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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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科技大学之批评内容

导致争议 & 3RR之内容

“==批评==”
科技大学及科技大学基金会的不少成员与澳门基金会的信托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重叠。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h项、第二十四条(法定人数)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当五人行政委员会中有三人因具科大校董身份而须回避的话,则行政委员会根本不能依法运作。但对科大的拨款、拨地却如常,引起社会人士质疑。
reference: http://newmacau.org/mainbody.php?inner=ao/ao-081 质询全文。
编辑者:user:whhalbert
提出异议人士:CT

争议形成的早期观点

政治干预学术自由

维基百科是政治中立之平台,本人对User:Whhalbert阁下代表的澳门政治团体新澳门学社在澳门科技大学条目上增加的"有关澳门基金会对科大拨款之争论"内容, 并未公平地陈述所有观点,并屡次删除"本人提出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事件涉及政治干预学术自由之嫌"之内容。这种行为有违维基中立原则[NPOV]。 这种带政治目的的所为, 本人很不以为然。大学是学术自由的殿堂, 不应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力干预。再次呼吁"反对政治干预学术自由"。 CT

  • 可能是本人表达得不清楚,现想听听User:Whhalbert兄对移除有争议内容之意见。因现时基本共识已出现,若接受基本共识,便不用发起投票。若认为应发起投票解决,就以投票形式解决好了。(回应一下处理手法,维基鼓励以讨论方式协商达至共识,投票只是因应未能达至共识的最后方法。本人在此想讨论的是解决方法而非分歧。)--18164 2007年11月9日 (五) 22:59 (UTC)[回复]
    • 好像科大最近有声明回应区议员的。如果能够补充的话,相信不中立的问题就可以解决,无需投票了。—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9日 (五) 23:07 (UTC)[回复]
      • 科大最近的新闻并非“回应区议员的”,而只是介绍科研成果。阁下所指的所谓“批评”中,其实区议员亦并非针对科大,而是检举两个基金会。况且,本人强调过好多次,有关检举尚未有定案。因此,仅仅将一些恒变又有争议之内容编入维基百科,既牵强,又只会挑动长期的争端。无休无止,也无任何意义。大家何不放下歧见,让学术和维基都远离政治争议。相信维基百科之美是在于:中立、自由、尊重。再次诚意邀请街灯电箱150号 & User:Whhalbert两位来科大实地参观了解,本人愿作导游。—CT 2007年11月10日 (六) 02:49 (UTC)[回复]
    • 很抱歉,暂时我觉得只是由澳门人来讨论事件,思维未必够广泛。尤其很担心澳门人传统的思考方式带进维基……我很想听听其他地区的维基人对类似情形的看法,再决定投票与否。至于User:Cdip150中途加入亦不妥,望君日后注意。—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0日 (六) 03:58 (UTC)[回复]

两方陈明论点及论据


为解决争议,双方对解决方法达成之共识

争议仲裁的程序

1. 首先,争议双方确认正式调停人。(双方已达成共识)
2. 然后,争议双方应就争议解决办法达成共识。(双方已达成共识)
3. 由调停员18164出面根据双方同意的办法邀请三位仲裁员,三位仲裁员应该与争议双方都互不认识,且无相同政治背景。(双方已达成共识)
4. 争议双方对仲裁员人选无异议后,三位仲裁员正式发表意见及投票,提出最后解决办法。
5. 争议双方按照仲裁员提出最后解决办法执行。

User:Whhalbert 尽快对上述仲裁程序发表意见。—CT 2007年11月11日 (日) 16:16 (UTC)[回复]

如果阁下看我对潜在调解人的意见,而阁下又认同的话,相信正式的程序可免则免。不过我也同意正式程序并行不悖。—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1日 (日) 16:35 (UTC)[回复]
(:)回应解决程序必须唯一,否则争议双方都希望从各种意见中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这样会导致争议无法解决。—CT 2007年11月11日 (日) 22:49 (UTC)[回复]
本人接受仲裁。—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1日 (日) 23:22 (UTC)[回复]
  • 本人欣见双方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争议解决办法]达成共识,但请两位留意此程序有别于维基的惯常处理争议方式。惯常处理争议方式是公开的,而非单靠仲裁员正式发表意见、投票及提出最后解决办法。所以如有其他维基人加入,亦诚希两位多加考虑。如仲裁员只愿给予意见或参与部分程序,亦请双方尊重。请记得最重要的是争议双方能达成共识,得以求同存异,并非在支节上纠缠。--18164 2007年11月12日 (一) 02:53 (UTC)[回复]
可以接受。—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2日 (一) 02:56 (UTC)[回复]
接受。—CT 2007年11月12日 (一) 06:56 (UTC)[回复]

