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證據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數位證據,又稱為電子證據,是以數位形態儲存或傳輸,並可作呈堂證據用的數位電子資訊,由控方或辯方其中一方呈上作為法庭案件裁判時的理據。
在近年,數位證據的使用次數有增加的趨勢,包括英、美在內的部份西方社會的法庭開始接納數位證據的使用,包括:電子郵件、數位相片、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文字編輯程式文件、即時通訊程式對話記錄、會計管理程式檔案、試算表、網際網路瀏覽器歷史記錄、電子資料庫、電腦檔案備份、電腦列印資料、電腦記憶體內的內容、國際定位系統記錄、酒店及旅館的電子門鎖記錄、數位的影音檔案等等。
這是一篇與電腦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