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条例
社团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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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 |
引称 | 第151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11年11月17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7年5月17日 |
呈交者 | 总登记官蒲鲁贤 |
首读 | 1911年10月19日 |
二读 | 1911年11月16日 |
三读 | 1911年11月16日 |
修订 | |
1915年、1920年、1947年、1949年、1952年、1952年、1956年、1957年、1959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70年、1976年、1982年、1988年、1988年、1988年、1991年、1992年、1997年 | |
现状:已生效 |
《社团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51章,该条例于1911年由香港立法局制定,后来经过多次重大修订。社团条例的立法历史与公安条例相近,先有战前参照英国及海峡殖民地严苛法律的源头,后来为应对共产政权渗透的威胁予以收紧,直至90年代应香港人权法案的要求而放宽。条例亦如公安条例般,90年代的人权相关修订被临时立法会还原。
社团条例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为没有专属法例规管的团体订立笼统的规管条文,另一部分则是禁止及针对黑社会的条文。条例要求所有受条例规管的团体提交注册[注 1],否则团体的干事将招致刑责。换言之,该条例禁止私下及秘密结社。[注 2]此外,条例授权当局向社团索取“根据本条例履行职能而合理需要的资料”,包括财政资料,借此监控团体的运作与连系。
立法历史
战前
1887年,《三合会及其他秘密会社条例》宣布三合会及其他为非法目的成立的团体为非法社团。[1]
《1911年社团条例》参照海峡殖民地法律,设立强制注册制度,任何社团未经注册及未获得豁免,会被视为非法社团。参与非法社团可处罚款及监禁之刑罚。[2]香港政府总登记官蒲鲁贤于立法局动议条例首读时提及,19世纪末香港发生多场骚乱,政府委员会提议立法规管社团。蒲鲁贤认为当年针对三合会的法律不合时宜,要将规管范围扩展。总登记官署及后来的华民政务司署按照总督订立的规例,豁免社团注册及决定是否允许各类型的社团注册。他举例慈善团体应豁免注册,职工会、同乡会等类型的社团应该强制注册,而革命团体与帮会则应镇压,拒绝注册并禁止运作。[3]条例首读前后时值武昌起义。
1920年香港政府认为《1911年条例》成效不彰,故废除强制注册制度,[4]大致回复到1887年的状态,但总督在新条例下有新的绝对酌情权去宣布任何团体为非法社团。[5]
战后
1949年5月18日,律政司祁利芬在立法局动议《1949年社团条例》首读,当日正值上海战役,共产党进攻浦东。祁利芬认为当时世界局势动荡,殖民地的秩序或会受外部影响,认为有必要重新查清香港有什么团体和记录他们的宗旨。[6]1949年条例与1911年条例大致相同,旨在重新设立强制注册制度,但有以下分别:[7]
- 总督会同行政会议的酌情权有新标准,当他信纳某社团有损香港社会安宁、福祉和良好秩序,才能够命令解散社团;
- 针对与香港以外的政治性质团体有关连的团体,社团登记官如认为有损香港社会安宁、福祉和良好秩序,有权拒绝为其注册;
- 条例的主管当局改为香港警察,警务处长兼任社团登记官,相关部门为警察牌照课;
- 条例被视为限制公民自由的临时对策,该条例须按年以立法局决议续期,否则自动失效。
50年代起,香港持续有大量移民涌入,黑社会再一次成为问题。1957年,双十暴动后,香港政府修订条例加入一些容许撤回注册豁免的治安相关理由,并加重社团干事的刑罚等等。[8]《1959年修订条例》设立社团清盘程序。[9]《1961年修订条例》加重黑社会相关罚则,授予当局更多权力,并为一些程序事宜作修订。[10]《1963年修订条例》是技术性修订。[11]《1964年(第2号)修订条例》针对不是三合会但自称三合会的新兴黑帮及童党而立法。[12]
六七暴动后,社团条例跟不少紧急立法一样,成为香港常规性质的法律,《1970年修订条例》废除按年续期的条款。[13]
《1982年修订条例》应对黑社会以经营武馆、公司规避条例的问题。[14]《1988年修订条例》废除社团查册服务收费。1988年12月8日,香港政府推行“洗脱三合会会籍计划”,《1988年(第2号)修订条例》实施该政策。《1988年(第3号)修订条例》是关于专业合伙的技术性修订。《1991年修订条例》结束“洗脱三合会会籍计划”。
主权移交前后
主权移交前夕,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通过,立法局知道当时的社团条例不可能符合人权法案的要求,所以为社团条例等法例设一年过渡期。1992年,立法局大幅度修订社团条例,《1992年修订条例》的主要改变有:
- 废除一切注册要求,新成立社团只需于14天内单方面通知社团事务主任
- 未有通知不会使新成立社团自动成为非法社团
- 禁止社团的权力转移至保安司,改用符合人权法案的标准,仅限于保护香港的安全等目的,并设立上诉机制
- 将社团必须向政府提供的资料减到最少
- 社团登记官改称社团事务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0年在香港秘密成立机构,开始审查香港法律,并在1993年7月正式设立预委会法律小组,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法律小组的建议,于1997年2月23日议决1992年版本的条例抵触《基本法》而不能过渡[15]。
1997年6月14日,临时立法会通过《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将条例还原至香港人权法案通过前的面目。此外,临时立法会还作以下修订:[16]
- 加入“国家安全”等字眼,及其定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 以“外国政治性组织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取代“香港以外成立的政治性团体”
2010年代党禁
2010年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用社团条例施加党禁。[17][18][19]社团条例的主管当局香港警察拖延及阻挠各新兴政党及公民社会团体注册,包括香港众志、香港民族党、数十个伞后组织及政党等等。这些团体被要求提交各种资料、回答问题及提供解释,每次处理长达数月,来来往往达数年。[20]
2018年7月香港政府拟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21]。9月24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宪报刊登公告,将香港民族党列为非法组织[22]。
注释
参考文献
- ^ Ordinance No. 2 of 1887
- ^ Societies Ordinance, 1911
- ^ 1911年10月19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11年10月19日 [2018年7月18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10月14日).
- ^ 1920年6月17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20年6月17日 [2018年7月18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10月14日).
- ^ Societies Ordinance, 1920
- ^ 1949年5月18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49年5月18日 [2018年7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9月1日).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Bill 1949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Amendment) Bill 1957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Amendment) Bill 1959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Amendment) Bill 1961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Amendment) Bill 1963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No. 2) Ordinance 1964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Ordinance 1964
- ^ Objects and Reasons. Societies (Amendment) Bill 1982
- ^ 【解密檔案】六四催生人權法觸中方神經 設秘密機構審查港法律. 苹果日报. 2018-05-19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2).
- ^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
- ^ 政治團體到警總抗議取締民族黨-自由亞洲電台.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FCO statement on the Hong Kong National Party.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Do not wait until pro-independence party resorts to violence, police say in recommending gov't ban - HKFP.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香港眾志、本民前等新興政團 申請公司、社團註冊遭拖延.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回歸後首用社團條例第8條 民族黨或成非法社團營運者可判監 《蘋果日報》. [2018-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民族黨即日起屬非法社團 李家超:向民族黨付款、提供場地皆犯法. 明报. 2018-09-24 [2018-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