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73号决议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573号决议
突尼斯
日期1985年10月4日
会议2,615
编号S/RES/573(文件
主题以色列袭击突尼斯
投票
14票赞成
0票反对
1票弃权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73号决议于1985年10月4日通过,在听取了突尼斯的申诉后,决议谴责以色列空军在10月1日对突尼斯的攻击行动。袭击行动目标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总部,以作为该组织此前在塞浦路斯谋杀三名以色列公民的报复。[1]

安理会提醒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手段。考虑到以色列在袭击后立即承认的行为,安理会要求以色列今后不要发动此类袭击,并敦促会员国劝阻以色列不要再进行此类行为。决议还指出,考虑到袭击所造成的生命损失和物质损失,突尼斯有权获得赔偿。

最后,决议要求安理会秘书长在1985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关于当前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议以14票支持,0票反对,美国1票弃权获得通过。

参考条目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