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希訴棕櫚灘縣票務委員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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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希訴棕櫚灘縣票務委員會
辯論:2000December 1
判決:2000December 4
案件全名布希訴棕櫚灘縣票務委員會 et al.
訴訟記錄號00-836
引註案號531 U.S. 70
121 S. Ct. 471; 148 L. Ed. 2d 366; 2000 U.S. LEXIS 8087; 69 U.S.L.W. 4020; 2000 Cal. Daily Op. Service 9599; 14 Fla. L. Weekly Fed. S 19
既往案件Motion denied, Fla. Cir. Ct., November 17, 2000; matter certified to Florida Supreme Court, Fla. Ct. App.; sub nom.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d. v. Harris, 772 So. 2d 1220 (Fla. 2000); cert. granted, 531 U.S. 1004 (2000)
法庭判決
撤消決定並退回案件以澄清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全體一致意見

布希訴棕櫚灘縣票務委員會(531 U.S. 70 (2000))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涉及2000年總統大選期間的佛羅里達州選民。 美國最高法院要求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對其做出的決定進行澄清。 在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提供這些澄清後不久,美國最高法院在布希訴戈爾案中以喬治·W·布希阿爾·戈爾的方式解決了大選。

背景

2000年總統大選取決於誰贏得了佛羅里達州的全民投票。共和黨人喬治·W·布希在計票中以微弱優勢領先。民主黨人戈爾(Al Gore)質疑佛羅里達州國務卿凱薩琳·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要在11月14日確認布希獲勝的決定。(按佛羅里達州 的立法條款§ 102.111,有7天的最後期限)。戈爾斷言哈里斯無視佛羅里達州四個縣的人工重新計票結果。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在佛羅里達州法規的兩個相互牴觸的條款(§ 102.111 and § 102.112)之間做出裁決,阻止哈里斯確認選舉結果,並行使其公平權力設定11月26日為計票的最後期限,也就是延長了12天的最後期限。(法院允許哈里斯將最後期限設置為11月27日,即星期一。但哈里斯沒有這樣做。) 法院指示哈里斯接受在新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人工重新計票。布希隨後向美國最高法院就佛羅里達最高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

法院面臨兩個問題:首先,佛羅里達州大選後的法院判決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或者美國法典第3編英語Title 3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5節? 其次,當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據稱改變了佛羅里達州選舉人票的選擇方式時,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條的規定,也就是要賦予州議會選舉選舉人的全權?

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認為,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判決的理由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根據《名利》(Vanity Fair)的報導, 「事實上,一致同意是一個幌子。四位大法官對佛羅里達最高法院的決定不置可否,而至少有四位大法官決心推翻它。」[1] 因此,最高法院拒絕審查佛羅里達州提出的問題, 而是撤消了佛羅里達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把案件還清以澄清那兩個問題。

參見

參考資料

  1. ^ Margolick, David. The Path to Florida. Vanity Fair (Condé Nast). October 2004 [2020-1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6).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