争议解决办法

本人已尝试邀请资深维基人来参与讨论,希望有所帮助。--18164 2007年11月10日 (六) 15:55 (UTC)[回复]

正式调停人

仲裁员

  • 仲裁员意见
  • 仲裁员最后解决办法

本人提议仲裁员人选:泅水大象长夜无风菲菇,两位同意?--18164 2007年11月12日 (一) 04:28 (UTC)[回复]

请教一下,三位都是方针编写者?—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2日 (一) 05:09 (UTC)[回复]
最好是方针编写者。—CT 2007年11月12日 (一) 06:59 (UTC)[回复]

既然大家都在意仲裁员的阅历,那就提议找百无一用是书生用心阁长夜无风。当你们确认人选后,我就邀请吧!希望他们有暇参与。--18164 2007年11月12日 (一) 07:46 (UTC)[回复]

只要符合中立和具广泛代表性就可以了。只不过是想知道原来提出的三位是不是编写者而已。仍然欢迎其他人发表意见。—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2日 (一) 07:52 (UTC)[回复]
我对三位人选都很满意。但贪心D,如果有一位台湾维基人就好啦。—CT 2007年11月12日 (一) 08:06 (UTC)[回复]

泅水大象是台湾维基人,不如就加泅水大象,暂减用心阁吧。ok?--18164 2007年11月12日 (一) 08:23 (UTC)[回复]

同意三位仲裁人选。-CT 2007年11月12日 (一) 08:40 (UTC)[回复]
有劳三位了!—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2日 (一) 14:25 (UTC)[回复]

其他意见

  • 根据上方CT所列出的几点论据,我有一些疑问:
  1. 澳门科技大学为什么适用Wikipedia:生者传记,我没有在文中找到任何明显与在世人物的事迹有关联的内容;
  2. 请指出论据中所提到的自行出版物是什么,自行出版者为何人。

请予以解答。—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10日 (六) 16:04 (UTC)[回复]

