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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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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共有116名组成人员,其中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18名,秘书长1名,委员96名。任期由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期間共召開33次會議。常委會组成情况如下:[1][2]

组成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历次会议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人民日报1965年1月4日,第1版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人民日报1965年1月5日,第2版
  3. ^ 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刘主席为签订中坦桑友好条约全权代表,人民日报1965年2月21日,第1版
  4.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听取了张经武副团长关于西藏自治区情况的报告,人民日报1965年10月29日,第2版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