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
宗教法人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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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 |
種類 | 行政程序法 |
效力 | 現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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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日本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概要
- 目的
- 「賦予宗教團體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條)
- 定義
- 「推廣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條)
- 「備有禮拜的設施的團體」
- 或這些團體的「包括團體」
經過
1939年4月8日公布「宗教團體法」,1940年4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指示,昭和天皇以勅令廢止「宗教團體法」,宗教團體由從來的「認可制」(許可制)改為「屆出制」(報備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設立、規則變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1][2]。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腳註
- ^ 第二編 戰後の教育改革と新教育制度の発展 第三章 學術・文化 第五節 宗教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文部科學省」公式ウェブサイト)
- ^ ウィリアム・ウッダード、「天皇と神道 GHQの宗教政策」サイマル出版會、1988年
關連項目
外部連結
- 法文原文(法務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