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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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是一部中华民国程序法,于2012年颁布并施行。此法是发挥统合解决家事纷争的功能,建构一套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1]

法律内容概要

家事事件法立基于正视家事纠纷之特性,整合散落于民事诉讼法、非讼事件法中有关家事事件之处理程序,合并立法促使处理家事案件时能有明确且一致的依循。而此法中更将家事法院之角色做一转换,从单纯之裁判者,转变为连结各项资源、处理纷争之统筹,整合专业社工人员、心理咨商辅导人员、程序监理人及家事调查官等,连结相关资源,期望有效、适切地处理家事纠纷[2]

特色为以下四项:

一、专业处理原则:因家事事件本身和民事财产事件不同,牵涉诸多纠纷并具备一定复杂度须由专业人员的协助才得以适当处理。而专业人员应该具备性别平权意识、了解权力控制议题、多元文化等诸多专业素养(可参考家事事件法第2条及第8条)。[1]

二、不公开原则:立法时考量家事事件因多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或财产之纷争,具有秘密性、隐私性,因此不公开审判为原则。[2]

三、统合处理原则/合并审理制度:立法时考量同一家庭经常会同时有身份上或财产上权利关系之争执,不适合采取割裂或治标不治本之方式处理,因此设有统合处理原则。[2]

四、调解前置原则:调解前置是指在进入审判程序前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突显调解之重要性。主要是家事事件除了权利义务之关系,经常伴随着情感上之纠葛,法院基于“家庭自治原则”期望由当事者互相沟通、自主处理家庭纠纷。而家事事件法采行“强制调解”主义,是除了少数非讼事件(如保护令事件,不得调解)外,绝大部分事件都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在专业调解委员协助下,由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对话,自主处理家庭冲突。[1][2]

立法和修法简要过程

家事事件法之推动可追溯至1993年,妇女新知基金会于1993年召开“迈向廿一世纪两性平等的家事审判制度”座谈会,在会中呼吁制定“家事审判法”之重要,期望家事案件设立家事法院、合并相关法规专门处理家事案件之审理,而家事审判法即为家事事件法之前身。[3]1999年妇女新知基金会台北市晚晴妇女协会召集专业律师组成“家事事件法”研拟小组,搜集并统整针对婚姻与家庭的相关纷争与内容。于同年之全国司法改革会议,联合其他团体一同提案,后续分组会议结论为“家事事件部分,应尽速制定家事审判法,并硏究设立家事法院”[4],延续司法改革会议之决定,司法院2000年开始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研拟“家事事件法”内容,由司法院前院长王甲乙、台湾大学邱联恭教授两人担任主持兼召集人,从2000年4月至2011年1月,共召开215次会议,草拟上百条条文。立法院于2010年11月通过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时,其中附带决议提到:“家事事件法草案,请司法院于本法通过一年后送立法院审议”,此项附带决议为了配合司法院预计于2012年成立第一所高雄与少年家事法院,使法院有法源可依循,需尽速通过家事事件法。因此,2011年司法院成立家事事件法第二阶段研究制订小组,最高法院刘福来担任主席兼召集人,共召开14次会议,草拟200条条文。[1]

2000年历经约十余年的草案研拟,在2011年12月12日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在2012年1月11日由总统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2]

影响与评价

立法院三读通过家事事件法后,妇女新知基金会台北市晚晴妇女协会于2011年12月12日发表联合声明稿,表示虽乐见历时十余年时间所产出的家事事件法,但依然有许多未竟之处。例如:无法在家事事件法(程序法)中订定设置家事服务中心(组织),但家事服务中心的专业协助对于一般民众相当重要。又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原则难以监督,虽名为保障当事者的隐私权,但法官与人民权力关系不对等的状况下,不公开审理难以监督审理相关机制之落实。[3]

2014年修法,修正公布第 19、32、60、64、165 条条文。修正内容主要聚焦于保障当事者的权益,例如19条之条文增加不精通国语人士可协助之通译、32条则是聚焦于家事调解委员之专业资格,应聘任具有法律、医疗、心理、社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或社会经验者为调解委员。[5]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赖淳良副厅长. 家事司法制度革新之回顧與展望 (PDF). 法律扶助. 2012, (37) [2018-08-29]. ISSN 1815-175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5-28). 
  2. ^ 2.0 2.1 2.2 2.3 2.4 沈, 冠伶. 家事程序之新變革. 台北市: 元照. 2015: 294. ISBN 9789862556856. 
  3. ^ 3.0 3.1 妇女新知基金会、台北市晚晴妇女协会.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辛苦立法十寒暑,家事法院第一步. 2011-12-12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 
  4. ^ 1999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題曁結論.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 
  5. ^ 司法院.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強化維護人民權益. 2014-12-11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 

外部链接