党称侯友宜提三民主义没说错 批绿营不读书 | 联合早报. www.zaobao.com.sg. [2024-05-01] (中文(简体)). 
  5. ^ 中国当前的立宪问题: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来源:《求真杂志》1947年第9期). www.marxists.org. [2024-05-01]. 
  6. ^ 李民安. 不是口號?不是教條?--三民主義究竟有什麼好?. 光華 Sinorama (光華畫報雜誌社). 1982-12, 7 (12) [2024-05-01]. ISSN 0256-9051 (中文(臺灣)).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