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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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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1]

任免

資格

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憲法,身體健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同時,法官必須從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若不具備上述條件,則需接受培訓。 同時,曾經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則不能擔任法官。

權責

職級[2]

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另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