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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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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主要講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變遷過程。

軍政府時期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次日湖北軍政府成立。七個星期之內,湖南陝西江西山西浙江江蘇貴州安徽廣西福建廣東等省紛紛響應,陸續宣佈脫離清政府獨立,並依據《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的規定成立全省性的軍政府[1]。今上海重慶兩地則在境內則設立獨立的軍政府,並不受本省軍政府的領導。內地十八省只剩下甘肅河南直隸三省效忠清政府。由於起義各省尚未成立起全國性的中央政府,因此各省的地方行政區劃由各地方軍政府自行制定。

北洋政府時期

北洋政府時期行政區劃
1922年
1926年

南北議和後,清遜帝溥儀於1912年2月正式退位,中華民國獲得統治中國的法統,並繼承全部清朝領土,新的中央政府——北京臨時政府組建。次年(1913年)1月8日,新政府公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令》(以下統稱「劃一令」),5月又公佈《省官制》、《道官制》、《縣官制》,將清代的直隸州、直隸廳及州、廳全部改編為「縣」,府全部廢除,確立了省、道、縣三級行政區制度[2]

民國三年(1914年)1月,大總統袁世凱批准內務部《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在全國範圍內,對重複縣名進行了大調整。8月28日,北洋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置了93個「」,分為繁要缺、邊要缺、繁缺、邊缺、要缺、簡缺共6類三個等級。其中「繁要缺」是駐紮在省會的首道,地方形勢緊要,政務繁雜的道;「邊要缺」是地處邊陲,形勢緊要的道;「繁缺」是轄縣較多、財政情況良好的道;「邊缺」是邊境地區或重要行政據點;「要缺」是境內轄有重要商埠的道;「簡缺」是轄縣較少、事務較簡、財政情況不佳的道。京兆地方及稍後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政區特殊,均未設道。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縣級政區較少,均只各設1道。各省一般平均在3~4道,僅甘肅及黑龍江省最多,皆設置了7道。各道管轄縣數,一般在10~30縣之間,不過也存在了如黑龍江省黑河道轄3縣(在設立其他設治局前),陝西省關中道轄40縣以上的道的特殊例子。

因為道制的等級與發行行政經費的多寡有關,因此各省紛紛提出等級重新評估的要求,從民國三年(1914年)至四年(1915年)5月之間,內務部先後批准河南省河洛道江蘇省徐海道廣西省蒼梧道鎮南道吉林省依蘭道的升等。同一時期內,江蘇省淮揚道浙江省甌海道黑龍江省綏蘭道廣東省潮循道山東省東臨道的升等要求,因行政管轄區域不大,行政事務也不複雜,均被內務、財政兩部駁回。在1年半內,有如此多的道因經費問題而請求升等,引起了北洋政府的注意。內務部及財政部於民國四年(1915年)6月經大總統批准,今後若無特別的情況,不再重新評估核辦。

國民政府時期

國民政府時期行政區劃
1933年
1945年末-1946年初
1949年

民國十七年(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或行政需要,在部分省分陸續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或作為少數民族自治訴求的回應: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於各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為止,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實際尚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5個「軍政長官公署」:

省級行政區劃年表

民國元年(1912年),全國共畫分為直隸、奉天、吉林、黑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新疆22行省以及外蒙古、內蒙古、青海地方西藏地方阿爾泰地區塔爾巴哈臺共28個省級行政區。隨後陸續設置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京兆、東省、膠澳商埠、淞滬商埠,廢置塔爾巴哈臺、阿爾泰區域。至民國15年(1926年),共有32個省級行政區。

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裁京兆地方直隸省奉天省改名,特別區膠澳商埠改設省及特別市,新設寧夏、青海2省及上海、南京、西京、北平、天津5特別市威海衛行政區,至抗戰爆發前,共有39個省級行政區。抗戰期間,重慶升為直轄市。抗戰勝利以後,威海衛行政區改為省轄市,並自日本接收台灣及東北,東北地區依《東北新省區方案》劃設9省3市,翌年初承認外蒙古獨立。民國36年(1947年),共有35省12直轄市1西藏地方,民國38年(1949年),以原隸廣東省之海南島及南海諸島區域改制為海南特別行政區,預備建省。

注釋

  1. ^ 大連市因蘇軍違約久占不撤,未能實際管轄。
  2. ^ 哈爾濱市因中共叛亂與蘇聯阻撓,未能實際管轄。
  3.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海南特區從未受之管轄,後改畫入華南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4. ^ 貴州省於1949年11月一度畫入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5. ^ 有部分臺灣地位未定論者認為以國際法而言,中華民國從未將之納入領土,故亦自始無「收復」,僅「代管」戰敗國放棄之領土。
  6. ^ 1953年已經遷往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控蘇案」後反悔,並單方面撤回承認。1962年統治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劃定與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邊界。

參考文獻

  1. ^ 三十、廣東宣佈共和獨立. 廣東省情信息庫. [200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10) (中文(中國大陸)). 
  2. ^ 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的行政区划. [2016-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06). 
  3. ^ 主計部統計局:中華民國統計年鑑 民國三十七年六月:第一章 地理環境 第一節 疆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