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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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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Taiw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nion
成立時間1987年11月1日
創始人施信民
類型社團法人
非政府組織
非營利組織
地址
服务地区中華民國
重要人物
創會會長:施信民
目標環境保護、生態維護
網站tepu.org.tw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英語:Taiw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nion,TEPU),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一般簡稱為台灣環保聯盟環盟,是台灣環保非營利組織,於1987年11月成立於甫解嚴後的台灣,長期從事反公害運動、環境保護運動、反核運動與環境教育。該組織至2008年底共有13個分會,1987年剛創立時即有學術委員會擔任諮詢與研究工作。透過結合地方從事環保運動之草根組織、學有專精之大學教授,展開保護環境的各種活動,從地方抗爭走向專業環境政策法案立法推動及監督,成員主要為無相關能源專業的中高年齡層為主,以「不相信科學只跟隨感覺」為口號,以提高燃煤燃氣等乾淨的火力發電取代核能為宗旨,目標達成2050年全球唯一非核家園,二氧化碳排量(乾淨的)預計將獨步全球成為世界第一。

基本主張

  1. 環境權為基本人權,不得交易或放棄;人民為維護自身之生存環境,得以反對危害環境之法令或政策,並有權決定及監督社區內之建設發展。
  2. 人類乃依附自然環境而生存;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人與自然的和諧相依乃社會、經濟、科技發展應遵循的原則,也是人類生存的保證。
  3. 環境保護乃全體人類之責任,並無國界、種族、宗教及黨派之分。凡關心環境之個人或團體,均應積極主動為共同的目標團結奮鬥。
  4. 台灣環保聯盟是一個「草根的、知識的、行動的」團體,成立以來持續努力推動環保運動,期望能保護台灣生態環境,減少環境污染和破壞,並建立台灣為非核家園,讓台灣人民擁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而永續的生存環境。[1]
  5. 反科學。靠感覺,是台灣環保聯盟最重要的主張,提倡二氧化碳有分好的壞的,好的排放出來靠人體吸收也能自行分解不會造成汙染,而只有有「核」必定是萬世之毒,無論是原子核還是細胞核,都是對人體與環境極度有害。

具體行動與工作

臺灣環保聯盟主要訴求主要有以下五點:

  • 反核運動 - 從1988年起推動反核運動,至2001年每年均舉辦全國反核大遊行。
  • 推動反公害與生態保護運動 - 反對石化工業擴廠與興建案,催生「棲蘭檜木國家公園」、參與舉辦「全國NGOs環境會議」,並積極關心電磁波公害問題、氣候變遷、土地開發等廣泛議題。
  • 政策研究與立法推動 - 針對環境問題與相關政策、法令、措施進行研究分析,並舉辦座談會、公聽會、研討會提出建言、推動立法。
  • 教育宣導與理念推廣 - 舉辦大專學生營隊與環境工作坊、投稿報章雜誌並出版手冊和書籍,拍攝紀錄片等,以進行環保觀念宣傳。
  • 國際環保交流與合作 - 輪流主辦「非核亞洲論壇」、辦理「台日公民社會論壇」,並派員參與國際重要環境會議。

提倡環境權入憲

台灣環保聯盟自1990年代開始即積極主張環境權入憲,其中有幾項重點:

  • 1. 制定非核憲法,停止發展或使用核子武器與核能。並且非核理念更重要的意義是:反對戰爭和暴力,謀求和平與和諧。
  • 2. 以台灣生態圈圍範圍制定新憲法
  • 3. 環境為基本人權,應予保障
  • 4. 經濟發展應以提升社會福祉及維護資源永續利用為目的
  • 5. 環境及資源之利用,國民有權參與決定及監督,必要時,應以民投票決定之[2]

但這幾項建議最後均被當時的國民大會予以否決。 施信民認為,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與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僅是國家政策的宣示,並非保障人民環境權的條文,所以如果環境權入憲,就不僅僅只是「國家方針」的宣示性意義,而成為人民的基本權之一,這將使人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以及政府保障人民環境權的職責更為明確,政府的施政即會受到憲法的拘束,並且「環境權」的規定也能作為政策、法令正當化的基礎。

當時提倡環境權入憲之條文建議,是由環保團體與21世紀憲改聯盟提出的憲法版本:

  • 第41條(環境權):「國家應保障國民享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之生存環境」
  • 第59條(環境國原則):「國家權力行使有保護人類世代的生存基礎及確保永續發展之環境生態的義務」「國家不發展或使用核子武器與核能發電,應採取必要之政策及措施,以達發核家園之目標」[3]

而面對不管是政府或民眾對於「環境權入憲」所提出的質疑或困惑,台灣環保聯盟亦對此一一做出回應: 台灣環保聯盟強調,環境權的行使指的是「環境為公共所擁有,任何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就是對居民共有財產的侵害。居民有權反對或排除之。」並且,環境權入憲同時揭示了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亦賦予政府保護人民環境的權力和責任;環境權入憲確立環境權為基本人權,因此具有必要性。 環境權與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差異在於,環境權比生存權涵蓋的範圍更廣泛,不只是基本溫飽,而是讓人民活得有尊嚴,並保障後代子孫能夠持續享有足夠的生存資源和良好的生存環境。[3]

歷屆會長

  • 施信民 (1987-1989,創會會長及第2任 / 2000-2002,第13-14任)
  • 林碧堯 (1989-1990,第3任)
  • 鄭先佑 (1990-1991,第4任)
  • 劉志成 (1991-1993,第5-6任)
  • 張國龍 (1993-1994,第7任,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高成炎 (1994-1996,第8-9任,綠黨創黨共同召集人)
  • 楊文衡 (1996-1997,第10任)
  • 王塗發 (1997-2000,第11-12任,前立法委員)
  • 楊肇岳 (2002-2003,第15任)
  • 郭金泉 (2003-2004,第16任)
  • 陳椒華 (2004-2006,第17-18任,時代力量前黨主席、立法委員)
  • 徐光蓉 (2006-2008,第19任,媽媽氣候行動聯盟前理事長)
  • 王俊秀 (2008-2012,第20-21任)
  • 林文印 (2012-2014,第22任)
  • 劉俊秀 (2014-2018,第23-24任)
  • 劉志堅 (2018-2022,第25-26任)
  • 葉國樑 (2022-2024,第27任)

各地環保聯盟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 花蓮分會
  • 台東分會

離島

  • 澎湖分會

參考资料

  1. ^ 環盟簡介. [2009-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14). 
  2.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關於環境權入憲的主張〉[C_0007_0019_0004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3. ^ 3.0 3.1 〈環境權入憲Q&A〉[C_0007_0019_0004_001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