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
准正系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结婚,法律上将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者[1][2][3],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时,母亲并未与生父缔结婚姻关系,但嗣后生母与生父结婚,则子女在法律上即视为生父之婚生子女[4]。准正与认领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过该名子女必须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实血缘连系),生父与生母所缔结之婚姻也须为有效之婚姻,仅仅是形式上有户籍之登记却未具备前述要件,仍然不发生实体上准正之效果。
立法上系参考中国过去习惯,正妻过世后,妾或其他女子若生下男子,而夫愿使其扶正,其子即取得嫡子身份,使本为非婚生子也能取得婚生子女之身份,也被认为系兼顾婚姻正式性及保护非婚生子女之便宜性作法[5]。
要件
中华民国民法第106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故须具备如下要件[6]:
- 须血统上有父母子女之血缘关连
- 须生父与生母合法结婚
- 须被准正者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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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页296
- ^ 罗鼎,《亲属法纲要》,页184
- ^ 林秀雄,《亲属法讲义》,页239~241,2011年7月,ISBN 978-957-41-8156-8
- ^ 陈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初版第1刷. 台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250. ISBN 978-986-255-718-1.
- ^ 戴, 炎辉; 戴, 东雄; 戴, 瑀如. 親屬法. 台北市: 作者自版. 2014: 365.
- ^ 高, 凤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 2013: 268–270. ISBN 978-957-11-7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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