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知事 | |||||||
漢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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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 | 知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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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語名稱 | |||||||
諺文 | 지사 | ||||||
漢字 | 知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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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名稱 | |||||||
漢字 | 知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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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系列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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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是東亞的官職名稱,現仍使用於日本與韓國,此外,知事亦是佛教、道教教職名稱。
官職
中國
- 古代的知府、知縣,當時又稱「知某州事」和「知某縣事」,因此簡稱為「知事」。
- 宋朝樞密院長官也稱知樞密院事。明代廉訪司﹑通政司﹑按察司﹑鹽運司等及各州府皆置知事,秩正八品左右。
- 金朝始正式置知事,為都元帥府、大宗正府、司農司、大興府等官署的首長,品秩正七品至正八品不等;元朝沿置,在戶部、禮部、兵部、肅政廉訪司(原為提刑按察司)、諸路總管府等官署中任職,品秩有正八品、從八品之別;明朝沿置品秩從七品至正九品不等;清朝沿置[1]。
-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隨著「廢府州廳改縣」政策的施行,縣行政長官的稱謂也由原本的知縣改為「縣知事」,直到袁世凱執政時再度改制,使用今日的「縣長」名銜。[2][3]
日本
韓國
宗教職務
佛教
概有兩個來源:
- 古代禪宗叢林僅設監院一職,總管山寺事務,後寺務漸漸繁多,又分置都寺、監寺、副寺分管;後共設有東序六知事、西序六頭首[4],始以知事稱之,又作主事、執事、悅眾等;東序六知事即指都寺、監寺、副寺、維那、典座、直歲等六種僧職。此處的維那(全稱都維那)即漢傳佛教的三綱之一,為管理寺院的僧職,主要負責對僧眾戒行的監督和教學,其他兩個爲寺主和上座。維那爲知事之一,漸以維那、知事互為異名。
- 寺中有勸募供養物的教職,稱「供養主」、「化主」。宋宣和三年禁稱「主」字,供養主改作「知事」;至建炎年間,再次避諱而改爲住持[5][6],故有時又將知事、住持相混。
道教
清朝道官之一,分掌道教事務。順治(1644-1661)年中設,歸隸於江西龍虎山正一真人,由其保薦[1]。
註釋
- ^ 1.0 1.1 國學大師·历史官职·知事. [2018-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6).
- ^ 知事. 教育部國語辭典重編本. [2021-06-05] (中文).
-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ISBN 978-7-100-12450-8.
- ^ 《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
- ^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並改曰住持。」
- ^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知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指負責處理禪剎內外僧事的六種僧職。即︰都寺、監寺、副寺、典座、維那、直歲等六知事。又稱主事、執事、悅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