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
红火案,是发生于2004年辜仲谅侵占和背信的台湾金融内线交易弊案。2004年,因时任总统陈水扁推动二次金改鼓励金融机构合并,中信金控预备入股兆丰金控。在辜仲谅指示下,张明田等三人经由子公司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十亿元。
张明田等三人被控告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新台币十亿元获利中,辜仲谅侵占了三亿元,因此辜仲谅被控违反《证交法》及《银行法》背信罪。特侦组指控,辜仲谅将三亿元献金交给陈水扁家庭,也被视为是陈水扁家庭密帐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审后,辜仲谅改口声明三亿元献金流入陈水扁家庭的说法是伪证。
事件经过
2004年间,时任总统陈水扁推动二次金改期间,中信金控当时的副董事长辜仲谅、财务长张明田、法务长邓彦敦、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员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其中3.9亿美元向英商巴克莱银行买入三十年期保本连结股权型结构债(又称为一篮子结构债),其后借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得随时要求巴克莱银行调整结构债连结股票标的比例,并利用建立结构债避险部位之名义,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陆续透过巴克莱银行外国机构投资人账户(FINI账户)买进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占已发行股份总数3.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时,须申报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当时所投资持有兆丰金控股票之股数,为避免金管会有疑义,辜仲谅于94年12月28日未提报常务董事会批示,径行将上述结构债由长期投资,调整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且在未经中信银董事会决议,亦未践行KYC程序下,95年1月10日即由当时董事长辜仲谅核定,将该结构债以4亿0108万1349美元售予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
其后,于95年2月3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之转投资兆丰金案自动核准生效,并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内,在国内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委托买进兆丰金控股票。约此同时,红火公司为支付前述结构债之价金,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故其于95年2月14、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将前揭结构债所连结之兆丰金股票全数售出,红火公司因卖价较买价高而在其中获利3047万美元(约台币10亿元)。另外,在红火公司支付结构债价金后,其又汇回2090万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孙公司,然尚有957万4717.12美元(约3亿多台币)不知去向。
2006年,辜仲谅的妹婿陈俊哲向辜仲谅表示,吴淑珍对中信金控并购兆丰金控表示不满,要求新台币三亿元献金。两人从不法获利的新台币十亿元中取出1,000万美元(约新台币3.3亿元)预备作为献金,其余新台币七亿元则汇回中信金控。但是两人共同侵占了这三亿元,挪为私用,也没有将它交给吴淑珍。
同年,检察官开始进行侦查,辜仲谅于7月底辞去中信银行董事长一职并避走日本。2008年11月24日,辜仲谅自日本返回台湾首度公开说明中信金插旗兆丰金等案情,并转为污点证人,协助厘清扁案的来龙去脉。
诉讼过程
财务长张明田、法务长邓彦敦、财务副总林祥曦,于2008年间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有罪(96年度重诉字第19号判决),成立《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7款间接操纵股价及《银行法》背信罪,以上两罪依修正前刑法55条为牵连犯,从一重之银行法背信罪处断,刑期分别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年10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诉字第40号判决),辜仲谅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7款间接操纵股价及《银行法》第125条之2背信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1]。辜仲谅提出上诉,声明无罪。
2011年4月20日,在台湾高等法院上诉庭中,辜仲谅承认,红火公司获利的新台币三亿元并未流进陈水扁家。律师陈明、金延华作证指出,这是因为辜仲谅担心返台被押,他们才会帮辜做出不实陈报状[2]。
2013年5月31日,台湾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诉字第54号及99年度金上重诉第75号合并审理),辜仲谅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7款间接操纵股价及银行法第125条之2背信罪,两罪依修正前刑法55条为牵连犯,从一重之银行法背信罪处断,处有期徒刑9年8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辜仲谅提出上诉,并声明,当初转投资兆丰金控时,因部属建议,买进800张兆丰金控股票,纯为个人投资;至于其中3亿元则是由陈俊哲处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时再度声明,他之前声称3亿元流入陈水扁家庭,是为了要回台而向特侦组谎称的[3]。
2014年5月21日,中信金控公告,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于2006年当时所持有之兆丰金控股票合计共1,763,376,000股,近年来在配合主管机关要求下逐步出清,整体部位已于本月20日全数处分完毕[4]。
2014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号判决,认为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关于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系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币1亿元以上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且对于有利于被告辜仲谅的证据未为详查,故撤销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审。
2018年9月12日,高等法院更一审同日上午宣判,辜仲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条,因有自白、缴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审判法3项减刑事由,改判为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诉[5][6] 。
2021年4月28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审理红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缩减审理范围后,认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并无间接操纵股价及背信行为,改判无罪,检方不服可上诉[7][8]。
2022年5月12日,最高法院认为,更二审对辜仲谅及其他被告的背信故意,未有充分的调查证据取舍的理由,也未能厘清是否对中信金控造成损害。最高法院只针对张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证券交易法操纵股价罪方面,驳回检方上诉,此部分2人确定无罪,但有背信、银行法罪与辜一起发回更审。
2024年9月,最高法院指出,辜仲谅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具有背信罪的主观不法,以及让中信银行蒙受损害,确实是有调查未尽的违法事实,因此发回高等法院更审[9]。
参见
注释
- ^ 刘志原、林俊宏、廖千莹. 紅火案 辜仲諒重判9年 禁再出境. 自由时报. 2010年10月19日 [2010年10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2月3日) (中文(台湾)).
- ^ 台湾新闻组. 紅火案 辜仲諒怕被押 謊稱3億給扁. 世界新闻网. 2011年4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8月27日) (中文(台湾)).
- ^ 紅火案二審宣判 辜仲諒判9年8月. 联合报.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5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0月17日) (中文(台湾)).
- ^ 中信金控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已全數處分完畢. 中信金控.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10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7日) (中文(台湾)).
- ^ 红火案更一审 辜仲谅从9年8月降到3年6月徒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报 2018-09-12
- ^ 辜仲谅红火案更一审 9年8月刑期改判3年6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 2018-09-12
- ^ 辜仲谅红火案更二审逆转判无罪 认定无背信行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 2021-04-28
- ^ 大逆转!辜仲谅陷“红火案”缠讼15年 更二审改判无罪理由曝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 2021-04-28
- ^ https://www.facebook.com/ETtoday. 纏訟18年!辜仲諒紅火案更三審無罪部分 再遭撤銷發回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www.ettoday.net. 2024-09-05 [2024-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9-23)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