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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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9;IFRS 9),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於2008年3月提出討論,針對金融資產新發生及既有的預期信用損失認定以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為基準。2014年7月定義完成,2018年實施。[1][2] 該新準則用以取代舊有信貸撥備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及三十九號(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2 &39). 除用以計算可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 的預期信用損失外,新準則同時將舊準則界定金融資產計算方法的四大類變為三大類,分別為可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公平價值計入損益賑(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 及公平價值計入其他綜合損益(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而新準則界定金融資產種類為交易資產(trading asset)、持有並保留(hold to collect) 及持有保留或出售(hold to collect and sell).[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編製基準
- 原則一:分類與計量(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 分類於IFRS9 主要分為交易資產(trading asset)、持有並保留(hold to collect) 及持有保留或出售(hold to collect and sell)。分類主要為表現企業管理層對擁有該金融資產之目的並以營商模型(business model)表達,故此同一種類的金融資產可於不同公司內於分類為不同的種類,於正常情況下並不能隨意改變。
- 於計量方面,分為三種方法,為公平價值於其他綜合損益(FVTOCL)、公平價值於收益表(FVTPL) 及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前兩者均以公平值值計量,後者以原值減去信用損失計益。
- 原則二:減損(Impairment)
- 對於未來發生預期損失改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
- 原則三:避險會計(Hedge accounting)
- 放寬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之損益價值與一般商品損益價值互抵時條件,使避險會計之運用更能貼近於實務。
適用情況
- 日本
- 臺灣
- 香港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 預告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06-20 [2017-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8).
- ^ 預告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2017-08-03 [2017-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8).
衍生閱讀
- 【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降低金融商品報告複雜性 (Reducing Complexity in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2014年8月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9 金融商品(替換IAS第39號)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placement of IAS 39);2014年8月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工具大變革-談IFRS 9;江美艷、陳欣怡;證券暨期貨月刊;2016年4月
- 【日本公証會計士協會】IFRS與IAS解說:第九號「金融商品」(IFRS及びIASの解説 第九号 「金融商品」);越智 純;會計監查月刊;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