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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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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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財產的一种物权,設有期限,屆期若出典人不贖回,則典權人依絕賣條款取得典物所有權。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典物須為不动产[1],典權期限以三十年為限[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前身)自從1949年2月22日廢除中華民國六法全書後,從未以成文法形式規範典權;但自此以後典權以習慣法形式曾長期存在,並在1984年8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對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典權做出了解釋和確認;隨著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物權法定原則[3]、2019年7月20日前述司法解釋失效[4],典權不復存在。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