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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華民國特別市(註) (1921年7月-1928年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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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特别市 (1928年7月-1930年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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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院辖市 (1930年5月-194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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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特别市 (1932年-194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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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特别市 (1933年-193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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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联盟自治政府特别市 (1937年-193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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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疆聯合自治政府 →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特别市 (1939年-194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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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特别市 (1937年-194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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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維新政府特别市 (1938年-194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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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国民政府特别市 (1940年-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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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49年-195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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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53年-195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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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54年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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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中国直辖市列表注:该“特别市”是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的《市自治制》中规定的和“普通市”相对的市,并不等同于直辖市。后来成立或拟成立的各特别市中,除京都市受内务总长监督,尚可算作直辖市外,其余各特别市均受省级行政长官监督,并非直辖市。姑列于此,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