我的一些看法:
  1. Wikipedia:生者传记”方针所针对的主体是尚在世人物,而“澳门科技大学”不是人物条目,所以不适用于该方针。
  2. 澳门科技大学”的“批评”一节的内容目前不符合“Wikipedia:中立的观点”的方针,该方针认为“写一篇中立的文章时应该提出双方的观点并解释双方的观点,而不是提出某一个立场是对的”,但目前该节内容只有争议双方的其中一方观点,缺乏另一方的观点;并且,该节内容叙述方式不够中立,有倾向于其中一方的嫌疑。所以我觉得在叙述该事件时可以用“区议员认为……。澳门科技大学认为……。其它人士认为……。”这样的表述方式更为妥当。
  3. 我不知道新澳门学社把是自己社团成员的区议员的文章发表上学社的网站是否算“自行出版”,希望有其它维基人出来解释一下。但我知道,在Wikipedia:可靠来源有说到“使用来自于公司或组织的网站的材料必需要小心”。或者如果User:Whhalbert能够提供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登载的资料来源,比如报纸期刊、新闻网站,那就可以完全解决这个疑问了。
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1月10日 (六) 18:54 (UTC)[回复]
大致上同意长夜兄的观点,只要解除了保护状态,本人会尽快修正。—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0日 (六) 19:29 (UTC)[回复]
我基本同意长夜的意见。如果文中给出的内容缺乏可靠来源,在有争议的时候,应该删除。关于区议员的文章,既然是质询文件,澳门政府应该有据可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11月13日 (二) 01:38 (UTC)[回复]
  • 查找到一些关于该事的澳门报纸的报道和评论:
  1. 新华澳报
  2. 华侨报1
  3. 华桥报2
  4. 澳门脉博周报
  • 大家可以参考改进一下。此外,鉴于争议双方都已经平静下来,我已经去掉了保护,希望大家能一起改进内容。—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1月13日 (二) 03:45 (UTC)[回复]
  • 长夜无风兄,目前仲裁程序还未完成,争议仍未终止。如果阁下仔细阅读媒体报导的有关内容,引起争议和单方面直接指控的对象并非澳门科技大学,而且也只是在单方面指控阶段,受指控方也并未有任何回应的相关新闻报导。如果仅仅将有利于单方面的新闻报导作为事实,结论式地记载在维基百科,是不妥的。另外,将新闻报导而且并未定案的东西放在维基百科,这样有意义吗?维基百科与新闻时事恐怕是两回事,这些新闻报导可以放在维基新闻,如放在维基百科,本人不敢苟同。我们中文维基人要努力让中文维基客观中立严谨,不是吗???学者对于政治往往是弃之如敝的,本人对政治团体借大学条目宣扬其并非事实的观点是很有“洁癖”的。我并非对批评内容敏感,而是认为,批评讨论的东西应该在媒体上做,不应在维基百科上发表。—CT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31 (UTC)[回复]
    • 另外CT兄,科大校董会是科大的决策机构,难道不是科大一部分吗?而且我刚才修改的内容已经指明是进行了检举。另外,关于可否加入批评,我想只要是有根据的,容许回应的 (注意,是容许,有时对方就是“不予置评”),就可以了。—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49 (UTC)—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49 (UTC)[回复]
    • (:)回应首先我认为阁下刚才进行的修改是不妥当的,整个仲裁程序都未完成,就走去修改,这样做对仲裁程序,调停人及本人都极之不尊重。再次对阁下提出严重抗议!!!—CT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58 (UTC)[回复]
    • (:)回应科大校董会并非科大的决策机构。科大是一所大学,您不应该用商业机构的思维来想象,科大目前是教授治校,日常决策是在由教授出任的委员会进行。校董们很多是社会名流,只起咨询与监督作用。清华大学的老校长梅贻琦先生说过:“大学者,非大楼也,而大师也。”大学是学者聚集的地方,传承、创造知识的地方。大学是教育科研机构,具社会公共物品的特征,而非私人的财产。就算私立大学也是公共物品。对于大学,不能简单地认为科大校董会是科大的决策机构,所有者,所以代表大学。对大学校董会个别成员的指控,更不能说成是大学怎样怎样。阁下对大学的运作有不了解的地方,本人还是乐意解答的,当然只属个人认知,并不代表官方。
      在这里,顺便请教User:Whhalbert两个问题:
      1). 贵学社(新澳门学社)检举的对象是谁?
      2). 如果有一天,澳门科技大学某校友在某地方中了六合彩,有媒体报导了,那是否也要在澳门科技大学的条目上加上?又或者,与澳门科技大学有关的所有新闻报道是否也要在澳门科技大学的条目上加上?
      • 简单回应如下:
  1. 检举的对象是基金会。如果基金会成员对与科大有关的资助回避的话,根本就不会有被人批评的机会。
  2. 阁下的比喻夸张了。此事涉及的是公众利益:虽然廉政公署当时仍未能管辖私人机构,但基金会是公共机构。有假公济私的嫌疑自然是适合在这里讨论的。
  3. 最后,我在念本科的时候两次参加学生会选举,对大学的理念岂不清楚?“教授治校”应该是指就教研方面教授是自主的,但涉及硬件的问题,最终的权力是在校董会。而且在硬件方面腐败的诱因大得多(很不幸,欧文龙案中科大体育馆是有问题的工程之一)。—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3日 (二) 15:28 (UTC)[回复]
(!)意见- 建议对检举对象的表述可以严谨一些,检举的对象是澳门基金会而不是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所以检控对象根本就不是科大。
- 阁下所理解的“教授治校”恐怕并不准确。本人再三邀请阁下能有机会来科大实地了解一下,增进理解,希望阁下不要拒绝。
- 至于阁下提到的科大体育馆,恐怕这个体育馆除了冠了科大的名字、座落在科大校园之外,其他建设权、管理权、所有权都属政府所有。这种情形就类似理工综合体育馆。按照您的逻辑,若果这些政府负责的工程涉及了贪污,难道科大、理工的负责人就要出来负责吗。这种联想是不是太肤浅了。
- 再次提醒阁下,维基百科不是时事讨论区,如果将任何政治家认为合理的嫌疑和讨论都搬到维基百科,那维基百科就变成了政治讨论区。—CT 2007年11月14日 (三) 01:50 (UTC)[回复]
  • 本人提出的论据二: 利益冲突原则认为“应该避免在其他维基百科条目中加入您所属组织的网站的文章。”User:whhalbert将所属组织新澳门学社之观点之文章在澳门科技大学条目中加入,违反了维基:避免利益冲突原则。—CT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58 (UTC)[回复]

