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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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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全名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國清朝政府朝鮮王朝於1882年在天津簽訂的條約,後被朝鮮一方視為不平等條約

1882年朝鮮發生壬午兵變,作為宗主國清朝出兵鎮壓。由於日本在朝鮮勢力的擴張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促使其改變此前不干涉朝鮮內政外交的政策,並開始朝加強中朝宗藩關係的方向轉變。

1882年10月1日,中國代表李鴻章周馥馬建忠與朝鮮代表趙寧夏金弘集魚允中在中國天津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雙方一開始就確立了一個宗旨:朝鮮系中國屬國,自主而非獨立。朝方對此深表贊同。該條約共八條,通過該條約,清政府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乃至朝鮮國王與北洋大臣被視為同級。不過章程的前言則說到:「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例」。[1][2]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定了《仁川華商租界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處的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

參見

  1. ^ 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澎湃. [2024-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7). 
  2.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