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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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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亨元(1909年1月—1996年12月15日),福建福州人,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1][2]

生平

1930年自上海法政学院大学部毕业。北伐时加入中国国民党。193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即第三党、现农工民主党的前身)。1933年参加蔡廷锴等人领导的“闽变”,失败后到武汉从事律师业务,并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革命活动。1942年到重庆沈钧儒沙千里等人合组“平正法律事务所”,参加民主运动[1]。他还曾任《中央日报》社资料室代主任,《时事新报》报馆经理[2]。1944年11月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加入中国人民救国会。194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在中共中央社会部上海站的领导下,以律师职业作为掩护,从事地下革命活动,多次策动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亨元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民庭、刑庭副庭长[1]。1957年反右运动中,被打成右派。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右派分子贾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林亨元、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刘寅夏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杨显之张向前郝绍安田明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五、八届委员、第六、七届常委,第七、八届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执行局委员、办公厅副主任、组织部长、研究室主任,民盟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1]。他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审议、起草和修改工作[2]

1996年12月15日,林亨元在北京病逝,享年88岁。林亨元逝世后,费孝通王兆国钱伟长钱正英等以不同方式表示哀悼,并向亲属表示慰问。12月26日,林亨元的遗体在北京火化[1]

著作

林亨元发表的主要文章有:

  • 《宪法修改原则》
  • 《宪法之基本条件》
  • 《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
  • 《民法是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武器》[2]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林亨元同志逝世,人民日报1996年12月27日,第四版
  2. ^ 2.0 2.1 2.2 2.3 刘景泉 主编. 中国抗日战争人物大词典. 天津大学出版社. 1999年. 林亨元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8年6月3日). 中国人大网. 2000-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