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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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裁判所(日語:裁判所さいばんしょ Saibansho */?)相當於法院。在日本法律中,「裁判所」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裁判所」是指訴訟法上的「裁判所」,即在每個案件中行使審判權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制度法官(即「裁判官」)。廣義的「裁判所」是指《裁判所法》上的「裁判所」,即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書記官裁判所事務官執行官等職員在內的機關。以下採取廣義的解釋。

簡介

最高裁判所與下級裁判所

日本國憲法第76條規定,「所有的司法權均屬於最高裁判所及根據法律規定而設置的下級裁判所」,因此裁判所為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其設置和組織架構應當遵守裁判所法(昭和22年法律第59號)。

根據裁判所法規定,日本全國的法院系統由最高裁判所(簡稱「最高裁」)與下級裁判所組成。最高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長官(1名)與最高裁判所判事(14名)等15名法官(裁判官)構成(5條)。下級裁判所包括高等裁判所(簡稱「高裁」)、地方裁判所(簡稱「地裁」)、家庭裁判所(簡稱「家裁」)、簡易裁判所(簡稱「簡裁」)。下級裁判所的法官中,高等裁判所的首要裁判官為高等裁判所長官,其他法官稱為判事判事補簡易裁判所判事

高等裁判所可以設置支部(裁判所法22條),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也可以設置支部或者出張所(相當於派出機構)(同法31條、31條之5)。2005年(平成17年)4月,專門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智慧財產權高等裁判所(簡稱「知財高裁」)作為東京高等裁判所中一個「特別支部」成立。

截止2006年(平成18年)4月,日本法院數量如下。

  • 最高裁判所:1個
    • 高等裁判所:8個(支部:6個、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1個)
      • 地方裁判所:50個(支部:203個)
      • 家庭裁判所:50個(支部:203個、出張所:77個)
        • 簡易裁判所:438個

司法行政

對裁判所進行運作管理的行政權力稱為司法行政權。根據日本國憲法,包括制定最高裁判所規則在內的大多數司法行政權,都屬於最高裁判所及各級裁判所(憲法77條1項、80條、78條後段。裁判所法64條、83條1項。)。司法行政事務原則上根據裁判官會議的決議執行。

作為對司法行政的監督,最高裁判所為最高監督權者(裁判所法80條1項)。這一監督權不能影響或限制各級法院的裁判權。但也有觀點認為,掌握了司法行政實權的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可以通過操控裁判官的人事任免和待遇等,對審判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影響[1]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體系下,司法行政權受到行政機關之一的司法大臣的監督。但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後,為了確立和強化司法權獨立,司法行政權被歸屬於法院自身。

特別裁判所與行政審判

根據日本國憲法,不得設立以個別案件或者人為對象的特別裁判所(憲法76條2項)。這一規定的基礎是平等原則司法民主化法解釋的統一等理論。另外,像家庭裁判所這一類專門處理特定類型案件的法院,仍屬於普通的法院系統中,並不是特別裁判所[2]

另外,憲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等審判」。這一規定的基礎也與禁止設立特別裁判所的理論相同。反之,行政機關可以進行並非終審的前置審判。例如根據獨占禁止法而操作的公正取引委員會審決、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而進行的人事院裁定、根據行政不服審査法而進行的行政機關裁決均屬於這類前置審判。

在原來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之下,特別裁判所和行政機關的終審權都不被禁止,因此出現了軍法會議皇室裁判所等特別裁判所,也有專門處理行政案件的行政裁判所。但隨著日本國憲法的施行,這一切都被廢止。

其他事項

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各級法院都嚴厲禁止對審判過程的攝影錄音。

最高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僅有一個,設立於東京都(裁判所法6條)。

下級裁判所

某一下級裁判所內的法庭

下級裁判所是指,根據法律設立的法院,並在審級和司法行政上位於最高裁判所之下的法院統稱。

東京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知財高裁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11(地家裁支部45、執行 中心1、家裁出張所16)、簡易裁判所107(分室1)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 新瀉地方裁判所新瀉家庭裁判所
    • 三條支部、新発田支部、長岡支部、高田支部、佐渡支部
    • 村上出張所、十日町出張所、柏崎出張所、南魚沼出張所、糹魚川出張所

大阪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6(地家裁支部22、地裁執行部1、家裁出張所4)、簡易裁判所57(分室1)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高裁支部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6(地家裁支部20、執行中心1、家裁出張所6)、簡易裁判所42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廣島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高裁支部2)、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5(地家裁支部18、家裁出張所8)、簡易裁判所41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福岡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高裁支部2)、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8(地家裁支部42、家裁出張所17)、簡易裁判所82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仙台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高裁支部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6(地家裁支部29、家裁出張所10)、簡易裁判所51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札幌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4(地家裁支部16、家裁出張所12)、簡易裁判所33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高松高等裁判所轄內

高等裁判所1、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4(地家裁支部11、家裁出張所4)、簡易裁判所25

高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

腳註

  1. ^ 野中ら著『憲法II(第4版)』有斐閣、2006年、232頁。
  2. ^ 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判決昭和31年5月30日刑集10巻5號756頁

參考文獻

關聯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