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71号决议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71号决议
日期1949年7月27日
会议432
编号S/RES/71(文件
主题国际法院
投票
9票赞成
0票反对
2票弃权
结果通过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理会第71号决议是1949年7月27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32次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向安理会询问列支敦士登成为国际法院当事国的所需条件,这项决议建议若列支敦士登接受有关当事国的规定、接受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上的会员国义务、答应承担堂费,并得到其本国政府的批准,就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国。

该决议在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弃权下,以9票对0票通过。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