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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