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蘇丹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柔佛蘇丹
Sultan Johor
地方君主
現任
蘇丹依布拉欣·依斯邁
2010年1月23日就任
詳情
尊稱陛下
確定繼承人東姑依斯邁
開國君主阿拉烏丁二世
建立1528年

柔佛蘇丹馬來語Sultan Johor)是馬來西亞柔佛州內世襲的最高統治者。

以往,蘇丹擁有至高的統治權力,並有一位宰相輔助。如今,宰相的職務則由州務大臣取代。

柔佛蘇丹的官方稱號是「Duli Yang Maha Mulia Sultan dan Yang di-Pertuan bagi Negeri dan Jajahan Takluk Johor Darul Takzim」(柔佛尊嚴之邦及其領土之蘇丹和元首陛下)。

《柔佛憲法》規範下

根據柔佛憲法,「拉惹」是用來指管理柔佛州政府,其所有殖民地和地區的統治者[1]

被委任的柔佛蘇丹必須為巫族,擁有現今柔佛皇室血脈(天猛公王朝)並且是伊斯蘭教徒。這些條規也適用於柔佛王室繼承者身上。

王位繼承

根據柔佛憲法,被委任的統治者,應為蘇丹阿布·巴卡的後裔。此條文還強調,被委任的統治者如果不是他的後裔,而他仍有其他符合成為統治者資格的後裔,則這位統治者則不被承認、不能成為蘇丹。若他的後裔雖然存在,卻擁有較大的缺陷(有精神病失明)或者有伊斯蘭法律中不良的習慣,則不符合成為統治者的資格,可以被豁免[1]

此條文還闡明,若沒有蘇丹阿布·巴卡的直屬後裔符合成為統治者的資格,則應任命從天猛公伊布拉欣之後裔,即為蘇丹阿布·巴卡的兄弟之後裔中符合資格者。如果兩人的後裔中都沒有符合資格者,則應任命天猛公阿都拉曼之後裔,即為天猛公依布拉欣的兄弟之後裔中符合資格者。每個統治者繼承人應與當時統治者擁有確鑿的血緣關係,並且是受大家承認的[1]

如果上述三人的後裔中,都沒有符合成為統治者資格者,柔佛憲法就賦予政府和柔佛皇家理事會權力,任命非皇室血統者成為統治者。此位新統治者,必須是一位巫族男性穆斯林、成年的柔佛州州民、擁有自由身份而非奴隸階級、行為舉止良好、以及擁有廣泛的知識、擅於寫作和閱讀[1]

通常在統治者駕崩前,他會先委任好繼承者。根據憲法,最適合成為王儲的是柔佛蘇丹的長子[1]。他的官方稱號為柔佛王儲(馬來語Tunku Mahkota Johor),此稱號僅可讓唯一的王儲使用,縱使是其他非繼承者的王子也不能使用[1]。然而,柔佛蘇丹有權從他的兒子中任命繼承者,若他認為長子不符合成為繼承者的資格,他也可以選擇其他的王子成為繼承者。

若繼承者在統治者駕崩後,登基時未滿21歲(根據伊斯蘭曆計算),皇家理事會則需要委派一名大臣攝政,無論該攝政王是否為皇室成員。攝政王將管理國家直到統治者成年為止。如果還未成年的統治者或攝政王本身違反了法律,則該攝政王可被撤職或取代[1]

歷任柔佛蘇丹

順序 名字 任期開始 任期結束
馬六甲蘇丹王朝
1 蘇丹馬末·沙 1511年 1528年
2 蘇丹阿拉烏丁·利亞·沙二世(拉惹阿里) 1528年 1564年
3 蘇丹慕查法沙二世 1564年 1579年
4 蘇丹阿都·查理·沙一世 1579年 1580年
5 蘇丹阿里·加拉·阿都·查理·沙二世(拉惹烏馬) 1581年 1597年
6 蘇丹阿拉烏丁·利亞·沙三世(拉惹滿速) 1597年 1615年
7 蘇丹阿都·瑪雅·沙(拉惹邦蘇) 1615年 1623年
8 蘇丹阿都拉·查理·沙三世(拉惹部江) 1623年 1677年
9 蘇丹依布拉欣·沙 1677年 1685年
10 蘇丹馬末·沙一世 1685年 1699年
柔佛宰相王朝
11 蘇丹阿都·查理四世(宰相阿都·查理) 1699年 1720年
小王 Raja Kechil
12 蘇丹阿都·查理·拉麻·沙 1718年 1722年
柔佛宰相王朝(後裔)
13 蘇丹蘇萊曼·巴杜·亞南·沙 1722年 1760年
14 蘇丹阿都·查理·姆阿展·沙 1760年 1761年
15 蘇丹阿末·里亞·沙 1761年 1761年
16 蘇丹馬末·沙三世 1761年 1812年
17 蘇丹阿都·拉曼·姆阿展·沙 1812年 1819年
18 蘇丹胡賽因·沙 1819年 1835年
19 蘇丹阿里·依斯干達·沙 1835年 1877年
天猛公王朝
20 天猛公達因·依布拉欣 1855年3月10日 1862年1月31日
現代柔佛蘇丹天猛公王朝後裔)
21 蘇丹阿布·峇卡 1862年2月2日 1895年6月4日
22 蘇丹易卜拉欣 1895年6月4日 1959年5月8日
23 蘇丹依斯邁 1959年5月8日 1981年5月10日
24 蘇丹馬末·依斯干達 1981年5月11日 2010年1月22日
25 蘇丹依布拉欣·依斯邁 2010年1月23日 現任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895年柔佛政府機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