抗议

抗议User:whhalbert在未达成共识前,善自改动有争议内容—CT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40 (UTC)[回复]

这一次是我不对,不过以CT的版本作保护也对本人不公平。应该先恢复我今天修改以前的版本保护。—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3日 (二) 04:49 (UTC)[回复]
Sorry,是我的原因,我主要是希望大家能早点解决争议,看来是我太心急了。其实中文维基百科没有仲裁委员会,也没有相关的仲裁制度和方针,纵使CTWhhalbert能够接收三人仲裁员所仲裁的结果,后来编辑者都可以完全不理会这个结果,这样等于没有意义。根据Wikipedia:共识的这个方针,解决争议通常的过程是,1、提出观点和建议,在讨论页放一个月;2、如果有异议,进行讨论,争取获得共识;3、如果共识不能达到,就只能通过投票的途径了。—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1月13日 (二) 05:25 (UTC)[回复]
早前本人曾提议暂时不写批评部分,但现鉴于被提为调停人的身份,我不方便再多谈什么。不过只在此小结一下现况,让其他人更理解事件。对于条目内的批评,其实双方现时由应否写如何写都没能达至共识。虽明白仲裁形式与常规不同,但双方却又很想和信任具资深经验的维基人提出意见,让彼此间纷争终止。所以请仲裁人协助调解。--18164 2007年11月13日 (二) 06:03 (UTC)[回复]
对,本来在18164兄的努力下,维基人已达成了共识,可惜User:whhalbert却认为‘很抱歉,暂时我觉得只是由澳门人来讨论事件,思维未必够广泛。尤其很担心澳门人传统的思考方式带进维基……’。因此,出现了目前的局面。长夜无风只是希望尽快达成共识,不能怪你。只怪User:whhalbert先生太心急了。相煎何太急。—CT 2007年11月13日 (二) 07:56 (UTC)[回复]
看了上面的讨论以及条目内容,如果各位所述属实的话,至少“批评”章节的内容应该放在澳门基金会,而不是澳门科技大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11月14日 (三) 02:31 (UTC)[回复]

参考文献


实行仲裁的程序

(上述只为争议双方共识的人选,亦欢迎其他维基人参与讨论)

仲裁员意见

自决定参考仲裁员意见之后(即自2007年11月12日起),仲裁员的意见不多,相关的节录如下:

  • 泅水大象:没有参与。
  • 长夜无风:“其实中文维基百科没有仲裁委员会,也没有相关的仲裁制度和方针,纵使CTWhhalbert能够接收三人仲裁员所仲裁的结果,后来编辑者都可以完全不理会这个结果,这样等于没有意义。根据Wikipedia:共识的这个方针,解决争议通常的过程是,1、提出观点和建议,在讨论页放一个月;2、如果有异议,进行讨论,争取获得共识;3、如果共识不能达到,就只能通过投票的途径了。”
  • 百无一用是书生:“看了上面的讨论以及条目内容,如果各位所述属实的话,至少“批评”章节的内容应该放在澳门基金会,而不是澳门科技大学

再综合Whhalbert18164提供事件的最新发展显示,在澳门内事件争议仍未平息。(由于进入法律程序,亦看来不会在短期内平息)

本人仔细阅读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式方针发现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的指引,节录如下:“新闻报导。维基百科不应该提供突发新闻消息,这是维基新闻的工作。维基百科有的是关于具历史意义的百科全书条目,这些主题可能会获得新闻媒体报导,而维基百科的特色也让它比传统的百科全书更快获得更新。见新闻动态。”上述正式方针看来适用于是次争议,故提出作大家参考。 --18164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1:51 (UTC)[回复]

