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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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全名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國清朝政府與朝鮮王朝於1882年在天津簽訂的條約,後被朝鮮一方視為不平等條約。
1882年朝鮮發生壬午兵變,作為宗主國的清朝出兵鎮壓。由於日本在朝鮮勢力的擴張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促使其改變此前不干涉朝鮮內政外交的政策,並開始朝加強中朝宗藩關係的方向轉變。
1882年10月1日,中國代表李鴻章、周馥、馬建忠與朝鮮代表趙寧夏、金弘集、魚允中在中國天津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雙方一開始就確立了一個宗旨:朝鮮系中國屬國,自主而非獨立。朝方對此深表贊同。該條約共八條,通過該條約,清政府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乃至朝鮮國王與北洋大臣被視為同級。不過章程的前言則說到:「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例」。[1][2]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定了《仁川華商租界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處的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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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澎湃. [2024-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7).
-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