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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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使用行政區域一詞(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4380&CtNode=1519&mp=4)--Earl of China (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15:19 (UTC)[回覆]

台灣當局已經承認外蒙古獨立,很多內容和地圖需要修改

2002年台灣當局承認外蒙古獨立,並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1]。 2004年台灣當局「行政院」通過了廢除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決議。2006年1月,台灣當局「行政院」該決議送立法院表決三讀通過,由台灣地區領導人簽署命令正式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薰衣草毒藥 (留言) 2012年1月8日 (日) 07:09 (UTC)[回覆]

參考

  1. ^ Rossabi, Morris. Sino-Mongolian Relations. Modern Mongolia: From Khans to Commissars to Capitalist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5: 226-228, 232, 242. 

建議改名:「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原中華民國頒佈疆域行政區劃」或「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 「原中華民國頒佈疆域行政區劃」:虛無漂渺的法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Ianbu留言2015年8月11日 (二) 16:2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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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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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6月23日 (五) 13:5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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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8月9日 (三) 11:5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