基金会拨款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至少在2006年已经有质询过,当时科大还要开记者会质询与记者会剪报),所以我觉得以上方针未必适用于本例。—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1:59 (UTC)[回复]
本人赞成18164之观点,新闻应该在维基新闻中收录。—CT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5:03 (UTC)[回复]
希望可以容我询问一句:新闻能不能以百科语气去写?—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1月23日 (五) 17:57 (UTC)[回复]
当然可以,只是大家侧重点不同。--18164 (留言) 2007年11月27日 (二) 08:25 (UTC)[回复]

仲裁员最后解决办法

事情至此,大家再次无结论。就按仲裁员长夜无风的意见,发起投票正式了结事件吧。--18164 (留言) 2007年11月27日 (二) 08:26 (UTC)[回复]

最新发展

科技基金会有人出来回应了[2]。希望同时也可以解决本条目涉及的某些问题。—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4日 (三) 20:23 (UTC)[回复]

寻日有人在立法会问及该事件,在新闻片段中何厚华回应指事件不该针对某大学,因基金会亦有资助其他大学。事件在司法程序中,不作评论。引述目的为给予一点参考。--18164 2007年11月15日 (四) 01:19 (UTC)[回复]
区议员再次质询:这里。—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18日 (日) 21:10 (UTC)[回复]

公开投票 - 应否移除“批评”一节的争议内容

移动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2月1日 (六) 03:23 (UTC)[回复]

投票结果为通过,将“澳门科技大学”条目“批评”一节的争议内容移除,请在事情弄清结果再编辑中立百科内容。--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15日 (六) 13:55 (UTC)[回复]

待条目解封始执行移除内容--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15日 (六) 14:20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词条中学校内容数据已经有很多更新,在官网中学生、教师人数有变化。院系也有调整。为适应新发展。我作为本校学生,责无旁贷。恳求管理员,让我代为编辑。 --Bill9999360留言2016年5月24日 (二) 05:32 (UTC)[回复]

请提供编辑内容及来源,我们将乐意代劳。--Lakokat 2016年5月24日 (二) 09:29 (UTC)[回复]
@Bill999936阁下可以将目前条目内容复制至Draft:澳门科技大学编辑,完成后再将目标版本之“靜態連結”(“固定链接”)贴到此处。--Artoria2e5 更改·工具 2016年5月25日 (三) 01:0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澳门科技大学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8日 (五) 23:5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澳门科技大学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16日 (一) 16:09 (UTC)[回复]

与清北、华东五校并列前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之一

硬要这么凑吗?不管是THE 还是QS,前十甚至是前二十都没有澳科大出现。--Chinyen 留言2020年8月3日 (一) 06:43 (UTC)[回复]

THE前十: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第八名中山大学位列251-300之间,和澳科大同列.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2020 QS前十: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名的哈尔滨工业大学位列榜单260,澳科大位列701-750之间。university-rankings/world-university-rankings/2021

综上,请问如何得出“与清北、华东五校并列前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之一”,如果不是指排名层面,是否有别的说法或来源?--Chinyen 留言2020年8月3日 (一) 06:43 (UTC)[回复]

多个段落列出现任教授,多个段落无来源,不能确认现任的时间,可能需要补充来源或更新,调整现任为实际上任时间,或者以无来源完整删除相关段落。--Rastinition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14:51 (UTC)[回复]

东吴德王严白虎 被封锁以后使用114.42.0.0/16(4月23日被封锁)及其他IP活动,请求关注

可以注意114.42.0.0/16(4月23日被封锁)它的编辑摘要提到维护清理 恢复回退至Dušan Kreheľ (bot)版本

可以注意185.253.72.237在广东汕头教育学院汕头地区教师进修学院使用撤销185.253.72.237的理由进行不明活动(没有可以被撤销的编辑)

可以注意113.23.57.226的活动,使用撤销113.23.57.226的理由进行不明活动(有可以被撤销的编辑,但自回退原因不明)--36.232.16.151留言2023年4月29日 (六) 00:33 (UTC)[回复]


将“《QS》世界排名 581-590名(2023)”改为“《QS》世界排名 505名(2024)” 参考链接:https://www.topuniversities.com/university-rankings/world-university-rankings/2024?&countries=mo--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59.155讨论)于2023年6月28日 (三) 05:09 (UTC)加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