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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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八大罪之一。
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1]。
案例
劉招華,曾是中國法警,其後下海經商並在朋友介紹下,接觸冰毒此後成為中國的大毒販,製造30噸冰毒並銷售了其中18噸,亦因此成為中國公安部A級通緝犯,在廣州繳獲他的12噸冰毒,是中國目前毒品最大的查獲量。 劉招華於2009年因販賣毒品而被執行了死刑。[2]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毒品貿易
- 被此罪判死刑的部分案例:
參考資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2017-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 ^ 毒梟劉招華二審 聲稱辦廠為支援西部大開發. [2017-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